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沁水县人民法院审理沁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张X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沁水县人民法院(2014)沁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沁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