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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挪用资金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高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高市检公诉刑追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挪用资金罪:高平市某镇某村村民李*甲因修建村学校、卫生所等工程与村委有经济往来。2013年8月,李*甲找时任村委主任焦某某要工程款,焦某某答应支付10万元,并让李*甲开具了10万元的收款收据。焦某某将自己的5万元付给了李*甲,承诺余款过几天再付。焦某某拿到李*甲开具的收据后,先后找到支书赵*、理财组长李*乙,称其已垫付了10万元,让他们签字报销,又要求会计李*丙将报销出的钱交给其。2014年1月,李*丙将报销的10万元付给焦某某。被告人焦某某除扣除自己垫付的5万元外,将剩余的5万元归个人和借给他人使用。2014年6月6日,焦某某家属将5万元退交高平*委员会,2015年2月6日,该款返还某村委。

二、受贿罪: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焦某某在担任高平市某镇某村村委主任期间,在建设村小游园工程项目中,非法收受承建单位山西*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现金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从村委报出的李*甲工程款5万元归个人和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000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应当分别以挪用资金罪和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焦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挪用资金罪:高平市某镇某村村民李*甲因修建村学校、卫生所等工程与村委有经济往来。2013年8月,李*甲找时任村委主任焦某某要工程款,焦某某答应支付10万元,并让李*甲开具了10万元的收款收据。焦某某将自己的5万元付给了李*甲,承诺余款过几天再付。焦某某拿到李*甲开具的收据后,先后找到支书赵*、理财组长李*乙,称其已垫付了10万元,让他们签字报销,又要求会计李*丙将报销出的钱交给其。2014年1月,李*丙将报销的10万元付给焦某某。被告人焦某某除扣除自己垫付的5万元外,将剩余的5万元归个人和借给他人使用。2014年6月6日,焦某某家属将5万元退交高平*委员会,2015年2月6日,该款返还某村委。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一)书证:

1、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2、某镇某村记帐凭证。

3、退款收据及证明。

4、被告人焦某某的户籍证明

(二)证人证言:

5、证人李*的谈话证明及询问笔录证实,其从2008年开始给某村修小学,先后又给村里搞户通工程、阳光浴室、卫生所、村上公墓等工程,因此经常找村委主任、支书要村委欠我的工程款。2013年底一天,我在某村的街上碰到了时任某村村委主任的焦某某,向他要工程款,焦某某答应给我10万元钱,让我先打上收条给他。我在家里用我自己购买的收据写好了10万元的收条,过了几天又在村街道上碰到了焦某某,把收条给了焦某某。又过了几天,我找焦某某要钱,焦某某说先给我5万元钱,说着从身上掏出5万元钱给了我,还说剩下的5万元钱看看再说。后来我还找焦某某好几次,他一直说没钱。当时我还以为,焦某某只向会计拿了5万元钱,后来会计和我说焦某某一次拿走了10万元,我也弄不清焦某某为什么只给了我5万元。也搞不清楚这5万元是哪来的。我没有和他说过给他好处费的事。2015年年前快过年的时候,村上的会计李*丙给我打电话,说剩余的5万块钱已经和焦某某要上了,我把我的银行卡号提供给他,他才把5万元工程款转到我卡上。

6、证人李*的谈话记录及询问笔录证实,其系某镇某村的会计。2013年10月或者11月份一天,村主任焦某某拿了一张李*甲的10万元往来款收条找我报销,这张收据上焦某某、支书赵*、理财小组长李*乙已经签了字。当时焦某某和我说,他已经将这10万元钱垫付给了李*甲,等报销下来把10万元钱还给他就行了。我将单据报到镇农经站,经过审批签字后,本来这10万元钱是打到李*甲帐户,但因为焦某某说他已经垫付了钱,没有提供银行帐号,一直拖着没有把款打出来。一直到了年底,村里结算的钱多,镇农经站将结算的各项款项都打到了我个人的银行卡上,也包括这10万元。后我提出10万元现金给了焦某某。当时焦某某说已经把钱给了李*甲,我就没有再找李*甲核实过。2014年春节的时候,有一天我在路上碰到了李*甲,李*甲问我那10万元往来款的事,我对他说10万元钱都给了焦某某,结果李*甲说,去年那10万元往来款,焦某某只给了他5万元。按照规定,李*甲和村委领导说好,把收据交给我,我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李*甲的帐户一并报到农经上,农经站直接把款打到李*甲帐户上。

