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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沁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4)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赵**、书记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闫*于2008年4月任沁县道路**车站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提供管理保障。2011年3月25日前,往返太原至沁县的14家经营户执行的经营方式是一车一点、到点发车,但效益不佳。经营户外出考察后,经闫*运作,决定改变模式分两组合作经营,并于3月26日开始执行。武*和张**分别任组长,随着经营方式的改变经营户经济利益明显好转。2011年9月,闫*以买摩托车、电脑为由,向经营户索要钱物,武*和经营户商量后,从会计裴*甲手中取12000元车票款,与另一组组长张**于当月一起去闫*家看望正在养伤的闫*,张**走后,武*将12000元交给闫*。2012年4月26日,14家经营户再次改变经营模式,同样经闫*同意并报运管所上会,合并为一组经营。武*任组长,赵*任副组长,当时闫*向武*提出“好处费”一事,武*和经营户商量后决定每户每月给闫*好处费500元。同年5月、6月上旬,由赵*收取14家经营户每户500元,共计14000元交给武*,武到闫驻站办把钱给闫*,7月份上旬,赵*把钱收起后和武*一起去闫*办公室给了其7000元;8月份王**任组长,收取好处费后,在闫*办公室给其现金7000元。2013年1月,经营户吉*任组长,在北石堠村铁路边给闫*好处费5000元。被告人闫*在担任沁县道路**车站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向经营往返沁县到太原的客车户六次索要现金共计45000元。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沁县交通运输局文件、证人武*、王**、郭**、王**等证言,被告人闫*供述等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受贿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闫*辩解称,其帮助经营户改革经营模式,给他们带来了经济效益,其没有向经营户索取财物,钱是经营户主动送给其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于2008年4月任沁县道路**车站办公室主任,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沁县**管理所副所长兼驻站办主任。主要职责是为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提供管理保障。2011年3月25日前,往返太原至沁县的14家经营户执行的经营方式是一车一点、到点发车,但效益不佳。经营户外出考察后,经闫*运作,决定改变模式分两组合作经营,并于3月26日开始执行。武*和张**分别任组长,随着经营方式的改变经营户经济利益明显好转。2011年9月,武*和经营户商量后,从会计裴*甲手中取12000元车票款,与另一组组长张**于当月一起去闫*家看望正在养伤的闫*,张**走后,武*将12000元交给闫*,让其购买摩托车、电脑。2012年4月26日,14家经营户再次改变经营模式,同样经闫*同意并报运管所上会,合并为一组经营。武*任组长,赵*任副组长,武*和经营户商量后决定每户每月给闫*好处费500元。同年5月、6月上旬,由赵*收取14家经营户每户500元,共计14000元交给武*,武*到闫驻站办把钱给闫*,7月份上旬,赵*把钱收起后和武*一起去闫*办公室给了其7000元;8月份王**任组长,收取好处费后,在闫*办公室给其现金7000元。2013年1月,经营户吉*任组长,在北石堠村铁路边给闫*好处费5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闫*在担任沁县**管理所副所长兼驻站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经营往返沁县到太原的客车车主现金共计45000元。被告人闫*于2014年4月24日向沁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提请初查报告、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明:沁县纪检委移送至沁县人民检察院,沁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于2014年1月受理此案,经审查认为沁县**管理所副所长闫*的行为已涉嫌受贿犯罪,提出提请初查报告。

2、立案决定书证明: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23日决定对闫*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

3、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机构编制审核证证明:该所主管部门为沁县交通运输局。

4、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驻站办工作职责证明:驻站办具体的工作职责。

5、沁县交通运输局沁交字(2012)2号文件证明:该局下发《关于闫*同志任职的通知》的文件,2012年1月19日经交通运输局局务会会议研究决定任闫*为沁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兼驻站办主任。

6、沁县**管理所证明材料证明:汽车客运站驻站办是其所下设科室,各项费用由该所负担。闫某于2008年4月任沁县道路**车站办公室主任,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沁县**管理所副所长兼驻站办主任。

