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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受贿一案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高*民法院审理的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高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22日,河南*有限公司修建高*育中心地下车库。2007年6月9日,发包方高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与承包方河南*有限公司签订《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公司修建高*育中心地下车库,工期185天,合同价款15594650元。被告人戴*作为发包方在合同书上签字,彭XX作为承包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书上签字。

2007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戴*在办公室收受河南*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徐XX所送的10万元人民币银行卡一张。随后结算中,高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在2007年--2011年间共支付工程款46066839元。被告人戴*在收受徐XX送的10万元银行卡后,该称曾多次退还徐XX未果。并辩解在2008年至2011年间为徐XX支付篮球门票3200元、支付治疗牙病费用2000余元;2009年9月28日,在高平市*责任公司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支付3000元,以上共计8200元,应从受贿款中扣除。

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戴*向高平市人民检察院退缴赃款1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线索移交材料及高平市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书载明:中共高*委员会将本案移交检察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2、讯问徐XX的笔录及徐XX书写的情况说明(2014年4月16日、4月17日、5月22日)证实:其担任河南省建*分公司项目部经理。2007年该单位承建高平市体育馆地下停车场工程,由于工程图纸变动较大、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资金跟不上。为让戴*早点给市政府打报告要钱,在2007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后,到戴*的办公室,送给戴*茶叶和一张银行卡,银行卡里有10万元钱。戴*想把卡退还给其,但是没有退成。这张*是以其自己的名义办的,但记不清是哪个银行的。

3、一组书证

1)、河南*有限公司的企业资质证书。

2)、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高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委托晋城市*有限公司对高*育中心地下车库招标。

3)、高*育中心地下车库工程投标企业资格审查会议纪要。

4)、招标定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载明:2007年5月22日,河南*有限公司中标高*育中心地下车库项目,中标价15594650.30元。

5)、《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发包人高平市文化旅游体育局同承包人*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被告人戴*在合同书上签字。开工日期为2007年6月9日,工期185天。

6)、建筑安装工程(结)算书:2009年6月26日、双方结算。

7)、高平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查账证明证实:共计支付河南*有限公司地下车库工程款4606.6839万元。

8)、退赃证明,2014年4月18日,被告人戴*通过其亲属退赃款10万元。

4、被告人戴*的身份及任职证明。中共*组织部的文件及干部简况登记表、户籍证明。

5、被告人戴*的供述。

辩护人徐*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4年7月15日辩护人徐*、崔*两人对徐XX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徐XX与戴*熟识,大约在2008年还是2009年时,徐XX给戴*打电话问是否能弄到篮球票,后戴*给了徐XX四张门票,每张票价值800元,计3200元,徐XX没有付过戴*门票款。大约在2010年还是2011年的7、8月份,徐XX在晋城一个齿科医院看牙病时碰到戴*,戴*替徐XX支付了治疗牙病费用2000余元,这笔款徐XX也未付过戴*。

2、2009年9月28日在高平市*责任公司购买办公用品发票一支3000元,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实该发票的真实性。

3、被告人戴*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戴*利用担任高平*体育局局长职务之便,收受徐XX贿赂款10万元,为其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戴*及辩护人徐*辩解,被告人戴*称曾多次要将收受的10万元退还给徐XX未果。期间被告人戴*为徐XX垫付篮球门票款3200元、治疗牙病费2000余元,足以证明被告人戴*还是想通过多种方式退还徐XX款项,且在受贿的10万元贿赂款中公务支出部分款3000元,故以上款项应从受贿款中扣除。原判认为,被告人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徐XX的贿赂款后,其受贿行为已经完成。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本案中,被告人戴*从2007年收受贿赂款后,未及时退还亦未上交。关于受贿款的花用与支出,与认定被告人戴*受贿无关。故对被告人戴*及辩护人徐*提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戴*的辩护人徐*辩解应认定被告人戴*为自首的理由,因戴*没有自动投案情节,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戴*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戴*的辩护人徐*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戴*受贿所得数额及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对被告人戴*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戴*上诉理由:1、原判未将其为徐XX购买篮球门票花费3200元,为徐XX支付治疗牙病费用2000元,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支付3000元,从受贿款中扣除错误。本案有特殊性,其多次要将10万元退还徐XX,但是没退成,徐XX的证言可以证实,其无法直接将10万元退还徐XX,就通过其他方式退还,为徐XX购买球票,支付医疗费本意上是想通过这种方式退还徐XX款,其退还徐XX款的行为,应当从受贿款中扣除。2、原判未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错误。3、原判量刑重。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另查明大约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原审被告人戴*受行贿人徐XX之托购买4张篮球门票计款3200元未收徐XX款。大约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原审被告人戴*在齿科医院偶遇行贿人徐XX在看牙,主动为徐XX支付医药费2000余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案主要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戴*多次供述从收受徐XX送给其10万元卡后,多次联系退款未退成。大约在2008年至2009年期间行贿人徐XX委托其购买4张篮球门票,其支付3200元未收徐XX款。大约在2010年至2011年期间在齿科医院偶遇徐XX看牙,主动为徐XX支付医药费2000余元。行贿人徐XX从侦查阶段到后来的证言均证明,其给原审被告人戴*送了10万元卡后,戴*多次要求要退还给其,其始终没给戴*退款机会。徐XX还证明原审被告人戴*受其之托为其购篮球门票3200元未收款。主动为其支付医药费2000余元的事实。原判在重审时,对行贿人徐XX的证言当庭出示,并进行质证,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所谓及时不仅限于当时当刻,如果主观上有归还的意思,但因客观方面原因未能立即归还,在客观障碍消除后立即归还,应当理解为及时。从本案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戴*从收受行贿人徐XX10万元卡后,主观上多次主动要求退还,只是因为行贿人徐XX没有给其机会而无法退还,在受行贿人徐XX之托购买篮球门票时,其自己付款为徐XX购买和偶遇徐XX看病之机主动为徐XX支付医药费,应当认定为在案发前及时退还了部分受贿款,应从受贿款10万元中扣除5200余元。实际受贿数额94800余元。原审被告人戴*案发后主动退交全部赃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戴*上诉所提其无法直接将10万元退还徐XX,通过为徐XX付费购买篮球门票,主动为徐XX支付医药费的方式退还徐XX部分行贿款的行为,应当从行贿款10万元中扣除其退还的款,其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原审被告人戴*上诉所提其为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支付3000元未报销,应从受贿款中扣除和其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项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维持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被告人戴*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二、撤销高平市人民法院(2014)高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戴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被告人戴建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高平市人。2003年至2010年任高平*体育局局长。2014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高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高平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高平市公安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押高平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福祥
  • 审判员翟春祥
  • 审判员秦树杰
  • 书记员郭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