7、证人李*乙证明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大概于2013提9月下旬的一天中午,焦某某拿着一支10万元李*甲往来款收据让我签字。当时焦某某说他已借钱垫付给李*甲10万元钱,需要让我签字报销,我当时不给他签,原因是他没有提前说过。焦某某说:书记比你细心,我跑了三趟,赵*才给我签了字,当时我想书记已经签了字,人家是村主任能为集体借钱还往来,我只好也签了字。

8、证人赵*的证明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大概在2013年9月份的一天,焦某某拿了一份李*甲收到村委10万元钱的收据,让我签字。当时保国说李*甲和大队要的钱急,村上没钱,他贷上款先付了李*甲10万元,现在又急需还贷,希望早点报销出来。我请示了镇上领导后就给他把这支支付李*甲10万元的收据签字了。

9、证人赵*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被告人焦某某之妻。平时其积攒的3.5万元现金存到了信用社,2014年我和我女婿崔*取出来交到纪检委了。焦某某和我说他把所报出李*甲剩余的工程款3.5万元借给我妹妹赵*丙修房使用了,当时他怕我产生误会,一直隐瞒着我,事情发生后,他才把真实情况说了。焦某某曾经借过他妹夫秦某某一万元钱,从所报李*甲工程款中归还了。

10、证人赵*的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没有过年之前,我因为修房子进砖没钱,找我姐赵*乙借过钱,当时我姐说他家里没有钱,没有借上。过完春节后我实在借不上钱,想到我姐夫焦某某在村上当村委主任,就和我姐夫说了借钱的事,我姐夫答应借给我35000元钱,过了几天,他就给了我35000元钱。这个事我姐赵*乙不知道。

11、证人秦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其是焦某某的妹夫。2012年左右,焦某某家修新房说缺钱向我借5000元钱,让他和我妻子焦*拿钱,当时我妻子给了他10000元钱。2014年冬天我准备修新房前,跟焦某某说让他还我向我借的钱,2014年冬天的时候焦某某还给了我老婆焦*10000元钱。

12、证人崔*的证明材料证实,其系焦某某的女婿。2014年大概6、7月份的一天,我丈母娘赵*给我打电话说焦某某现在纪检委出事了,需要五万元钱,我赶紧到某镇某村赵*家,当时我和赵*从信用社取了3.5万元,赵*的妹妹赵*丙拿出1.5万元,凑够5万元钱后。赵*让我叫上某村支书赵*甲一起把钱送到了高*检委工作人员手里。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自述材料。

二、受贿罪:2012年5月,高平市某镇政府决定,由镇政府出资,某村委负责实施建设某村北小游园绿化工程。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焦某某在担任高平市某镇某村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协助某镇人民政府从事该项目建设中,非法收受承建单位山西*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现金10000元。审理中,被告人焦某某将该款退交。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一)书证:

1、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山西*限公司的承建某村小游园工程的协议书。

2、某村小游园工程结算书。

3、某镇财政所拔付给某村委20万元游园建设款财务手续。

4、某村委收财政所20万元游园建设款与支付申某某15万元工程款的财务手续。

5、某镇农村财务会计服务中心关于某村委给申某某小游园工程款挂帐情况的证明材料。

6、某镇政府关于修建某村小游园情况的证明。

7、焦某某任职情况证明。

(二)证人证言:

8、证人赵*的询问笔录及证明材料证实,其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0月主持某村支部工作。在我主持工作期间,于2012年4、5月份搞过村北小游园工程,是由山西*限公司承包的,法人是申某某,签订的有施工合同,于2012年7月份结束。我村支付给山西*限公司15万元的工程款。2012年年底,申某某在某公司胡*的办公室给了我1万元钱,当时在场的有胡*、张某某、申某某、焦某某和我五个人,申某某给了我和焦某某一人一万元,说是为了感谢我让他在我村上做了工程。当时我感觉这个钱不能要,就放到桌子上了,焦某某也把1万元钱放到桌子上了。胡*说拿上吧,就把桌子上的钱扔给我1万,扔给焦某某1万,我们都把钱装上了。