7、被告人闫*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闫*的基本身份情况。

8、沁县人民检察院收款收据证明:该院于2014年4月24日收到被告人闫*暂扣款46800元。

9、2011年9月份帐目单证明:七辆车开支费用及其他开支费用。

10、合作经营合同书二份证明:14辆车分两组合作经营具体情况。

11、关于十四车合作经营的实施方案证明:14辆车自愿组合,共同经营具体情况。

12、被告人闫*供述证明:其是2012年1月任沁县**管理所副所长并在驻站办工作。其任驻站办主任期间,主要监管汽车站安全生产工作,受理旅客投诉案件。沁县发往太原共有14辆车,其去了驻站办,发往太原班车从2011年3月一直是一车一点,2011年3月汽车站和长运分公司向其反映沁县发往太原的车在208国道经常堵车,想分组经营,其说这是国家规定,驻站办无权答应,后他们找到运输管理所所长张**,经协商,为减少经营户开支,可以答应,当时其提出6条意见,要求汽车安全生产,工作有保障,后经张所长安排,汽车站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然后报驻站办和运输管理所备案。2011年3月,14部车分两组经营。2012年4月,两组车经常发生矛盾,又想合并一组经营,其说不影响安全生产就可,他们开始合并经营。他们分组经营和一组经营都没有给过其费用,是武*和赵*等人给过其些钱,他们分组经营后觉得照顾了他们,给他们带来了经济效益,所以分组经营后给其钱。2011年7月份,乘务员李*甲到其办公室放下1800元,说是武*安排她给其的。2011年9月份,其因小腿骨折在家休养,由两组组长武*和张*甲拿着奶到家看其,武*走后,张*甲给其放下12000元,说2000元是代表两组成员来看看其,10000元是让其买个电脑和电动车,在家没事时能玩玩,上下班骑方便些。2012年4月两组合并成一组后,组长武*和赵*到其办公室给过三次钱,前两次是武*和赵*都在场,武*给其钱的,最后一次也是武*和赵*一起去,但是赵*走后,武*给其钱的,每次7000元,共21000元。2012年11月以前,具体哪个月记不清了,有一天下午下班后,王*甲到其办公室放到沙发上7000元。2013年有4部车下线以后,2013年1月份或2月份吉*给过其一次钱,有一天晚上其到他邻家吃饭,在北石堠桥跟前碰见吉*,他给了其5000元。以上6次其共收受经营沁县到太原客车车主现金46800元。其收钱的时间是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地点就是其家和办公室。其从来没有提出过要和14户经营户要过钱,每次都是他们主动送给其的。其当庭供述称,其再傻也不会公开和十几户车主说要钱的事,武*说得是反话。其从来没有和车主要过钱,也没有和武*说过其想买电脑和摩托车的事,因为在沁县跑太原汽车的改革经营模式中其起到协调作用,使各位车主保证拉满客人再发车,给车主们带来了经济效益,所以其才收他们钱的。其在侦查机关称收过李*甲给的1800元,是当时脑袋有点糊,是瞎说的。武*和张*甲去家送钱的事,其确定是武*给了其12000元。

13、证人武*证言证明:其从2002年开始经营客车至今,跑次村到太原线路。2011年3月25日以前,是一车一点,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4月25日是14家经营户分两组跑,每组7户,我们7户签订了合作经营合同书,其任组长,另一组也是7户,张**任组长,2011年11月张**将车卖给杜*后,赵*接任组长,会计是轮流当。我们分两组时是日清月结,每月会计算出收入和支出,我们组共7部车,6部大车,1部小车,给小车12000元,剩下的6户平分。支出主要油钱、过路费,管理费,还有其的1500元工资(用来支付我电话费、站务管理人员吃饭、给驻站办闫*买烟等)。因经营模式中闫*刻意刁难,我们无法正常运营,六家经营户让其和闫*去洽谈,2011年7、8月份,闫*提出上班交通不方便,给他买摩托车和电脑,2011年9月份,其和组里成员商量,为了能让7部车合伙经营下去,七家经营户在不太情愿的情况下给了闫*12000多元,此钱是从我们组的小账上结算以前先扣下,由会计裴**交给其,当月其去闫*家把钱给了闫*。2012年4月25日,因为前后车经常压点,开支较大,两组经常发生矛盾,为了避免矛盾,节约成本,利益最大化,14家经营户一致同意合成一组。14家经营户同意合并后,汽车站有意刁难要求一车一点,经多方了解,汽车站说是驻站办主任闫*的意思,其去找闫*协商报班发车事宜,闫*提出我们合伙经营效益好,源于他的支持和帮助,要求每车每月给他500元钱,当时其提出难度大,闫*让其负责把话传达到各户就行了,后来其让赵*通知各户。过了几天,闫*让我们通知各户开会,协商此事,会上闫*提出每月每户给他500元,他也不是白花这500元,原因有两方面,第一、能实现各经营户合伙经营的愿望;第二、他当时是运管所副所长,查车和罚款方面的事情会少些。各户都同意出这500元钱。合并后的我们14户重新签订了协议,由其和赵*担任组长,2012年5、6、7月份,由赵*把各户的钱收起来,然后给了其,其去闫*办公室给了他。8月份以后,其他经营户提出异议,说每户都出钱,凭什么我们两个得人情,其和赵*不在担任组长,组长开始轮流当,钱轮流送,谁当组长谁负责给闫*钱,吉*、李**、刘**、郭**、王**、郭**、裴**等人都担任过组长,送过钱。其去送过3次,5、6月份是其一个人去的,钱是在每月10号以前结账的时候,赵*向各户收取,收好以后给了其,其去闫*办公室给他放在抽屉里,钱都是100面额的。7月份是其和赵*一起去的,在10号以前的一天快黑的时候,其从太原回来,赵*把钱给了其,我们就一起去闫*办公室送的钱。我们给闫*钱是从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每月出500元,共18个月。2013年9月份,闫*说暖房要买家电借5000元,后经站长秦**签字从中心站财务上借客车款5000元给了闫*。闫*于2014年1月23日中午将5000元还给其。至于李**给闫*的1800元这事其不知道,更不是其指使她去的。

