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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风雨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新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胡**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洛阳市检察院指定新安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洛阳**民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指定我院管辖。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受贿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陈**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及其辩护人张治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1、2002年春节前和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胡**利用担任伊**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多次分别收受伊**食局下属单位负责人高**、韩X迎、谢XX、陈**、康X、郭XX、赵X强、韩X卿、张XX、赵X旗、耿XX、李XX、袁XX、张XX等现金人民币共计41000元,其将该款据为己有。

2、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胡**利用担任伊**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包伊**食局家属楼建设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李XX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其将该款据为已有。

3、2011年年底,被告人胡**利用担任伊**技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伊川**业公司法人代表远XX现金人民币2000元,其将该款据为已有。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胡**供述与辩解;证人高XX、韩X迎、谢XX、陈**、康X、郭XX、赵X强、韩X卿、张XX、赵X旗、耿XX、李XX、袁XX、张X毅、方XX、张X清、王XX、李XX、郭XX、远XX等人证言,被告人胡**前科及户籍证明,被告人胡**任职文件、伊川县粮食局有关粮所所长等的任职文件的复印件,伊川**财物的有关手续的复印件,伊川县科技局的合同书复印件,被告人胡**向新安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收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金人民币共计5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起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辩解:起诉书指控部分不属实,1、02年赵X强就不再担任国库主任,这年是赵X旗担任的主任,所以说赵X强在02年给我送的3000元不是事实;2、赵X旗说在03年春节给我送钱是为了去国库当主任,实际上他在02年就是国库主任,与实际不符,他没给我送钱;3、耿XX02年、03年是在彭**所给我送的,不是在葛寨给我送的;4、张X廷没有给我送过钱,他只是军工站主任,单位很穷;5、高**、张X毅说给我送钱不是事实;6、韩X迎、韩X卿没给我送过钱。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张X廷陈述给被告人送的1000元属诱供,并当庭作证否认送过1000元,故涉及张XX的1000元不应算到胡风雨受贿数额之内;2、赵X旗在2002年、2003年2次共给被告人送过4000元,被告人当庭否认,故赵X旗陈述不真实、不客观,与事实不符;3、耿XX陈述2002年、2003年春节和谢XX在2002年、2003年春节各行贿2000元相互矛盾,不真实。02年春节在葛寨粮所不可能有两个所长,也不可能给被告人送钱,因此这两份供述都不能认定,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故涉及耿X的2000元和谢坤方的2000元,共计4000元不应认定;4、赵**陈述于2002年春节给被告人送的3000元指的是2003年初给被告人送3000元,不客观、不真实,在2002年12月25日赵X强已经被处分停职,被告人当庭否认送钱,故此3000元不应认定;5、韩X卿陈述分别于2002年、2003年春节给被告人行贿2000元,共计4000元,被告人当庭否认,韩X卿并不是贸易公司经理,也不是0547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故此4000不应认定;6、张X毅陈述2003年、2004年给胡风雨行贿2000元,公诉机关指控没有2004年行贿的事实,被告人也未供述2004年受贿,故其中1000元不应认定;7、指控远XX给被告人行贿2000元,不符合受贿特征,属职务之外的行为,不应计入受贿总额;8、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检察机关是在调查高XX的职务犯罪时调查胡风雨的,胡风雨在检察机关未发现的情况下又主动交代了收受下属单位现金的事实,而构成自首。上述事实有19000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1、2002年春节前和2003年春节前,被告人胡**利用担任伊**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多次分别收受伊**食局下属单位负责人高**、韩X迎、谢XX、陈**、康X、郭XX、赵X强、耿XX、李XX、袁XX等现金人民币共计33000元,其将该款据为己有。

2、2003年下半年,被告人胡**利用担任伊**食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承包伊**食局家属楼建设工程的施工负责人李XX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其将该款据为已有。

3、2011年年底,被告人胡**利用担任伊**技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收受伊川**业公司法人代表远XX现金人民币2000元,其将该款据为已有。

