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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X犯受贿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晋城*民法院审理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魏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晋城*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X,曾用名魏A,男,汉族,大学文化,泽州县人。因涉嫌受贿罪,2014年5月1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9日逮捕。现押晋城市看守所。
  • 辩护人王*,山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霍敏翔
  • 审判员翟春祥
  • 审判员秦树杰
  • 书记员郭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