14、证人王*甲证言证明:其从2005年就开始跑客运,一直就是跑太原,2007年换的新车,一直跑到2013年1月份车到期停车了,2013年8月22日换了车开始继续跑车。以前是一车一点,从2011年3月25日开始吃大锅饭,统一算账,当时分两个组,每组6部大车,1部小车,其所在的组组长是武*。2012年4月26日14部车合并成一个组,组长是武*和赵*,合并以后是王*乙,李*甲当会计,其家车停了8个月,又开始跑的时候会计就换成裴**和郭**了。两个组的时候是会计算出每月的收入和支出,收入减去支出,给裴**家小车12000元,他不参与平均分配,剩下的平均分给6个大车经营户。合并成一个组以后就成了14户平均分配了。油钱、过路费、司机的吃住费、管理费,两个组的时候还有给闫*的钱。给闫*的钱从我们组的大帐上直接扣,另一组的情况和我们这组一样,每个月扣除1500元,由会计把钱交给各组的组长,组长交给驻站办主任闫*。2012年4月26日合并为一个组后,合并前几天,我们14个客车经营户在客车上开会,武*说,驻站办闫*要每户每月出500元,大家为了能合并成一组多挣些钱,就同意了。会计先把我们每个月的利润平均分配给经营户,然后再和经营户收取,2012年5月开始至2013年10月,每月每个经营户交500元,刚开始三四个月是交给武*和赵*,后来负责人就是车户轮流当一个月,谁当负责人谁负责收钱,然后收起来,由负责人把钱交给闫*。除每月固定给付闫*费用外,还给过一次,是在2011年9月,那时还分两个组跑,我们组组长武*说,闫*要求给他买电脑等办公用品,需从账上给他支10000多元,7个经营户同意后月底的时候就从组里的账上把这钱扣下了。之所以大家同意给闫*钱,是因为按规定每辆车要求留一个座位给乘务员,不能卖票,实际运营的时候乘务员这个座位没留,也卖成乘客票了。2012年夏天,其当负责人的时候负责收过钱,然后把收的钱交过闫*,其就给过这一次。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4月25日分两组的时候,每月每组从大帐扣1500元,这些钱是各经营户平均分摊,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每户每月交500元。其家的车停过8个月,这500元没出,总共出过10个月。我们给闫*钱是因为不想让驻站办把车停了。2014年1月22号早上闫*家老婆给其打电话说是想见见其,她就过来了,手里拿了2000元钱要给其,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所以就没给退了,当时就没有要。

15、证人郭*甲证言证明:其是从1997、1998年开始经营汽车一直就是跑太原,2010年换的新车跑到现在。以前是一车一点,从2011年4月份开始统一算账,当时分两个组,每组6部大车,1部小车,我们组组长是武*。2012年3月份14部车合并成一个组,组长是武*和赵*,其媳妇王*乙从合并后至2012年底一直是会计,后来李*甲当了两个月,其媳妇又当了4个月,2013年8月份就换成郭**了。我们的支出主要有过路费、司机的吃住费、管理费等,两个组的时候还有给闫*的钱,给闫*的钱从我们组的大帐上扣,开始每个月扣除1750元,后来每月逐渐增加,由会计把钱交给各组组长,组长交给驻站办主任闫*,合并成一个组后,每个月每个经营户交500元给武*或赵*,他们再交给闫*。以前分组时,每组给过闫*一万多,茶叶和烟也买过。过节组长收起钱统一买东西给人送。2014年1月下旬闫*的媳妇给其媳妇打电话退给我们2000元钱。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每月给500元,共18个月。

