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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畅XX贪污受贿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阳*民法院审理的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指控被告人畅XX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畅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阳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畅XX,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2007年2月至2012年1月任阳城*心卫生院院长,2012年2月至案发前任阳城*心卫生院院长。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阳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王*,山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福祥
  • 审判员翟春祥
  • 审判员秦树杰
  • 书记员郭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