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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南省*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傅*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违法所得24000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宣判后,上诉人傅*不服,以“其收受李*的20000元和赵*的50000元已经退回,不应当认定为受贿;原审认定其收受赵*的200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汉族,大学文化,2004年至案发前任中国工*行客户经理,住新野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野县看守所。
  • 辩护人尹*,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郑峥
  • 审判员张贺
  • 代理审判员陈阳
  • 书记员宋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