16、证人王*乙证言证明:其从2010年开始跑太原一直到现在。以前是一车一点,到点发车,2012年4月成了分两组跑,各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每组7户。其在的组成员有武*、韩*、王*甲、李*甲、裴**、裴**和其,组长是武*,会计是除了裴**家其余6户轮流当。到了2012年4月26日14家经营户合并成一组经营,吃大锅饭,武*和赵*是组长。会计算出每月的收入和支出,给裴**家12000元,再平均分配给6个经营户。支出有油钱,高速费,司机的吃住费,管理费,还有给闫*的钱。给闫*的钱在两个组的时候是从我们每个组的大帐上直接扣了,2012年5月份合并为一个组后,会计先把我们每个月的利润平均分配给经营户,然后再和经营户收取。2012年5月以前,也就是分两个组的时候,从我们组的大帐上每个月扣除1000多元,由会计把钱交给各组的组长。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每月每户出500元。合并以后,我们14家经营户在客车上开会,武*说闫*要求每户每月给他500元钱,当时大家都不太情愿出这份钱,但是不出钱的话扣车、罚款的事就会时有发生。后来还是同意了。每次都是在太原算回账分账的时候收,刚开始赵*收过几个月,之后谁收记不清了,有时候是会计收,有时候是负责人收,其2013年2月至8月当会计的时候收过两次,这两次收起以后当场就把钱给武*了。除每月固定给付闫*费用外,2011年9月出过一万多元,当时武*说闫*要求给他买电动车、狗和电脑,要我们出钱,后来就从我们组的小账上扣了1万多元钱。我们每户都会出几千元押金在会计手里,用于平时的支出,这钱就是从会计手里的现金支出的。逢年过节组里统一收钱送给闫*。分两组的时候从账上直接扣,会计把钱给了组长,合并后每月的500元谁负责收就交给谁,其没直接去送过。闫*的媳妇李**2014年1月22早上给其打电话,给其退了2000元钱。其一共出过18个月,每月500元。

17、证人杜*证言证明:其是从2011年12月底买上张**的车才开始经营的,我们是分两个组跑,每7辆车一个组,统一结算,其所在的组组长是赵*,会计是七个经营户轮流当,直到2012年3月合并成一个组,武*当组长,王*乙和李*甲都当过会计。2012年3月以前分两个组的时候,我们是从我们组大帐上每个月扣除1000余元,由会计把钱交给各组组长。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每个月出500元,由武*和赵*收取,2013年8月22号,其换新车以后又交了两个月。我们每月除固定给付闫*费用外,过节组里统一买些福利卡给闫*,其没有直接给过闫*钱。2014年1月22号,闫*的媳妇找过其两次要退钱给其,其没有要。其是一共出过13个月的钱,每月500元。

18、证人裴*甲证言证明:其从2010年开始经营,一直跑太原,2011年5月25日至8月19号停了一段时间。2011年3月25日开始分两组跑,7个经营户一组,每个组统一算账,其所在的组组长是武*,另一组的组长是赵*,会计是七个经营户轮流当,其是2011年9月当的会计。到2012年5月合并成一个组,刚开始武*和赵*当组长,会计一直是王**。会计算出每月的收入,减去支出,再平均分配给14个经营户。油钱,高速费,司机吃住费,管理费,还有其他开支1500元。分两组的时候每月从组里的小账上扣1500元,由会计在分账以前给了组长。武*和赵*不当组长以后,就成抓阄确定当负责人顺序,其没有当过负责人。2012年5月合并成一组以后每户每月出500元给闫*,武*和赵*当组长的时候钱就给了他们俩,后来就是谁当负责人钱交给谁,只是记得2013年9、10月的钱是给了郭*乙了,她把钱收起来后给了当时的负责人刘**。其他月份这钱肯定是出了,具体由谁收、谁去送记不清了。我们组2011年九月账目是其记载的,当时武*说要给闫*(闫*)钱,其就把12300元给他了,具体干啥其不知道。钱是从我们组的小账上直接扣下的,然后再分账。其没直接给过闫*钱,2011年3月至2012年4月是从账上直接就扣了,由会计把钱交给各组的组长。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其把钱交给当月的组长或者负责人。2011年9月其也是把钱给了武*,没有直接给闫*。我们给闫*钱是因为吃大锅饭比以前对经营户能盈利多些,而改变客车的运营方式需要驻站办主任闫*批准。闫*的媳妇在2014年1月20号以后,就是闫*被检察院叫过以后的第三、四天,快天黑的时候,闫*的媳妇找过其给其退了2000元钱。合成一组以后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共18个月,每月出500元。

19、证人王*丙证言证明:其从2001年开始经营册村到太原客车,以前的车跑了八年,2009年12月换了新车。刚开始是单跑,2011年3、4月开始分两组跑,7个经营户一组,吃大锅饭,统一算账,其所在的组组长是赖*(武*),其媳妇李*甲是负责调度车,其和媳妇都没有当过会计。到2012年3月合并成一个组,14户一起算账,武*和赵*当组长,其媳妇李*甲和韩*负责调度,王*乙、裴**、郭**都当过会计,王*乙当的时间长些。会计算出每月的收入,减去开支,然后在平均分配给14个经营户。闫*的媳妇在闫*被检察院叫去回来后一天晚上找过其,给其退了2000元。

