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沁*民法院审理的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X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沁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