另查明,2013年1月14日胡风雨向新安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21700元;2013年6月3日胡风雨向本院退赃款2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风雨的供述

承认在2002及2003年春节前共收受下属单位负责人高**、韩X迎、谢XX、陈**、康X、郭XX、赵X强、耿XX、李XX、袁XX等人现金共计33000元。

在2003年下半年的时候,我收受了伊川县一个包工头李XX送给我的10000现金。在2011年春节期间,我收受了吕店三康米业的远XX送给我的2000元现金。

我当时是粮食局局长,因为他们都是粮食局下属的机构或者企业的人,他们都想和我搞好关系,以便让我对他们多照顾,也有人想换换单位,趁过节时来给我送钱,也有的是下属单位负责人让我下一年少收点管理费。

2、证人证言

(1)、证人高禄民证言,主要内容:

02年春节和03年春节前分别给胡风雨送现金2000元,主要是想和他搞好关系,让他在工作上多照顾。工作上他没刁难我。

(2)、证人李XX证言,主要内容:

在2003年下半年,我为了承包伊**食局家属楼的施工建设项目,我给当时的伊**食局局长胡**送了一万元人民币。我认识一个朋友叫郭XX,是胡**的同学,我跟郭X民一起到胡**家送一万元,给胡**说我想承包家属楼的建设,让他多照顾一下。我给胡**送钱之后,经过他的同意,我承包了伊**食局家属楼的建设项目,从中挣了大概十几万元钱。

(3)、证人韩X迎证言,主要内容:

分别在2002年春节和2003年春节,到胡**家给胡**送了每次1000元钱。共送了2000元钱。我想着给胡**搞好关系,随后局里调整工作时,想让他帮忙给我换个岗位。2004年3、4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局里调整干部时,胡**把我调整到了中心粮所当所长了。

(4)、证人谢XX证言,主要内容:

我2008年4月至今任白**粮所所长,2002年春节的时候,以及2003年春节的时候在胡办公室,我给时任伊**食局局长胡**送了送了共计2000元的现金,每次1000元,总共送了2次。我想着胡**也是我的领导,主要想让胡**在工作中能够给我们提供点帮助。对我们葛寨镇粮所的工作挺照顾的,工作上也比原来好一些。

(5)、证人陈XX证言,主要内容:

2002年春节前,我为了我儿子工作调动的事情,给当时的粮食局局长胡**送了2000元人民币,我记得当时我儿子还在伊川**面粉厂上班,那时候面粉厂效益不好,我想找人把我儿子的工作调动一下,调动到效益相对好一点的伊川国家粮食储备库。人事调动都需要胡**点头同意,我就想着去找他说说。在春节前我到他办公室送2000元现金,2003年春节前,我看我儿子的工作调动还没有眉目。我就想着再去找胡**说一下。我到其办公室送了2000元现金。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我儿子没有调动。

(6)、证人康X证言,主要内容:

2002年春节,到胡**家我给胡**送了2000元钱。2003年春节,我到胡**家又给胡**送了2000元钱。胡**在任期间,我一共给胡**送了4000元钱。我想着给胡**搞好关系,让他关照一下我的工作,不要给我台阶,希望他多支持我。

(7)、证人郭X军证言,主要内容:

2002年春节,我到胡风雨家里我给胡风雨送了2000元钱。2003年春节,我又到家给胡风雨送了2000元钱。胡风雨在任期间,我一共给胡风雨送了4000元钱。我任白元粮所所长,部分职工有意见,经常告状。胡风雨到任后,我担心因为这事对我工作上有影响,就想着给胡风雨搞好关系,让他支持一下我的工作,不想因为职工告状,让他对我有看法。

(8)、证人赵X强的证言,主要内容:

我在2002年的春节的时候,为了跟粮食局搞好关系,我到家给时任粮食局局长胡风雨送过3000元钱。我参加工作比较早,胡风雨到伊川县粮食局当局长的时候,我想着多跟新局长联系一下,方便以后工作更好开展,同时我们粮库效益也不太好,我想让他在工作上多照顾照顾。熟悉之后,胡风雨在工作上对我们也比较照顾。

