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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受贿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陵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

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15)晋城监减字第144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思想教育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监狱嘉奖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陈*的认罪悔罪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高平市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立新
  • 审判员武燕
  • 代理审判员任军亮
  • 代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