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受贿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霍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长治*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以(2013)长刑执字第1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4)晋城监减字第1002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邓*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邓*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邓*予以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