9、证*某某2014年6月3日的询问笔录证实,其系山西*限公司法人,其公司主要经营绿化工程、花卉销售、视频监控工程等。2012年6月份我公司与某镇某村签订了u0026amp;ldquo;仙井小游园u0026amp;rdquo;工程合同,包括草坪、各种风景树、修建凉亭、风景石、停车厂等项目,还没有结算,付了我15万元的工程预付款。2012年我在山西*限公司搞工程时,某村支书赵*、村长焦某某找到我,说他们村有个绿化工程,时间紧问我能不能给他们完成,我答应了。2013年快过春节时的一天晚上,赵*给我打电话说快过春节了,我就到他家给他送了2万元钱。我到赵*家时,他和他们村的主任焦某某在他家,我给了赵*2万元现金,是用高平信用联社的兰色布手提袋包着给的他,钱是我从家里拿的。

申某某2014年6月5日的询问笔录证实,钱是在某公司一楼东边的党建办公室给的,当时我先到的某公司这间办公室后,和张某某闲聊时,某村的村委主任焦某某和支部书记赵*他们俩人就进来了,过了一会儿胡*也进来了,打了个招呼后,我就从我的兰色手提袋里拿出2万元钱后给了村委主任焦某某和支部书记赵*每人1万元钱,客气了一下他们俩人就拿上了。第一次笔录中我不想牵扯太多人,就没有说张某某和胡*在场。给某村做的小游园工程,工程款是290506元,某村委给过15万元工程款,还没有结算。给村委主任焦某某和支部书记赵*的两万元是我自己的钱。

申某某的证明材料证实,其于2014年6月3日的笔录中说了假话,因为我给某村书记赵*和村委主任焦某某送钱的事不愿意牵扯到胡*和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

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某农业循环园区的法人,申某某给某农业循环园十大工程剪彩时我认识了他的。2012年某村的赵*和焦某某知道申某某是搞绿化工程的,让我问问申某某做不做小游园工程,因为这个工程时间紧,还需要全额垫付,我问了申某某后,把申某某介绍给了他们。后来我听说申某某要过了一部分款,但还没有结算。*某某和我说刚开始赵*和他要5万元好处,2013年快过春节的时候,申某某给过赵*1万元现金,给过焦某某1万元现金,是在我公司一楼支部办公室给的,当时在场的有我、申某某、赵*、焦某某、胡*五人在场,申某某从一个兰色银行手提袋里拿出2万元钱后,分别给了赵*和焦某某各1万元,申某某和他们俩人说现在资金比较紧张,先给你们这点钱,尽快把这笔帐给我结一下吧。

11、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其与某农业循环园区的总经理张某某是朋友关系,经常去他们公司,也认识申某某。2012年某镇某村的支书赵*、村委主任焦某某找到我和张某某,说他们村有一个小游园的绿化工程,让介绍一个这方面的人,后来张某某就把申某某介绍给了他们。2012年的7、8月份申某某做了这个工程。某村的书记赵*给我打电话说给了申某某15万元钱。*某某给过赵*和焦某某各1万元现金,是在某农业循环园区一楼支部办公室给的,当时我到某农业循环园区找张某某闲聊,申某某拿出钱来后,给了赵*和焦某某每人各1万元现金。给钱时我在场,赵*说了句客气话推让了一下,我看见焦某某装上了。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从村委报销出的李*甲工程款5万元归个人和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挪用资金罪;被告人焦某某在担任某村村委主任,协助某镇人民政府从事本村小游园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000元,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应当分别追究其的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焦某某退交的10000元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庭审中,被告人焦某某认罪、悔罪,积极退交了全部赃款,其犯挪用资金罪,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犯受贿罪,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焦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焦某某退交的10000元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焦某某,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平市人。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委会主任。2015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原籍。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文俊
  • 审判员李麦强
  • 人民陪审员刘建荣
  • 书记员袁秀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