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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检以新检刑诉(2011)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受贿罪,于201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检指派检察员杨*、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叶*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在法定审限内不能结案,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工程方面:

(一)2005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汝南县看守所工程施工负责人段XX人民币15万元,为给段XX拨付工程款提供帮助。

(二)2005年8、9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汝南县老看守所土地开发过程中非法收受开发商李XX、赖XX人民币50万元,为李XX、赖XX开发看守所工程提供帮助。

(三)2009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驻马*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绍X人民币3万元,为中南*有限公司拆迁提供方便。

二、职务调整方面

(一)2003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出所指导员唐XX人民币2万元,为唐XX担任汝南*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二)2003年夏和2006年夏,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王XX人民币3万元,为王XX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三)2003年下半年和2006年3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崔X人民币25000元,为崔X担任派出所所长和提副科级提供帮助。

(四)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朱XX人民币1万元,为朱XX提副科级提供帮助。

(五)2003年11、12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邱XX人民币3万元,为邱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六)2003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黄X人民币2万元,为黄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七)2003年低,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彭XX人民币2万元,为彭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八)2003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李XX人民币2万元,为李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2005年上半年,该款通过张XX退给李XX。

(九)2003年底和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朱XX人民币4万元,为朱XX职务晋升提供帮助。

(十)2004年元月前,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谢XX人民币2万元,为谢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十一)2003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王X担任派出所指导员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王X人民币5000元。

(十二)2004年元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孙X担任汝南*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孙X人民币2万元。

(十三)2004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马X人民币2万元,为马X调任所长提供帮助。

(十四)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冯XX担任巡警大队大队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冯XX人民币1万元。

(十五)2004年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马X人民币1万元,为马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十六)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职工韩XX职工转警,非法收受韩XX人民币1万元。2007年8、9月份,通过汝南县公安局干警申X退还给韩XX。

(十七)2004年和2006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李XX担任所长和提拔副科级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李XX人民币3万元。2007年8、9月份,通过汝南县公安局干警朱XX、申X退还给李XX。

(十八)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局长胡X人民币3万元,为胡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提供帮助。

(十九)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马XX人民币2万元,为马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二十)2005年11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李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李XX人民币1万元。

(二十一)2005年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姚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姚XX人民币3万元。后通过张X退还给姚XX。

(二十二)2006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余XX人民币5万元,为余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警令部主任提供帮助。

(二十三)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张XX人民币2万元,为张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二十四)2006年夏天,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谢XX人民币2万元,为谢XX调任马*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二十五)2006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邓XX人民币5000元,为邓XX担任派出所副所长提供帮助。

(二十六)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张XX人民币2万元,为张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2007年初,被告人李*通过张XX把该款退还给张XX。

(二十七)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唐X由派出所指导员提拔为派出所所长,非法收受唐X人民币4万元。2009年年底,被告人李*把该款退还给唐X。

三、进人方面

(一)2002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姚XX人民币2万元,为姚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二)2003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XX人民币3万元,为安置邱XX之子邱XX进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三)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胡XX人民币2万元,为胡XX之女胡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四)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XX人民币2万元,为朱XX之女王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五)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XX人民币3万元,为朱XX之弟朱X一安置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六)2004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XX人民币3万元,为王XX之子徐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七)2004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周XX人民币4万元,为周XX之女周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八)2004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武XX人民币1万元,为武XX之子武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九)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XX存折3万元,为王XX的外甥女王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十)2004年3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XX人民币2万元,为刘XX原儿媳孙X安排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十一)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XX人民币2万元,为刘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十二)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XX人民币1万元,为李XX之女李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十三)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张XX人民币3万元,为张XX的外甥胡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十四)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XX人民币2万元,为李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十五)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邓XX人民币6万元,为邓XX的丈夫赵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法医院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调离汝南县公安局后,在邓XX的索要下,通过刘XX和申X退给邓XX5万元。

