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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楹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追缴其非法所得80000元,责令被告人返还贪污南阳市园林局的公款2491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以原判认定王*受贿罪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及王*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没有认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女,出生于1975年11月25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11年6月23日任南阳市*局计财科副科长,2012年8月1日任南阳市*局计财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住南阳市。2014年9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10月1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周*,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杨*,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尹淸红
  • 审判员刘沛
  • 审判员王成金
  • 书记员孙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