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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树庄裁定书

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黎城县人民法院审理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犯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黎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判后,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被告人杨**于2007年5月至逮捕担任襄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工业、交通、安全、煤炭、工业经济运行等工作,期间于2009年担任襄垣县安全生产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集中行动领导组组长。在其任职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中:

1、被告人杨**先后三次收受襄垣**煤矿业主曾**现金65万元。2009年6月南**煤矿业主曾**为了争取把南**煤矿保留下来,于2009年6月的一天在杨**家送给其现金5万元;为了顺利领取煤矿关闭补偿款,于2010年8月的一天、2010年12月的一天在杨**家两次送给其现金60万元。

2、被告人杨**先后两次收受襄垣**煤矿业主王**和郑**现金共计50万元。老**煤矿业主王**和郑**,因其所在的老**煤矿开采致当地部分群众的住房成为危房,未对受害群众进行补偿,不能顺利领取煤矿关闭补偿款,故为请杨**进行协调,王**于2010年6月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其现金30万元,郑**于2010年8月的一天在杨**家门口马路边送给其现金20万元。

3、被告人杨**先后九次收受襄垣**煤矿矿长崔**现金共计18万元。西**煤矿矿长崔**为了将西**煤矿单独保留下来,于2009年7月煤矿整合期间在杨**家送给其送现金10万元;崔**为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在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8万元。

4、被告人杨**先后四次收受襄垣**化厂原负责人韩**现金共计18万元。恒祥焦化厂原负责人韩**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分别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杨**现金5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杨**居住的小区门口杨的车上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0年春节前某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0年中秋节前某一天在杨**居住小区门口送给杨**现金3万元。

5、被告人杨**先后十次收受襄**良煤矿矿长王**现金共计16万元。上**矿矿长王**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分别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分八次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煤矿整合以后,王**为了能在工作上得到杨**关照,2009年下半年某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0年上半年某一天,在杨**家送给其现金3万元。

6、被告人杨**先后九次收受襄**坡煤矿矿长刘**现金共计13万元。辉**矿矿长刘**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共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煤矿整合期间,刘**为了给辉**矿争取保留指标,于2009年6月的一天,在杨**家送给其现金5万元。

7、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安煤矿矿长温**现金共计12万元。兴安煤矿矿长温**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七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7万元;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万元。

8、被告人杨**先后七次收受襄**管局原局长刘**现金共计11万元。襄**管局原局长刘**(另案处理)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六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6万元;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刘**为感谢杨**推荐其为煤管局局长人选,在杨**家中给杨**送现金5万元。

9、被告人杨**先后两次收受襄垣**煤矿业主王*现金共计8万元。王家园煤矿业主王*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在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为提高关闭煤矿的补偿标准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

10、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垣**煤矿矿长李**现金共计8万元。石板沟煤矿矿长李**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

11、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平煤矿矿长赵**现金共计8万元。大**矿矿长赵**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

12、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垣县七一煤矿矿长陈**现金共计8万元。七一煤矿矿长陈**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

13、被告人杨**先后六次收受襄**梁煤矿矿长李**现金共计8万元。崇梁煤矿矿长李**为了争取杨**的帮助和支持。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先后四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4万元;李**为顺利领取煤矿关闭补偿款,于2010年1月的一天,在政府门口杨**车上送给杨**现金2万元;2010年12月的一天,在杨**家小区门口送给杨**现金2万元。

14、被告人杨**先后七次收受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矿长王**现金共计7万元。善福联营煤矿矿长王**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七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7万元。

15、被告人杨**先后六次收受襄**县煤矿矿长栗**现金共计6万元。故县煤矿矿长栗**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先后六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6万元。

16、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坦**煤矿原矿长冯**、何**、段建庭现金共计5.5万元。三**煤矿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矿长何**,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先后五次(每次5000元),在杨**办公室送给杨**25000元;2010年春节前某一天送给杨**1万元;冯**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家楼道门口送给杨**1万元;段建庭于2011年春节前某一天在杨**家送给杨**现金1万元。

17、被告人杨**先后六次收受襄垣**煤矿矿长李**、石**现金共计5万元。王家庄煤矿李**、石**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李**于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两次(每次5000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1万元;石**分别于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先后四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4万元。