20、证人李*甲证言证明:其是从2001年开始经营册村到太原的客车,刚开始是单跑,一车一点,至了2011年4月我们是分两个组跑,每7辆车一个组,统一结算,其的组长是武*,一开始是韩*当会计,后来轮流当,其6-7月份当过一个月,直到2012年4月合并成一个组,刚开始是武*当组长,王**、郭**、裴**都当过会计。我们结算利润是由会计负责每个月的买票收入和支出,我们主要支出有高速费、司机的吃住、管理费等,还有给闫*的钱,给闫*的钱在两个组的时候是从我们每个组的大帐上直接扣,每个月扣除1000余元,由会计把钱交给各组组长。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每个月每个经营户500元,大部分是由武*和赵*收取,其没有直接给过闫*钱。2014年1月20号以后,闫*的媳妇找过其丈夫王**,到其家放下2000元就走了。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合并后一共出过18个月,每月500元。

21、证人韩某证言证明:其是从2005年开始经营客车,我们刚开始是单跑,一车一点,2011年3月26日,经营户开始分两组跑,统一算账分钱,当时是每组7户,我们组长是武*。我们结算利润是由我们组的会计月底的时候收入减去支出,我们支出费用有过路费、油钱、管理费、交的罚款等,车站内管理人员的一些固定开支1500元,分两组的时候每月从组里小账上扣1500元,由会计在分账以前给了组长。2012年4月26日合并成一组,14家经营户一起开会定下每家每月给闫*500元,一开始是武*和赵*给,后来谁负责谁去给闫*钱,其没有直接给过他钱。2014年1月22号早上7点左右,闫*的媳妇给其打了两次电话,问其各经营户的电话,晚上她给其打电话其说知道她来的意思,让她不用来其家,她就也没来,其知道她来是要退钱。

22、证人张*丙证言证明:其是从2009年12月开始经营直到现在。其刚买上车的时候是和赵*两个人合伙单跑了一年多,然后到2011年3月底的时候我们所有跑太原的客车开始分组,我们是分两组跑,每7辆车一个组,统一结算,平均分钱,其所在的组组长是赵*,武*是另外一个组的组长,直到2012年4月26日合并成一个组,武*当组长,会议约定是十四户轮流当,但是其觉得会计这个工作比较复杂,所以其和赵*这户就从一开始就没有当过会计。也没有当过组长。其在赵*组的时候,我们组没有专门的会计,到了月底每家拿上收入和支出单据,进行计算总结,然后平均分配利润和支出费用。合并为一个组的时候,我们就有会计了,会计就负责每个月的买票收入和支出,月底的时候收入减去支出,算出我们每个组的盈利,然后会计把盈利平均分配给组里的每个经营户。每个月的支出有油钱,高速费,司机的吃住费,管理费和还有给驻站办闫*的钱。每月每组付闫*1000多元,结算的时候先提出来,不在分配的范围,扣下以后组长拿钱去给闫*,我们不去给。另一组武*是组长,也是七部车,他们怎么给钱,其不清楚。这种经营模式一直持续到2012年4月25日。在这段时间其记得2011年9月有一次我们支付过闫*一万多元,钱是从我们小账上在分账以前扣的,会计把钱扣下以后给了组长,组长去给闫*,具体干啥记不清了。这以后14家经营户合并成一个组,会计轮流当,合成一组后其没有亲自给过闫*钱,但是每次都是其花钱透支了,就从当月大账里边扣五百元,分的时候就少分五百块钱。扣下的钱由组长给了闫*。这样的事情从2012年5月份持续到2013年10月,总共是18个月。闫*的媳妇在2014年1月22号上午七八点的时候给其打电话退了2000元钱。

23、证人李*证言证明:其从2005年开始经营车,2005年至2009年5月跑沁县到长治,2009年5月至2013年11月25日跑沁县到太原。2012年4月换的新车,2012年4月13日至5月20日停了二十天,换了新车跑了一年多,2013年11月25日将车卖给宋**,不在经营客车。以前经营是一车一点,从2011年3月26日开始吃大锅饭,统一算账,当时分两个组,每组6部大车,1部小车19座,我们组成员有武*、武**、王**、王**、郭**、裴**和其家,小车是其家的。其在的组组长是武*,当时除其家外另外六家轮流管账。另一个组一开始组长是张**,后来组长变成赵*。2012年3月26号,14部车合并成一个组,组长是武*和赵*,刚开始是王*乙当会计,后来裴**、韩*、郭**都当过。其没有当过。两个组的时候是会计算出每月的收入和支出,收入减去支出,其家的车小,每月不管我们这组盈利多少,都是给其家12000元,剩下的其他六户平分。2012年3月26日合并成一个组以后就成了14户平均分配了,其家是2012年5月20日换了新车开始跑的,才开始和其他13户平均分钱的。2011年3月26号至2012年3月26号,分两组跑的时候,其家不给闫*钱,其家当时车小,我们组每月给其家12000元,需要跑车的时候就跑几趟,相当于其家的时间点被别人买了,剩下的别人怎么分就不知道了。2012年3月26日14部车合并成一个组,一直到2013年10月每户每月给闫*500元。其家因为换车2012年5月3号才开始跑,每月的这500元是从5月份才开始出的。其当时大部分钱是给了组长武*或者赵*,一少部分是给了会计,由会计转交给组长,组长交予闫*。当时收其的钱是从2012年5月至2013年10月,每月500元,共十七个月。

