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傅*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违法所得2400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宣判后,上诉人傅*不服,以“其收受李*的20000元和赵*的50000元已经退回,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原审认定其收受赵*的2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