(9)、证人韩X卿证言,主要内容:

2002年春节,我到家给胡**送了2000元钱。2003年春节,我到家又给胡**送了2000元钱。胡**在任期间,我一共给胡**送了4000元钱。平时其对我的工作给予了很大关照。2002年年底,我就主动要求到贸易公司担任经理兼0547储备库副主任。随后胡**就把我调到局**公司担任经理兼0547国家粮食储备库副主任。我两次给胡**送钱都是出于感谢。

(10)、证人张X廷证言,主要内容:

当庭证言:2013年元月份,新安县检察院去伊川县调查,当时因为父亲在医院住院,工作人员说胡风雨已经承认。在这两种情况下,我说在不知是02年还是03年春节喝酒时,给他孩子掏了500元压岁钱,共两次1000元。实际上并未给胡风雨送钱。

(11)、证人赵X旗证言,主要内容:

1999年又到鸣皋粮所担任副所长,2002年5月到江左粮所当所长,2002年12月底到伊川**储备库担任副主任。2004年4月份至今退居二线。我是1999年到明皋粮所担任副所长的,当时我想提拔一下职务,正好粮所所长有空缺,就想着给时任粮食局局长胡**送点钱,让他帮下忙。之后,我就在2002年春节的时候,拿了2000元现金。用红包包着,到胡**家里之后,跟他说了一些鸣皋粮所的工作情况,也说了自己的工作想法,想让他帮忙提下职务,说着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包有2000元现金的红包塞给胡**,他推托几下就收下了。

到了2003年,考虑到江左粮所效益不好,伊川县国家粮食储备库效益相对好些,就想调换下单位,我就在2003年春节的时候,又到胡风雨家里,跟他说了一下我的想法,之后还是把事先准备好的2000元现金,用红包包着,塞给他了,希望他能帮忙把我从江左粮所调到粮食储备库,他推托几下就收下了。

(12)、证人耿XX证言,主要内容:

我2002年春节前,我到胡**家送给当时伊**食局局长胡**送了1000元钱,在2003年春节前又送给胡**了1000元钱。2002年我在葛**所任所长,胡**是粮食局局长,我想着和他搞好关系,以便以后工作中多照顾一下。到了2003年春节前,我又调到彭**粮所当所长,也是想着希望胡**在工作上多关照些。

(13)、证人李XX证言,主要内容:

我在2002年和2003年春节的时候分两次我送给胡风雨了1000元,每次500元。

(14)、证人袁XX证言,主要内容:

为了让胡风雨在工作上给以照顾,在2002年、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到胡家给其送现金2000元,都是用信封装着。

(15)、证人远XX证言,主要内容:

洛阳**有限公司(小米厂)法人代表。伊川吕店村人。

2011年8月份,我厂购谷子时,需要的资金比较大,大概需要100多万元,我的厂子没有那么多钱,我就找到时任伊**技局局长胡**跟他说我收购谷子资金紧缺,想让他帮忙贷些款,刚开始胡**说没有钱,后来我又去找他几次,他跟我说科技局有一些科技专项贷款,他可以帮我向伊**政局争取一下,金额是40万元,约定利息是6里5,贷款时间是一年,然后我就跟他说希望他可以帮这个忙。后胡**帮我申请到这40万元贷款之后,我就顺利的收购谷子了,为了感谢他帮忙,想送些钱表示一下我的心意。大概在2011年底,春节前,我事先准备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2000元现金,然后我到他办公室,跟他说收购谷子这件事多亏胡局长帮忙,解决了资金短缺问题。

(16)、证人郭X民证言,主要内容:其与李XX说法一致。

(17)、证人张X毅证言,主要内容:

03年春节前,02年底我调任粮食局贸易公司经理,当时胡**是粮食局局长,我想着和他搞好关系,以便我在担任经理期间,让其多照顾我。我分别在03年、04年春节前的一天,分别准备了一个装有1000元的信封,到胡**家送给了他。