18、被告人杨**先后五次收受襄**树煤矿矿长杨**现金共计5万元。桃树煤矿矿长杨**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先后五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5万元。

19、被告人杨**先后四次收受襄垣县故县联营煤矿矿长**现金共计3万元。故县联营煤矿矿长沙国华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杨**现金1万元,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杨**现金5000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20、被告人杨**先后两次收受襄**庄煤矿矿长王**现金共计2万元。新**矿矿长王**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车库门口送给杨**现金1万元,2011年春节前某一天在杨**老家送给杨**现金1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收受煤矿矿长、业主等24人贿赂共计122次276.5万元。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交待了除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50万以外的其他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将所收受贿赂款项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襄垣**大会公告,可以证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2、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襄政办发(2009)25号文件,可以证明被告人杨**于2009年开始分管襄垣县工业、交通、安全、煤炭生产销售及结构调整等方面工作。

3、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襄政办发(2009)147号文件,可以证明被告人在襄垣县安全生产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集中行动工作中担任襄垣县安全生产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集中行动领导组组长。

4、证人曾云权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襄垣县承包南桥湮煤矿期间,因为该煤矿被政策性关闭,为了保留该矿和顺利领取补偿款,于2009年至2010年分三次送给被告人现金65万元的事实。

5、证人王**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与郑**、林**合伙承包襄垣县西营镇老窑港煤矿期间,因该矿政策性关闭,为了顺利领取补偿款,于2010年送给被告人30万元事实。

6、证人郑**的证言,可以证明其为了处理老窑港煤矿生产导致西营镇辘轴凹村地质灾害问题并顺利领取补偿款,于2010年8月份送给被告人现金20万元的事实。

7、证人杨**的证言,可以证明2009年至2011年6月份杨**多次向其指示,要求其尽快协调煤矿与辘轴凹村地质灾害补偿问题。

8、证人崔**的证言,可以证明其为保留西故县煤矿于2009年7月送给杨**现金10万元,为了得到被告人杨**在工作上的支持,于2007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先后八次送给杨**现金8万元的事实。

9、证人暴**的证言,可以证明崔**在煤矿兼并重组过程中有20万元的开支在矿财务上作了处理。

10、证人韩**的证言,可以证明其为了在工作上得到杨**的支持和帮助,在2009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先后四次给杨**送现金18万元的事实。

11、证人王**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2007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先后八次给杨**送现金8万元,在煤矿兼并重组后于2009年9月送杨**5万元,2010年4、5月份送给杨**3万元的事实。

12、证人刘**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2007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前先后八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8万元。在煤矿整合期间,为保留其所在煤矿,于2009年6月送给杨树庄现金5万元的事实。

13、证人赵**的证言,可以证明其所在辉坡煤矿矿长刘**以办理煤矿重组事宜从财务上取现金5万元,后用装卸费发票报销。

14、证人王*的证言,可以证明其所在辉坡煤矿矿长刘**以办理煤矿重组事宜从财务上取现金5万元,与刘**商量后安排赵**用装卸费发票在账务上平账的事实。

15、证人温**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2007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先后七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7万元。为保留其兴安煤矿,于2008年春节前送给杨树庄现金5万元的事实。

16、证人刘**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襄垣县煤炭局工作期间,为了取得杨**的支持,于2008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先后六次共送给杨**现金6万元,为感谢杨**推荐其为煤管局的局长,于2011年送给杨**现金5万元的事实。

17、证人王*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承包王家园煤矿期间于2008年送给杨树庄现金3万元,在煤矿兼并重组期间,为了提高煤矿关闭补助标准送给杨树庄现金5万元的事实。

18、证人李**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任石**煤矿矿长期间,为了得到杨树庄的支持,在2007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先后八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8万元的事实。

19、证人赵**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任大平煤矿矿长期间,为了得到杨树庄的支持,在2007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先后八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8万元的事实。

20、证人陈**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任七一煤矿矿长期间,为了得到杨树庄的支持,在2007年至2011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先后八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8万元的事实。

21、证人李**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承包崇梁联营煤矿期间,为得到得杨树庄的支持和顺利领取补偿款的事情,先后六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8万元的事实。

22、证人王**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担任善福联营煤矿矿长期间为了得到杨树庄工作上的支持,于2008年至2011年春节、中秋节,先后七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7万元的事实。

