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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树云裁定书

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解树云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后,解树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长子县人民法院由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解树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解树云所退赃款43000元,返还长子县*民委员会。

二审请求情况

判后,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解*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牛*出庭履行职务,解*及其辩护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解树云,又名解*,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6511125611,汉族,出生于长子县南陈乡苏村,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出生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19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5月30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3月27日被长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段*,山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丽萍
  • 审判员马艳飞
  • 代理审判员范宁
  •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