3、书证

(1)、被告人胡**前科及户籍证明。主要证明被告人胡**在常住地无前科。

(2)、被告人胡**任职文件。伊川县粮食局机构代码证:其为机关法人。

伊**委任职文件,伊干【2001】35号,2001年12月22日任胡**为粮食局党组成员、书记职务。

伊川县政府任职文件,伊政干【2001】7号,2001年12月26日任命胡**为伊**食局局长。

伊**委任职文件,伊文【2007】144号,2007年10月9日任胡风雨为科学技术局局长,免去其县人民政府烟草工作办公室主任职务。

(3)、伊川县粮食局有关粮所所长等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伊川县粮食局任职文件,伊粮【2002】19号,2002年5月16日任命康X白沙粮所所长、赵X旗江左粮所所长等。

伊川县粮食局任职文件,伊粮【2002】63号,2002年12月26日任命赵X旗为伊川**储备库副主任,主持工作,免去江左粮所所长职务;高XX为面粉厂厂长,兼河南**8库主任,免去彭婆粮所所长职务;李XX任饲料公司经理兼河南**8库副主任,免去半坡粮所副所长;耿XX任彭婆粮所所长,免去葛**所所长;谢XX任葛**所所长,免去平等粮所副所长;张X毅任粮**公司经理,免白元粮所副所长职务等。

伊川县粮食局任职文件,伊粮【2001】4号,2001年2月10日任命陈XX任油脂库主任、油厂厂长,免去彭婆粮所所长;袁XX任吕**所所长,免去其鸦岭粮所所长职务;耿XX任葛**所所长,免去其油厂厂长;李XX任半坡粮所副所长,免去其葛**所所长职务;高XX任0308库副主任、面粉厂副厂长,免去白沙粮所所会计职务;张X毅任半坡粮所所副所长兼会计、免去其吕**所副所长职务;谢XX任平等所副所长等。

(4)、伊川**财务的有关手续复印件,主要内容:

基建收入、支出移交表一张,记账凭证共三张,粮食局于2005年12月5日、11月29日共支付伊川县**有限公司一处基建款40万元。

(5)、伊川县科技局的合同书复印件,主要内容:

伊川县科技发展基金项目经费合同书二份,一份为2011年8月23日签定,一份为2012年9月14日签定,借款金额均为40万元,期限一年,项目名称均为:特色谷子新品种引进及深加工技术研究与开发,委托单位均为伊川县科技局,法人代表胡**有签字,承担单位均洛阳三康米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远XX有签字,担保单位均为伊川县永恒小米加工厂,前者借款用途为谷种及加工设备等,后者借款用途为项目深加工资金周转。

(6)被告人胡**退赃款收据,主要内容:

2013年1月14日胡**向新安县人民检察院退赃款21700元;被告人胡**家属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退赃款23300元。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4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罪名成立。但韩X卿因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该身份证明,不能证明02年及03年春节给被告人胡**行贿2次共4000元行贿的目的;赵X旗陈述于2003年对被告人行贿2000元,其目的是为了将其调任国家储备库主任,实际该于2002年12月26日根据该县粮食局文件已将其调任国家粮储备库主任一职,其陈述与实际相矛盾;张X廷出庭作证推翻原在侦察机关的陈述,否认在02年及03年春节给被告人行贿1000元的事实;张X毅陈述2004年给被告人行贿1000元,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受贿均在2002、2003年春节前,并未指控2004年春节给被告人行贿1000元,且被告人没有供述04年收受贿张**贿金。被告人胡**对上述四人对其行贿的指控当庭予以否认,且公诉机关未能补充新的证据加以证明,故被告人与辩护人关于韩X卿、赵X旗、张X廷、张X毅的行贿金额应不予认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人胡**的受贿金额应以45000元为宜。鉴于被告人胡**案发后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胡**,男,汉族,中共党员,2001年12月至2005年11月任伊**食局局长,2007年10月份至今任伊**技局局长。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2年12月28日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3年1月10日经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次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河南**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李**,河南**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毛云
  • 审判员窦甫周
  • 人民陪审员韦建伟
  • 书记员贾飞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