23、证人栗彦波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担任故**矿矿长期间,于2007年至2010年中秋节、春节前先后六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6万元的事实。

24、证人何**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三荆沟煤矿任矿长期间,于2007年至2010年中秋节、春节先后六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3.5万元的事实。

25、证人段建庭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2011年春节前在冯**的安排下,送给杨树庄现金1万元的事实。

26、证人冯**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2010年春节送给杨树庄现金1万元及安排段建庭于2011年春节前送给杨树庄1万元现金的事实。

27、证人李**的证言,可以证明其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中秋节两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1万元的事实。

28、证人石**的证言,可以证明其于2008年至2010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先后四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4万元的事实。

29、证人杨**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承包桃树煤矿期间,为了得到杨树庄的支持,于2007年至2009年中秋节春节期间,先后五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5万元的事实。

30、证人沙**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担任故县联营煤矿矿长期间,为得到杨树庄的支持,于2007年至2009年中秋节、春节,先后四次共送给杨树庄现金3万元的事实。

31、证人王**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担任新**矿矿长期间,于2010年春节及2011年春节送给杨树庄现金2万元的事实。

32、证人王**的证言,可以证明其丈夫(即被告人杨**)曾给过其120万元及赵**身份证,以赵**的名义存入银行。

33、证人杨*的证言,可以证明其在北京购买的商品房花费150万元、装修约20万元、购买汽车约43万元,均由杨树庄及王**支付。后杨树庄安排其存入卡中210万元并由其保管41万元,后又安排其转账给杨**的事实。

34、证人秦**的证言,可以证明杨树庄曾给过其100万元,后转入杨**的账户的事实。

35、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收款收据,可以证明被告人退出涉案款并由该单位收取。

36、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一审法院认为

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原判认为原审被告人杨**在担任襄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的受贿数额、次数,坦白主要犯罪事实,为他人谋取利益情况、给国家造成损失情况、退出赃款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杨**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杨**犯罪所得276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审请求情况

判后,杨**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一是春节、中秋两节收受的礼金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二是自己在双规期间已经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己构成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人杨**于2007年5月至逮捕担任襄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工业、交通、安全、煤炭、工业经济运行等工作,期间于2009年担任襄垣县安全生产和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关闭集中行动领导组组长。在其任职期间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其中:

1、原审被告人杨**先后三次收受襄垣**煤矿业主曾**现金65万元。2009年6月南**煤矿业主曾**为了争取把南**煤矿保留下来,于2009年6月的一天在杨**家送给其现金5万元;为了顺利领取煤矿关闭补偿款,于2010年8月的一天、2010年12月的一天在杨**家两次送给其现金60万元。

2、原审被告人杨**先后两次收受襄垣**煤矿业主王**和郑**现金共计50万元。老**煤矿业主王**和郑**,因其所在的老**煤矿开采致当地部分群众的住房成为危房,未对受害群众进行补偿,不能顺利领取煤矿关闭补偿款,故为请杨**进行协调,王**于2010年6月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其现金30万元,郑**于2010年8月的一天在杨**家门口马路边送给其现金20万元。

3、原审被告人杨**先后九次收受襄垣**煤矿矿长崔**现金共计18万元。西**煤矿矿长崔**为了将西**煤矿单独保留下来,于2009年7月煤矿整合期间在杨**家送给其送现金10万元;崔**为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在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计8万元。

4、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四次收受襄垣**化厂原负责人韩**现金共计18万元。恒祥焦化厂原负责人韩**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分别于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杨**现金5万元;2009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杨**居住的小区门口杨的车上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0年春节前某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0年中秋节前某一天在杨**居住小区门口送给杨**现金3万元。

5、原审被告人杨树庄先后十次收受襄**良煤矿矿长王**现金共计16万元。上**矿矿长王**为了得到杨树庄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分别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分八次在杨**公室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煤矿整合以后,王**为了能在工作上得到杨树庄关照,2009年下半年某一天,在杨**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2010年上半年某一天,在杨树庄家送给其现金3万元。

6、原审被告人杨**先后九次收受襄**坡煤矿矿长刘**现金共计13万元。辉**矿矿长刘**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共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煤矿整合期间,刘**为了给辉**矿争取保留指标,于2009年6月的一天,在杨**家送给其现金5万元。