(十六)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X人民币2万元,为李*之子李X安置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十七)2004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冯XX人民币2万元,为冯XX的继子赵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十八)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刘XX人民币3万元,为刘XX的妻侄万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十九)2005年春,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牛X人民币4万元,为牛X的内弟杨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二十)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X人民币5万元,为王X的外甥女安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二十一)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叶XX人民币4万元,为叶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二十二)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严XX人民币4万元,为严X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二十三)2005年11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张XX之子张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张XX人民币3万元。

(二十四)2006年4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赵XX人民币1万元,为赵XX老表余X的儿子余XX复原安置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二十五)2006年5、6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黄XX人民币6万元,为黄XX之子黄XX员安置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二十六)2006年9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马XX人民币3万元,为马X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第一部分中受贿李XX所送50万元,是朋友间的借款,不能以受贿定罪;起诉书指控的职务调整方面姚XX所送3万元、李XX所送3万元为事后感谢,而不能以受贿罪论处。韩XX所送1万元、唐X所送的4万元,在接受后就退给他们,是他们不要。收受王XX存折3万元,要求公诉人出示其取款的书证才予认可。其辩护人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的工程方面第2起、二职务调整方面第11起、第12起、第14起、第17起、第20起、第21起、第27起,合计涉案金额为64.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定性错误,不应以受贿罪论处;二、起诉书指控的职务调整方面第17起和进人方面第9起,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足以受贿罪论处。三、起诉书指控的李*受贿三方面56起涉案金额为202.5万元的犯罪事实和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证人证言存在瑕疵和不足,以及对本案定罪量刑产生的不利影响。四、被告人李*具备诸多方面的法定和酌定从轻、从宽量刑的情节,全部主动退赃,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一贯表现好,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从宽量刑条件。拟宣告刑:宜为10-11年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工程方面:

(一)2005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汝南县看守所工程施工负责人段XX人民币15万元,后为拨付该项工程款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汝南县公安局会计凭证、贷款借据、还款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驻马店市*有限公司证明;证人段XX、刘XX、张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5年8、9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在汝南县公安局老看守所土地开发过程中非法收受开发商李XX、赖XX人民币50万元,为李XX、赖XX开发看守所工程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供述,2005年8月份中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袁XX到汝南县*06房间给他送50万元,知道是李XX让袁XX送的。分析李XX为了买汝南县看守所的地皮让他帮忙,实际上没有帮忙。后来李XX通过拍卖,获得看守所土地使用权后,因为看守所搬迁问题,李XX和袁XX请他帮忙协调尽快搬迁好开发,他答应积极做工作,等新看守所建成后抓紧搬迁,但因种种原因看守所搬迁工作一直没有进展。2009年3月份,听说河*纪委正在查崔X、崔XX的事,将李XX、袁XX带走了,就将50万元退给赖X,后省纪委专案组通知他将50万元退给专案组,又给赖X联系将50万元要回来退给省纪委。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XX证言,证实李*提出他儿子出国需要钱,找其借50万元,就找赖X商量,最终考虑到以后看守所搬迁还得李*帮忙,在竞拍后一个多月左右,就准备50万元现金,在招待所北楼209房间当着赖X的面把钱给袁XX,让袁XX和赖X一块去送给李*。后来这50万元作为他的投资资金,2006年6、7月份,和赖X分开以后,这50万元核算成投资成本了。当时的情况给袁XX说了,李XX说小孩上学提出要50万元,以后还得靠李*在看守所搬迁上帮忙做工作,他要50万给他算了。

(2)证人赖XX证言,他小名叫赖*,2005年9月前后,李XX给他说李*给他提出儿子出国上学需要钱,想给他们借50万元,他们商量着虽然李*说借钱只是一个借口,就是想要50万元的好处费,但是以后看守所搬迁还得靠李*多帮忙,所以决定给他算了。几天后的一天上午,在招待所北楼209房间,李XX准备了50万元现金,用一个手提袋装着,让他和袁XX送给李*,他在招待所院里等着,袁XX上楼直接去李*206的住室,后袁XX空手下来说50万元已经给李*。2009年省纪委调查崔*案件时,李*听说后,曾跑到郑州找他把50万元退给了他,但没过多久,李*又找他把50万元要走了,后来听说李*把50万元退给省纪委了。