24、证人赵*证言证明:其于2009年2月份开始经营沁县至太原客运车,2010年3月份以前是单独经营,2011年3月26日至2012年3月25日是分两组经营,每组七个车,组长是张*小。2011年11月20号张*小把车卖了,组长换成其,其因身体原因不经常去中心站,是儿子招乎,大概是9月份一天,儿子回来说要给闫*买摩托车,具体也没有说清是扣多少钱。其以前担任过组长,在此期间七家经营户共同承担每月1500元活动经费,费用由其负责,用于给有关单位买福利。从四月份开始,因两组闹意见,经过协商十四家共同经营,但汽车站不同意,让和驻站办闫*协商,具体内容其不清楚,武*说每家每月出500元给闫*,让其去做14户工作,其说不去做这工作,后来武*说不用咱做工作,只召集14家开会就行。2012年3月下旬在开会时武*说每户出500元给闫*,大家都同意,大概是2012年4、5、6三个月由会计收起给其,其再给武*,武*再给闫*,其中其和武*一起给过一个月,其余二个月都是由武*一个人给的闫*。后来大家闹意见说大家出钱,人情都让我们落了,其和武*就不管了,由十四家轮流当会计管帐,谁管帐谁负责给闫*送钱。从2013年10月份停止再给闫*钱。其总共给闫*钱是从2012年4月至2013年10月,每月出500元,共18个月。2012年7月份10号以前,其和武*一起去给闫*送过一次钱。2012年4月26日,14家经营户合成一组以后,推选其和武*担任组长,5、6、7月钱是其收的,有两次是其收起来给了武*,武*去给闫*送的。2012年7月份,其和武*一起去送过一次,那次是其把钱收起以后,在车站等武*回来给他钱由他去送,他开车去太原回来就天黑了,其在武*车上把钱给了武*,武*说,正好看见闫*门开着,让其和他一起去送吧。武*拿的钱,我们两个去了闫*办公室,坐了一会儿其就走了,走的时候闫*和武*还在说话。我们收钱是太原的车票钱算回来分钱的时候收,正好14家都在,每户就把500元钱给了其。分钱时武*出车不在,由他老婆领钱,收好钱的第二天、第三天其见了武*就把钱给他了。后来其和武*就不当组长了,组长就成轮流当,钱也是轮流送。以后其每月把500元给了组长,组长去送。

25、证人张*甲证言证明:其从2005年开始经营沁县到太原客车,2010年12月份将车卖给杜*,不再经营客车,开始是单跑,一车一点,2011年4月分两组跑,每组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从分组到其卖车期间,由其任组长,赵*任会计,合伙经营时我们七家签了合伙协议,协议规定,每月给组长工资1500元,实际这1500元用于处理路上的交警和运管的事情,给驻站办和车站管理人员买烟和茶,有时候开支也可能多于1500元,这部分钱是在每月算帐时候先拿出来给其支配,会计负责记录每天的票单数额。2011年9月,沁**管所驻站办主任闫*腿骨折在家养病,其和武*拿营养品去他家看他,在他家坐了会其有事先走了,武*还在他家。

26、证人张*乙证言证明:其是大约从2008年开始经营跑太原的客车的,刚开始其是和刘**、张*三个人一起经营,到了2011年3月25日我们所有跑太原的客车开始分组跑,分两个组跑,每7辆车一个组,统一结算,其所在的组组长是赵*,武*是另外一个组的组长,我们这组的会计是七个经营户轮流当,刚开始是赵*当会计,郭**、刘*乙也当过,但是其没有当过会计,到了2011年9月开始我们这家经营户换成其和刘*甲,刘**和张*退出。直到2012年3月我们合并成一个组,武*当组长,王**、李*甲都当过会计,2012年9月底开始,其的车到期了,车况不适应继续运营了,需要换车,2013年8月22号其换上新车才开始继续经营至今。每个月的支出有油钱,高速费,司机的吃住费,管理费,还有给闫*的钱。给闫*的钱在两个组的时候是从我们每个组的大帐上直接扣了,2012年3月份合并为一个组后,会计先把我们每个月的利润平均分配给经营户,然后再和经营户收取,2012年3月以前,也就是分两个组的时候,从我们组的大帐上每个月扣除1500余元,由会计把钱交给各组的组长。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每个月500元,大部分是武*和赵*收取,剩余的就是谁当负责人谁收取,2013年8月22号,其换新车以后又交了两个月。我们除每月固定给付闫*费用外,逢年过节,组里统一给闫*买过东西,至于买的什么其不知道。其没有直接将钱给过闫*,我们分两个组的时候是从账上直接扣,分为一个组的时候,我们有时候是把钱交给会计,由会计交给组长,有时候直接交给组长武*和赵*,交给其它负责人也有,但是由于时间太长,其它负责人记不清楚了。其管理的时候是其给,刘*甲管理的时候她给,但是她会和其说。我们给闫*钱是因为以前是一车一点,按点发车,后来我们改变经营方式为客满发车,统一结算,这样能减少开支,而改变客车的运营方式需要驻站办主任闫*的的同意。当时其给钱是两个组的时候是从2011年3月25日至2012年3月,每个组每月扣1500元左右,由我们7户平均承担,2012年3月合并后其一共出过7个月,每月500元。2013年8月22日更新车辆以后又交过两个月。

