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树云裁定书
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树云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后,解树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长子县人民法院由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解树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解树云所退赃款43000元,返还长子县*民委员会。
二审请求情况
判后,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解*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牛*出庭履行职务,解*及其辩护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