(3)袁XX证言,2004年赖*听说汝南县看守所准备搬迁就想开发那块地,让他找李*打听一下,他就给李*介绍赖X,让李*以后多帮忙,后来李XX也想开发,就和赖X二人合伙开发,期间把李*介绍认识了李XX。2005年9月份左右,一天上午,李XX在招待所北楼209房间交给他一个手提袋,说是50万元现金,让他和赖X到东楼206房间给李*送过去,当时赖X没有上去在院子里等他,他到206房间,李*一人在屋,他给李*说“XX让我来看你,这是他让我给你的东西,总共是50个”,说完把装有50万元的手提袋交给了李*,李*谦虚几句就把50万元收下了。

3、书证: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汝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公告;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专用票据;

(4)汝南县人民政府文件;

(5)汝南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霍*

(6)汝南县*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商议,一致同意原法定代表人霍*辞去法人代表的职务,并决定李*为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

(7)驻马*查委员会2010年2月25日收据:证实收李*所退款50万元的事实。

(三)2009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驻马*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绍*人民币3万元,为中南*有限公司拆迁提供方便。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驻马店*发有限公司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转让协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驻马*支队关于办公楼搬迁的党委会议记录;证人绍X、崔XX、李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职务调整方面

(一)2003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出所指导员唐XX人民币2万元,为唐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汝南县公安局政治办公室证明;证人唐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3年夏和2006年夏,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干警王XX人民币3万元,为王XX晋升为汝南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任教导员和巡警大队任大队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5号文件、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王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3年下半年和2006年3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崔X人民币25000元,为崔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所长和晋升副科级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2004)51号文件;证人崔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朱XX人民币1万元,为朱XX晋升副科级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7号文件、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朱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3年11、12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邱XX人民币3万元,为邱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王岗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证人邱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3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黄X人民币2万元,为黄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三桥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证人黄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03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彭XX人民币2万元,为彭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和孝*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证人彭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03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李XX人民币2万元,为李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2005年上半年,该款通过张XX退给李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汝组干(2006)11号文件、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李XX、张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3年底和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朱XX人民币4万元,为朱XX晋升汝南县公安局张岗派出所所长和车站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朱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2004年元月前,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谢XX人民币2万元,为谢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常兴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谢XX、谢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03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王*人民币5000元,为汝南县公安局民警王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张楼派出所指导员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证人王X、郭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04年元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孙X担任汝南*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孙X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证人孙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04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马X人民币2万元,为马X调任汝南县公安局三里店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马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冯XX人民币1万元,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冯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巡警防爆大队大队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4)25号文件、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证人冯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04年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马X人民币1万元,为马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韩庄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记录、汝南县公安局政治办公室证明;证人马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职工韩XX职工转警,非法收受韩XX人民币1万元。2007年8、9月份,通过汝南县公安局干警申X退还给韩X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供述,2004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韩XX到他办公室说,他招警考试比较靠后,转警的事情请他帮帮忙。韩XX说着就往办公桌上放了1万元钱。后来他给局政治处管人事的干部说了,政治处的人说韩XX条件不够。也就没有给韩XX转成。后来2007年8、9月份,他调走以后,韩XX给他打电话,说事也没给他办成,他家庭困难一类的话。后来通过张X,申X把钱退给韩XX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韩XX证言,2004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到李*的办公室说他职工转警的事,就把1万元钱放到李*的办公桌上就走了。转警的事情也没有办成。就给李*打电话要钱,李*不承认。再后来李*调走以后,他又给李*打了几个电话,并扬言要告他,李*害怕了,他就通过局会计申X退还给他了。

(2)证人申X证言及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2007年8、9月份,李*调走后,李*让其找民警张X,通过张X转给自己4万元,安排他经手退给局民警朱XX1万元、李XX2万元、韩XX1万元的事实经过。

