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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又名常**)裁定书

法院: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长治*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红兵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常红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赃款55000元(在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赃款6280元,予以追缴。

二审请求情况

判后,常红兵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一是认为原审认定自己贪污51280元,其中有19500元用于用于购买公务用酒,所以自己的贪污数额应认定为31780元。二是自己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姜*谋取利益,也没有主动收取姜*的一万元,所以原审认定自己构成受贿罪有误。三是自己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宋*出庭履行职务,常红兵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3)城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长治*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又名常宏兵),男,l962年l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4l96212l200l4,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国石油化工*公司襄垣县公司经理,住长治市惠丰街9院5号楼62号。20l3年6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20l3年6月21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 辩护人张*,山西*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牛*,山西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付丽萍
  • 代理审判员韩海林
  • 代理审判员范宁
  • 书记员李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