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钟**受贿一案

法院:新蔡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受贿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6月份至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利用担任新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单位购进驻马*业公司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四次收受驻马*业公司基药代理杨*X给予的药品回扣共计人民币2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任职证明、出库清单一览表、驻马店*限公司销售出库清单及会计凭证,证人杨正X、梅X、程XX、王X等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1年7月份至2012年年底,被告人钟*利用担任新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单位购进新*药公司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收受新*药公司王X给予的药品回扣人民币295908元;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钟*向王X预支60000元,用于冲抵2012年11月份至12月份的药品回扣。

另查明,被告人钟*在新蔡县人民检察院退款239000元,在本院退款28720元及一辆豫QHR998号骊威牌小型轿车(2010年11月8日以116181.99元购买)。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药公司药品销售记录及交易明细表、购车发票,证人王X、王*X、崔X、王X、吴XX等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利用担任新蔡*卫生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单位购进药品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药品回扣,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钟*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钟汉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

二、涉案赃款267720元及涉案赃车一辆豫QHR998号骊威牌小型轿车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钟*,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3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驻马店市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3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海涛
  • 审判员张俊芝
  • 审判员赵广
  • 书记员徐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