(3)证人张X证言,2007年8、9月份,在驻马店火车站李*交给自己4万元,让其把钱交给局会计申X,后来他就把这4万元交给申X。

(十七)2004年和2006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李XX担任所长和晋升副科级提供帮助,两次非法收受李XX人民币3万元。2007年8、9月份,通过汝南县公安局干警朱XX、申X退还给李X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供述,2004年年初李*到他办公室说原来是三桥所长,因小事被免职,想恢复所长职务。后来在他的提议下,李XX到宿*出所任所长,李XX当所长没几天,为表示感谢,送他2万元现金。2006年年初的一天,李XX为享受副科级待遇到他办公室送现金1万元。后来李XX条件不够没有进成副科。2007年8、9月份我离开汝南到交警支队任职不久,李XX给他打电话说:局长,我副科那1万元钱你得退我,另外我当所长送你的2万元钱我没捞过来。于是他安排朱XX退给李XX1万元,局出纳会计申X退给李XX2万元。

2、证人证言

(1)朱XX证言,2007年8、9月份李*刚调走以后,给她打电话说李XX因为提副科的事给他送过1万元钱,后来副科的事也没办成,现在李XX找他要钱,让她拿1万元先替他退给李XX,她答应说好。当时她也没替他垫,只是给李XX打个电话说李*想退给他钱。第二天申X让她到他办公室给她1万元,说是李*安排的,回去后就把1万元钱给李XX了。

(2)证人申X证言及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2007年8、9月份,李*调走后,让其找民警张X,通过张X转给他4万元,安排他经手退给局民警朱XX1万元、李XX2万元、韩XX1万元。

(3)证人张X证言,2007年8、9月份,在驻马店火车站李*交给他4万元,让他把钱交给局会计申X,后来他就把这4万元交给申X了。

3、书证:

(1)中共*织部文件汝组干(2004)25号时间是2004年4月12日:证实李*任汝南县公安局宿水派出所所长。

(十八)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林业分局局长胡X人民币3万元,为胡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5)110号文件,证人胡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九)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马XX人民币2万元,为马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大王庄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6)11号文件,证人马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2005年11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XX人民币1万元,为汝南县公安局民警李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板店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6)11号文件,证人李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一)2005年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干警姚XX担任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姚XX人民币3万元。后通过张X退还给姚X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供述,2005年年底,姚XX从指导员改任官庄所长后没几天,姚XX到他的办公室,为表示感谢,送他3万元。过了一段时间,他将张X叫到他的办公室,让张X把现金3万元退给姚XX。一方面姚XX当了所长不久,发现他工作不中,不团结人,经常跑到他办公室告别人的小状,早晚得调整他,就想着不能要他的钱,另一方面,2005年下半年,我局的干警马XX一直在给我闹,说是要告我,留下一些后遗症,我怕出事。

2、证人证言

(1)证人姚XX证言,2005年11月,他被任命所长后的2、3天,他准备了3万元到李*办公室对李*说,感谢局长对他的提拔。随后就将3万元放到李*的办公桌上,李*看了一眼说,也不用这个,好好干工作就可以了,他又说了些感谢的话就走了。送钱的大约一周后,张X给他打电话,在张X的办公室,他给张X打了一张收条,把钱拿走了。

(2)张X证言,2005年11月17日,李*要求我将3万元交给了官*出所所长姚XX。当时他给我打的有收条。

3、书证:

