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XX贪污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XX犯贪污、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泽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丁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丁XX在侦查阶段供述:段XX有次到我办公室,说到购车,我说看了一个车大约要30万元钱,贾XX解决了20万元钱,还差10万元看从哪个工程上解决。段XX说他和董XX说从修桥的工程走。2008年5月份,董XX到我办公室给我送了10万元钱。然后我就把这10万元钱给了郭XX,让他去找张XX。后来他们就把车接回来了。原判认定丁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所购公务车辆过户到其子名下,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应按车辆过户时的价值认定为108056元。原判所认定贪污数额是否包含有董XX送给丁XX的钱,需查证核实作出认定。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述事实不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泽州县人民法院(2015)泽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泽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