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路**、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案
法院:淇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刑诉(2009)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路*、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3月,蘧*(1993年7月26日出生)先后盗窃英克莱牌、高仕牌电动车两辆。被告人路*明知是蘧*犯罪所得的电动车,先后将该两辆电动车介绍给郭*购买。被告人郭*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电动车,先后各以400元的价格将该两辆电动车买走,经鉴定,英克莱电动车价值1869元,高仕牌电动车价值1602元。案发后两车均已被追回返回失主。认为,被告人路*、郭*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路*、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路*、郭*供述;2、同案人蘧*供述;3、被害人崔*、李*陈述;4、证人方某某证言;5、淇县*中心价格鉴定结论;6、淇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7、淇县公安局预审终结报告;8、被告人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路*、郭*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3月份,蘧*(另案处理)在淇县朝歌镇上关村教堂院内,盗窃李*的高仕牌粉色电动车一辆;在淇县朝歌镇上关学校西边崔*家门口盗窃崔*的黑色英克莱牌电动车一辆。路志永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将蘧*盗窃的两辆电动车销售给郭*,郭*明知是赃物分别以400元的价格将两辆电动车收购。经淇*证中心鉴定,高仕牌电动车价值1869元、英克莱牌电动车价值1602元。赃物已追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明知是蘧*盗窃所得的电动车,仍从中介绍、帮助蘧*销售赃物;被告人郭*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予以收购,故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路*、郭*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路志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