吴**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不服,以其构成自首,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