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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张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沁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沁水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X,男,1955年4月19日出生,山西省沁水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无前科。因涉嫌犯受贿罪,经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沁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福祥
  • 审判员秦树杰
  • 审判员王婵
  • 书记员冯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