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伪证一案
法院: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犯伪证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2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份,被告人许*出资15万元通过张*借给邱*,邱*用假房产证作为抵押,在邱*给张*打了15万的欠条后,许*从邱*处将该15万元取走。2011年6月15日,张*到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报案控告邱*诈骗其15万元,定和分局立案侦查后在对许*询问时,许*故意隐瞒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陈述,将其出资15万元和在邱*处将15万元取走的情节故意隐瞒,导致对邱*的错误逮捕。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邱*、杜*、邱*、赵*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发破案经过、证明三份、靳*证明一份,银行账户查询明细,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许*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9月24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