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畅XX贪污受贿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阳*民法院审理的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畅XX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畅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