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楹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南宛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追缴其非法所得80000元,责令被告人返还贪污南阳市园林局的公款24919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以原判认定王*受贿罪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犯贪污罪证据不足及王*具有自首情节原判没有认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南宛刑初字第67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