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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不服,以其构成自首,一审判决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男,1979年5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8年12月至2012年9月任中电*风电公司安全环保*察部专工,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任中电投*限公司生产与环保安全*察部专工,2013年4月至2013年12月任中电投*限公司方城风电管理部副主任,2013年12月至捕前任中电投*限公司运行维护部副主任,住河南省南阳市,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4日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6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黄*,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尹清红
  • 审判员刘沛
  • 审判员艾立
  • 书记员杨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