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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沁*民法院审理的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沁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1952年3月1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沁水县十里乡沟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2011年12月起任沟口*员会主任,沁水县十里乡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无前科。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于2014年4月26日经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福祥
  • 审判员翟春祥
  • 审判员秦树杰
  • 书记员郭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