(1)中共*织部汝组干(2006)11文件记载姚*任汝南县公安局官庄派出所所长。

(2)姚XX给张X出具的收条。

(二十二)2006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余XX人民币5万元,为余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警令部主任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6)51号文件,证人余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三)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张XX人民币2万元,为张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常兴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7)6号文件,证人张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四)2006年夏天,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谢XX人民币2万元,为谢XX调任汝南县公安局马乡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7)6号文件,证人谢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五)2006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邓XX人民币5000元,为邓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韩庄派出所副所长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7)10号文件,证人邓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六)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张XX人民币2万元,为张XX担任汝南县公安局舍屯派出所所长提供帮助。2007年初,被告人李*通过张XX把该款退还给张XX。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共*织部汝组干(2007)6号文件,证人张XX、张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七)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唐X由派出所指导员提拔为派出所所长,非法收受唐X人民币4万元。2009年年底,被告人李*把该款退还给唐X。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供述,2007年上半年,唐X和他的所长沈XX一块到他家里,唐X当时想由指导员改所长,送他4万元钱。后来他调走了,没有机会提他当所长。2009年年底,唐X给他打电话,他就把4万元钱退给唐X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唐X证言,他从2003年就任指导员了,一直想在政治上进步,2007年4、5月份,他准备4万元钱,到驻马店是李*家里,因为和李*不熟就让所长沈XX和他一块去的。沈XX先对李*介绍了以后,就借机出去了,他对李*提出想改个所长的想法,说着他就将一个塑料袋放在客厅的沙发上一放,起身就走了。后来李*调走,他原本希望李*还能帮他办提拔的事办成,可是等了一年多也没有任何动静。就几次给李*打电话要钱,开始李*说没有见他的钱,2009年11、12月份,他又给李*要钱,李*让到驻马店天中广场见面,在李*的车里,李*把4万元钱退给他了。

三、进人方面26人(涉嫌受贿76万元)

(一)2002年底,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原汝南县电业局聘用制干部姚XX人民币2万元,为姚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县内干部拟调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事部、*安部2000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和河*事厅、河*安厅2003年7月30日发布的《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证人姚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03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全仁饭店店主邱XX人民币3万元,为安置邱XX之子邱XX进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汝南县公安局证明、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邱XX、贺XX、李XX、张*、崔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工委原主任胡XX人民币2万元,为胡XX之女胡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胡XX、胡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王XX的妻子朱XX人民币2万元,为朱XX之女王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朱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朱XX人民币3万元,为朱XX之弟朱X一安置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汝南县公安局证明、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崔X的判决书,证人朱XX、朱XX、崔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04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徐XX的妻子王XX人民币3万元,为王XX之子徐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徐*的县内干部拟调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崔X的判决书,证人王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04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周XX人民币4万元,为周XX之女周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周*的县内干部拟调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崔X的判决书,证人周XX、李XX、李XX、崔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04年初,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麻公司工人武XX人民币1万元,为武XX之子武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武X的县内干部拟调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崔X的判决书,证人武XX、武XX、李XX、崔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公室司机王XX存折3万元,为王XX的外甥女王X(合同制工人)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供述,2004年上半年,汝南*公室司机王XX与其姐王XX商议后,为让王大红的女儿王X(汝南县*合同制工人)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王XX先以王XX的名义在汝南县三里店农村信用社以活期存单的形式存入人民币3万元,后王XX通过王XX,将该存单送给了他,并告知了密码。后他在王X的县内职工调动申请表上签批同意调入,并安排本局盖章,王X于2004年底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XX证言及自书证词与被告人李*供述一致。

(2)证人王XX证言与被告人李*供述及王XX证言一致。

(3)证人贺XX证言,证明王X为汝南县公安局正式工作人员。

3、书证:

