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受贿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潞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连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319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1月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何*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予以减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