7、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安煤矿矿长温**现金共计12万元。兴安煤矿矿长温**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七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7万元;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给其送现金5万元。

8、原审被告人杨**先后七次收受襄**管局原局长刘**现金共计11万元。襄**管局原局长刘**(另案处理)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8年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六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6万元;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刘**为感谢杨**推荐其为煤管局局长人选,在杨**家中给杨**送现金5万元。

9、原审被告人杨**先后两次收受襄垣**煤矿业主王*现金共计8万元。王家园煤矿业主王*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在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为提高关闭煤矿的补偿标准于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王*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

10、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垣**煤矿矿长李**现金共计8万元。石板沟煤矿矿长李**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

11、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平煤矿矿长赵**现金共计8万元。大**矿矿长赵**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

12、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垣县七一煤矿矿长陈**现金共计8万元。七一煤矿矿长陈**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八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8万元。

13、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六次收受襄**梁煤矿矿长李**现金共计8万元。崇梁煤矿矿长李**为了争取杨**的帮助和支持。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先后四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4万元;李**为顺利领取煤矿关闭补偿款,于2010年1月的一天,在政府门口杨**车上送给杨**现金2万元;2010年12月的一天,在杨**家小区门口送给杨**现金2万元。

14、原审被告人杨**先后七次收受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矿长王**现金共计7万元。善福联营煤矿矿长王**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和中秋节、2011年春节先后七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7万元。

15、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六次收受襄**县煤矿矿长栗**现金共计6万元。故县煤矿矿长栗**为了得到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先后六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6万元。

16、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八次收受襄坦**煤矿原矿长冯**、何**、段建庭现金共计5.5万元。三**煤矿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矿长何**,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先后五次(每次5000元),在杨**办公室送给杨**25000元;2010年春节前某一天送给杨**1万元;冯**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家楼道门口送给杨**1万元;段建庭于2011年春节前某一天在杨**家送给杨**现金1万兀元

17、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六次收受襄垣**煤矿矿长李**、石**现金共计5万元。王家庄煤矿李**、石**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李**于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先后两次(每次5000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1万元;石**分别于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2010年春节,先后四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4万元。

18、原审被告人杨**先后五次收受襄**树煤矿矿长杨**现金共计5万元。桃树煤矿矿长杨**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2009年春节和中秋节,先后五次(每次1万元),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共5万元。

19、原审被告人杨**先后四次收受襄垣县故县联营煤矿矿长**现金共计3万元。故县联营煤矿矿长沙国华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0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元,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杨**现金1万元,2008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杨**现金5000元,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

20、原审被告人杨**先后两次收受襄**庄煤矿矿长王**现金共计2万元。新**矿矿长王**为了得到杨**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利用“春节”、“中秋”两节,于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杨**车库门口送给杨**现金1万元,2011年春节前某一天在杨**老家送给杨**现金1万元。

综上,原审被告人杨**收受煤矿矿长、业主等24人贿赂共计122次276.5万元。原审被告人杨**归案后,如实交待了除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50万以外的其他未被掌握的受贿事实,并将所收受贿赂款项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户籍证明、襄垣**大会公告、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襄政办发(2009)25号文件、襄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襄政办发(2009)147号文件、黎城县人民检察院收款收据等。

2、证人曾云权、王**、郑**、杨**、崔**、暴**、韩**、王**、刘**、赵**、王*、温**、刘**、王*、李**、赵**、陈**、李**、王**、栗**、何**、段建庭、冯**、李**、石**、杨**、沙**、王**、王**、杨*、秦**的证言等。

3、原审被告人杨**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杨**上诉称春节、中秋两节收受的礼金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款,对此,本院认为,受贿罪侵犯的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只要犯罪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收受的是基于其职务行为所带来的不正当报酬,并且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意思,就应当认定为构成受贿罪,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杨**上诉称自己在双规期间已经主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自己构成自首情节,对此,经审理查明,依照《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规定的情形不符,该上诉理由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王家庄村人,原任襄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住襄垣县开元东街贸园小区。2011年10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黎城县看守所。
  • 辩护人史选大,山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丽萍
  • 审判员武晋堂
  • 代理审判员范宁
  •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