(1)县内职工拟调申请表。

(2)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该局进人手续盖章系被告人李*签字同意。

(十)2004年3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法委原副书记刘XX人民币2万元,为刘XX原儿媳孙X安排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刘XX、孙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一)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开发公司职工刘XX人民币2万元,为刘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刘*的县内职工拟调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刘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二)2004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李XX人民币1万元,为汝南县自行车配件厂职工李XX之女李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李*的合同制工人调动介绍信、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李XX、代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三)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民医院原院长张XX人民币3万元,为张XX的外甥胡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胡*的县内职工拟调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张XX、胡XX、张X、安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四)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麻纺厂职工李XX人民币2万元,为李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李*的合同制工人调动介绍信、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李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五)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邓XX人民币6万元,为邓XX的丈夫赵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法医院工作提供帮助。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调离汝南县公安局后,在邓XX的索要下,通过刘XX和申X退给邓XX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赵*的县内职工调动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邓XX、赵XX、赵X、狄XX、刘XX、申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六)2004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李X人民币2万元,为李X之子李X安置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汝南县公安局证明、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崔*的判决书,证人李X、崔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七)2004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民警冯XX人民币2万元,为冯XX的继子赵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赵*的县内职工调动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崔*判决书,证人冯XX、崔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八)2005年春节前,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法医院党支部书记刘XX人民币3万元,为刘XX的妻侄万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万留喜的县内干部拟调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刘XX、万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十九)2005年春,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大队长牛X人民币4万元,为牛X的妻弟杨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杨*的县内职工调动申请表万、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牛X、杨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驻马店市公安局民警马X的妻子王X人民币5万元,为王X的外甥女安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安月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王X、赵X、马X、安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一)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石油公司职工(汝南县公安局临时司机)叶XX人民币4万元,为叶X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叶*的县内职工调动申请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叶XX、李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二)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洛*校的应届毕业生严XX人民币4万元,为严X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严*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严XX、严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三)2005年11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出纳会计张XX人民币3万元,为张XX之子张X调入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张*的合同制工人调动介绍信、汝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张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四)2006年4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政局原局长赵XX人民币1万元,为赵XX表侄余XX复原安置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汝南县公安局证明、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赵XX、余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五)2006年5、6月份,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会计黄XX人民币6万元,为黄XX之子黄X复员安置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汝南县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黄*的城镇退伍军人改派审批表、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黄XX、胡X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十六)2006年9月,被告人李*利用担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警校毕业生马XX人民币3万元,为马XX分配到汝南县公安局工作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马*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汝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证明,证人马XX、马X、贺X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李*在案发前主动退款20万元,在驻马店市纪检部门退款50万元,在新蔡县检察机关退款132.5万元。

公诉机关出示的综合证据:

1、中国共*委委员会(通知)汝*(2002)165号记载李*任汝南县公安局局长。

2、中***市委组织部驻组干(2007)159号记载李*任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免去其汝南县公安局局长职务。

3、中***市委组织部驻组干(2009)68号时间是2009年6月11日:李*同志任驻马店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免去其驻马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职务。

4、被告人李*户籍证明,证明其出生于1956年3月1日。

5、干部任免审批表记载了被告人李*从2002年9月至2007年7月任河南省汝南县公安局局长,并与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享受副县处级待遇,2005年3月至2007年7月任驻马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享受副县处级待遇。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任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党委书记。2009年6月至今任河南省驻马店市公安局副处级侦察员。

6、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二室2011年8月2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在纪委接受调查时,纪委先掌握李*在工程、进人和职务提升等方面受贿的问题后,被告人李*才向纪委交代个人受贿的犯罪事实。

7、证人王XX、王XX证言,李*涉嫌受贿一案,系驻*纪委移交新蔡县检察院办理,其中李*收受马*2万元、唐*2万元、孙*2万元、张*占2万元、绍*3万元,总计11万元的犯罪事实,办案机关并未掌握。

8、赃款追缴手续,证实其到案后退缴赃款132.5万元。

9、出示驻马店市*检监察二室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于2010年8月25日被驻*纪委采取双规措施,2011年1月11日被解除双规。

10、河南省罚没款收入统一票据及收条分别记载了被告人李*退款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0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提出的其与李*是朋友,其是借李*的钱,不是受贿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李*事后收受财物并在事前已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同样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制度,仍属于受贿,故对于被告人李*提出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部分事实定性不准、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能够积极退赃的意见,经法庭调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主动交代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中的小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能够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56年3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经驻马店市检察院决定,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 辩护人叶*,北京市*郑州分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俊芝
  • 审判员赵广
  • 审判员李新民
  • 书记员刘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