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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杨**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民法院审理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邓*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被告人杨*违法所得赃款116、6万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不服,以原判认定的第1、22笔受贿犯罪缺乏其供述,证据不足;原判认定的第29笔受贿犯罪其收到的是孔*支付的本息50万元,且相关书证证实其没有为孔*谋取利益,认定该笔受贿犯罪的证据不足;其主动上缴邓*纪委的18万元以及用于到上级单位协调工作支出的11万元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宋*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及其辩护人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2007年9月至案发任邓州市*区分局局长,2011年兼规划科科长(副科级),住邓州市。因犯受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 辩护人寇*,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乐
  • 审判员郑峥
  • 审判员张贺
  • 书记员宋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