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犯受贿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晋城*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晋城*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