27、证人吉*证言证明:其是于2011年9月和张*乙合伙购买王可至太原客车一台,至2012年10月下线。2013年8月22号新车开始营运,由张*乙负责车辆一切事务,其老婆刘*由2012年5月当乘务员,帮助张*乙料理车辆,期间关于闫*每月所支帐上费用其不知道。大概是2013年1月份,客车经营户当时给其5000元让给了闫*,其在县城北石堠村有个朋友家上礼时正好遇见闫*,其就把钱给了他了,还有一次是在中心站门房,其当时在中心站办事,正好李*甲、郭**把其叫住,说给闫*5000元人家不要,让其帮忙送一下,其就拿上去给闫*,闫*不要,其就把钱退还李*甲了,从其本人就给过闫*两回钱,第一次给他了,第二次他没要。

28、证人刘*甲证言证明:其于2011年9月份买的跑太原线路的客车,刚开始我们跑太原线路的车是分两个组跑,每7辆车一个组,统一结算,其所在的组组长是赵*,武*是另外一个组的组长,由于其是刚买上车,刚开始的时候对经营情况不了解,其是雇了一个司机开始跑客车,然后经营情况是张*乙负责,直到2012年5月份开始其才正式经营,直到现在一直是其管理,中间因为换车停过10个月。其开始正式管理跑太原客车的时候,所有跑太原的客车已经合并为一个组,组长为武*,王**、李**、郭**,裴**都当过会计,具体哪个月是谁其记不清楚了,2012年9月份其由于更新车辆,停了10个月,直到2013年8月开始才正式运营。换了新车以后也是其管理。我们结算利润由会计负责每个月的买票收入和支出,月底的时候收入减去支出,剩下的盈利平均分配给14个经营户。其从2012年5月份正式经营太原车辆开始,其是听其他经营户说我们必须给组里每月上交500元钱,其就每月把500元钱交给组里会计,至于这笔钱是什么钱,还有这笔钱交给谁其不知道。只是我们每月给组里500元。从2012年5月至2012年9月其给组里出过5个月,每月500元。2013年9月、10月还出过两个月,每月500元,交给管账的裴**和郭**了。

29、证人田*证言证明:其是2011年11月开始经营汽车,是从裴*手里买的。2013年7月更新车停了两个月,2013年8月22日又开始跑。2011年其家买上车就是分两组跑,每组统一算账,平均分钱,其在的组组长是赵*,会计是轮流当,2012年4月26日,14部车合并成一个组,刚开始组长是武*和赵*,2012年9月有五部车重新上线运营的时候,刘**、张**(张**),吉*都当过。会计也是轮流当,王*乙,李*甲当的时间长些。其和媳妇都没当过组长和会计。我们结算利润是两个组的时候是会计算出每月的收入和支出,收入减去支出,然后平均分配。主要支出有油钱、过路费、司机的吃住费、管理费,两个组的时候还有给闫*的钱。给闫*的钱从我们组的大帐上直接扣,另一组的情况和我们这组一样,每个月扣除1000多元,由会计把钱交给各组的组长,组长交给驻站办主任闫*。2012年4月26日合并为一个组后,会计先把我们每个月的利润平均分配给经营户,然后再和经营户收取,2012年5月开始至2013年10月,每月每个经营户交500元,我们把钱交给组长,由组长去给闫*。除每月固定给付闫*费用外逢年过节给闫*送礼的开支统一从大账里扣除,而其没有直接将钱给过闫*。2014年1月下旬闫*的媳妇李**给其媳妇于忠芳打过电话要退钱,不知道是多少,其媳妇没要,后来才听其他经营户说每户给退了2000元钱。从2011年11月其家买上车至2012年4月25日分两组的时候,每月每组从大帐扣1000多元,这些钱是各经营户平均分摊,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合并成一组后,每户每月交500元。其家的车停过2月,这500元没出,总共出过15个月。

30、证人郭*乙证言证明:其是从2011年11月19日开始经营车一直到现在,其家买的安*家哥的车,安*家哥经营的时候是19座的小车,其他经营户是大车,其他经营户每月给他12000元,他不和别人平均分钱,相当于他客车的时间点被别人买了。2011年11月换了新车,其家才开始经营。2011年11月19日,其家买上车开始跑至2012年3、4月,是分两组跑,7个经营户一组,吃大锅饭,每个组统一算账,平均分钱。其所在的组组长是赵*,另一组的组长是武*,我们组那时候没有专门会计,就是快月底的时候七家碰头,一起算账后平均分钱。到2012年3、4月合并成一个组,武*和赵*当组长,会计是两人一组轮流当,其和裴**是2013年10月和11月当的会计。我们结算利润刚开始分两组的时候是每组的经营户在一起,计算每月的总收入,减去支出,然后平均分配,合并成一组以后由会计汇总每月的收支情况,再给每个经营户分钱。分两组跑的时候其不清楚,安*的父亲具体经营,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每月月底交组长武*或者赵*500元,说是给闫*的钱,其没有直接将钱给过闫*,我们只是把钱给了组长。2014年1月20号闫*的媳妇给其打电话退了其2000元。2012年12月26日至2013年1月25日其和李**是组里的调车员,那个时候组里没有组长,就让调车员先担任组里的负责人,所以那一个月其和李**担任负责人,会计是李**。2013年8月26日至2013年10底的时候,其又担任过组里的出纳,当时组长是刘**,会计是裴**。在其担任负责人的时候其没有给闫*送过钱,但是其记的在2013年春天的一天下午下班的时候其和三四个经营户一起去过闫*的办公室负责把经营户每月给闫*的钱交给他,但他当时把我们给推出来了,钱也没有要,那时其不是负责人,也不是会计。其担任出纳的时候只是负责把14家经营户每月给闫*的500元收起来,然后其把收起来的钱交给了当时的组长刘**,其不负责送钱给闫*。

31、证人刘*乙证言证明:1997年开始是其父亲经营客车,当时其负责开车,2000年其开始跟着卖票,到了2012年9月其才开始开车一直到现在。刚开始是单跑,一车一点,2011年3月26日其他经营户开始分组跑,吃大锅饭,统一算账分钱,当时分组我们组组长是赵*,每组7户,我们组还有杜*。其的车跑到2012年10月15号由于车辆到期了要换车,停运了,到了2013年8月22号才又开始跑。当时我们组没有专门的会计,到了月底每家拿上收入和支出单据,有时在车上,有时到其他人家里,七户统一在一起结算,然后平均分配利润和承担支出费用。我们支出的费用有过路费、管理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还有每月支付闫*1000多元。从2012年4月开始,14家经营户就合并为一个组后,14家经营户一起开了会,定下每月给闫*500元。这样的事从2012年4月份至2012年10月其支付了6个月,后来车停运了就没有再付,到了2013年8月22日跑开了又给了闫*两个月钱,2013年10月以后就没有再给。2014年1月22号早上8点左右闫*的媳妇打电话要见其,其从太原回来到忘了,后来就再没有打过。

32、证人裴*证言证明:其是从2005年开始经营沁县到太原的客车,2011年11月将车卖给田*,不在经营客车。开始是单跑,一车一点,2011年4月分两组跑,每组7部车,其中有一个小车。当时每组还签了协议,张**是组长,会计轮流当。每月月底时候7家经营户在一起碰头,算账分钱。我们结算利润是由会计算了每月的收入和支出,每月给安民家固定费用,剩下6户平均分配。我们的日常开支包括交警、路政的罚款,及驻站办和车站人员买烟、吃饭,这些费用都是张**负责处理的,到了月底7家在一起统一算账,除去这些开支外,6家平分。

33、被告人闫*悔过书证明:被告人闫*对自己犯罪行为的认知及悔改情况。

34、光盘两张证明:沁县人民检察院讯问被告人闫*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内在联系,其效力予以确认。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被告人闫*受贿的事实存在。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索贿的公诉意见经查,被告人闫*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其当庭供述均称,其没有主动和十几户车主要过钱,也没有和武*说过其想买电脑和摩托车的事,都是他们主动给其送钱的,其只是觉得帮了车主的忙,就收受了他们的钱。证人武*证言称,被告人闫*向其提出买电脑和摩托车的事,闫*在会上提出每户每月给他500元。但证人王**、王**、韩*、赵*、郭**、刘*乙的证言均证明是14家经营户开的会,定下每月每户给闫*500元,闫*没有参加会议。可见证人武*关于闫*和车主索要电脑和摩托车的证言是孤证,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证人武*关于闫*在会上和车主索要每个月每户给其500元的证言,与证人王**等六位证人证言相矛盾,故认定被告人闫*索贿的证据不足,该公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其索贿的公诉意见,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闫*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闫*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闫*,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沁县定昌镇东苑社区人。2008年4月任沁县道路**车站办公室主任,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任沁县**管理所副所长兼驻站办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日沁县看守所因被告人闫*有病,决定对其暂不收押。同**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淼
  • 人民陪审员张国伟
  • 人民陪审员曹宏伟
  • 书记员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