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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马汉荣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5)4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来*、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来*、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来*、马*伙同徐*(另案处理)等人至银川市兴庆区环球壹号娱乐会所消费,徐*因结账与该会所收银员周*发生争执,来*、马*采取拳打脚踢及用洋镐击打的方式殴打周*及该会所工作人员周*、田某某、谢某某、乔*甲、苗某某、申*,并砸坏该会所内电脑等物品,致周*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髌内侧支持带撕裂、髌骨半脱位(术后)。致周*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田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致谢某某头皮裂伤(瘢痕为0.4X0.3cm)、颜面部皮肤裂创(瘢痕形成,长为0.4cm)、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乔*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鼻骨骨折、牙齿1╋2牙冠缺损。致苗某某右眼挫伤。致申*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周*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周*、田某某、谢某某、乔*甲、苗某某、申*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鉴定,环球壹号娱乐会所被损坏物品价值909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来*、马*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田某某、谢某某、乔*甲、苗某某、周*、申*的陈述,被告人来*、马*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来某辩称,其只殴打了周*甲,再没有殴打其他人,也没有打砸环球壹号的物品。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马*辩称,只是打砸环球壹号的物品,没有动手打人。表示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来*、马*伙同徐*(另案处理)等人至银川市兴庆区环球壹号娱乐会所消费,后在一楼收银台,徐*因结账与该会所收银员周*发生争执并动手打周*。后徐*、来*、马*等人一起殴打周*及该会所工作人员。该会所工作人员拿洋镐冲过来到一楼大厅,马*等人上前将该会所的一名员工的洋镐夺走后开始挥舞,并与徐*、来*、马*一起追打大厅服务员。该会所的工作人员遂后退躲避。殴打完后,来*等人将吧台上的电脑推倒,马*用洋镐把将收银台的打印机、电脑、灯物品砸坏。后徐*、来*、马*等人离开现场。徐*、来*、马*等人的行为致周*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髌内侧支持带撕裂、髌骨半脱位(术后);致周*乙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田某某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致谢某某头皮裂伤(瘢痕为0.4X0.3cm)、颜面部皮肤裂创(瘢痕形成,长为0.4cm)、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致乔*甲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鼻骨骨折、牙齿1╋2牙冠缺损;致苗某某右眼挫伤。致申*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周*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周*乙、谢某某、田某某、乔*甲、苗某某、申*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经鉴定,环球壹号娱乐会所被损坏物品价值9094元。

案发后,徐*甲向周*、周*、谢某某、田某某、乔*甲、苗某某、申*等七人进行了赔偿,周*、周*、谢某某、田某某、乔*甲、苗某某、申*对来*表示谅解。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被告人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后被告人来*在书面悔过书中承认其除殴打周*甲外还殴打了其他人,也有打砸物品的行为。

还查明,被告人马*于2009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来*、马*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来*、马*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二、搜查笔录,证实2014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对环球壹号娱乐会所进行搜查,在储藏间内搜出洋镐把4根的事实;

三、辨认笔录,证实谢某某、陈*、周*、田某某四人辨认出张*就是2014年7月9日凌晨在环球壹号大厅打架的人的事实;

四、疾病诊断证明,证实2014年8月7日,周*甲被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前交叉韧带断裂、髌骨脱位、内侧支持带断裂、关节内血肿形成、左胫骨上段骨折的事实;

五、环球壹号设备损失清单及账单,证实环球壹号会所统计被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54286元的事实;

六、辨认笔录一,证实2015年5月26日,杨*(系来某家属)对2014午7月9日环球壹号监控录像中的人进行辨认,辨认出2014年7月9日1时4分、1时7分50秒吧台监控视频中穿浅色短袖衣服,平头、右后腰部位悬挂一黑色钥匙包,站在徐*的身后男子,就是其丈夫来某;在1时7分50秒监控中所出现的手拿洋镐把再次进入吧台用洋镐把打人的就是来某的事实;

七、辨认笔录二,证实2015年5月26日,王*甲(系马*家属)对2014年7月9日环球壹号监控录像中的人进行辨认,辨认出2014年7月9日1时08分55秒吧台监控视频中穿淡蓝色衣服,光头,手拿洋镐把的人就是马*的事实;

八、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环球壹号娱乐会所案发后于2014年9月29日转卖给现在的“国会一号”,原来“环球壹号娱乐会所”工作人员全部解散,公安机关通知徐*、乔*乙做笔录,二人未到。无法核实徐某甲与环球壹号的关系,也无法核实徐某甲与徐*之间的经济往来。无法再向被害人核实被害人是怎样被殴打致伤的事实;

九、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法医鉴定,周*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周*、谢某某、田某某、乔*甲、苗某某、申*的伤情程度均为轻微伤。

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2014年8月5日,银川市*证中心收到鉴定聘请书。经鉴定,对讲机BFDX868五部价值1600元,大厅花盆一个价值180元,爱马仕烟灰缸四个价值540元,爱马仕小烟灰缸三个价值324元,三星牌电脑显示器一台价值1080元,百胜牌电脑主机一台价值1955元,吧台椅子一把价值295元,吧台装饰灯一盏价值495元,吧台电话一台价值170元,打印机一台价值1105元,水池装饰物海豚一个价值1350元。合计9094元的事实;

十一、证人徐*的证言,证实环球壹号的房产是徐*的,徐*不负责经营。环球壹号2013年9月开业,8月6日徐*向徐*甲借款60万元,没有利息,条件是徐*甲负责娱乐会所的保安工作,每个月徐*给徐*甲2万元保安费,当时徐*给了徐*甲10万元的会员卡,后来又给了20万元的会员卡。环球壹号开业以后,徐*因为徐*甲经常不来,不想再用他,2014年1月7日让其助理赵*通过网银将60万元还给了徐*甲。2014年6月徐*停止给徐*甲付保安费。2014年4月徐*将会所承包给乔*乙。2014年9月卖给宝丽晶的老板。徐*本人也没有环球壹号的股份,不可能卖股份给徐*甲的事实;

十二、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8日22时许,刘*和张*、徐*还有五六名张*的朋友到环球壹号唱歌,到7月9日凌晨1时许,唱完歌一起下楼,徐*和他司机去吧台结账,其他人在大厅门口,刘*当时喝多了,在门口的沙发坐着睡觉,坐了一会,听见吧台那边吵起来,之后看见环球壹号的二楼下来七、八个穿黑衣服的男子手里拿着洋镐把到吧台和徐*打了起来,之后刘*就不知道了。不知道是谁把刘*带到车上,将其送回家。徐*当天穿蓝色半袖,下身穿黑蓝色西裤,头戴近视眼镜。张*当时穿暗红色半袖,下身穿蓝色休闲裤的事实;

十三、证人曹*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0时许,曹*在果盘间上班,做好果盘后叫人送,出去后看见楼道没人,旁边一个女的说人都到大厅了,曹*到了大厅看见里面很乱,下到地下室的楼梯里,有一群人把大厅的一个服务员打趴下了,之后一群人向曹*扑过来,姓陈的营销经理被打了,往后走了几步,用手示意后退,又让到后面拿家伙,曹*和传送的五个人跑到出品间一人拿了一个镐棒跑到大厅,对方上来两名男子,曹*这边的人退到员工通道,之后有两名男子追了出来,其中一名抢走镐棒将曹*等人赶到外面,几个人就站在外面,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曹*等人拿着洋镐棒没有打上人,镐棒被抢走,曹*等人被赶出去。曹*不知道是谁把镐棒放在出品间,也不知道为什么要放。当时拿镐棒的有申*、李*、惠*、党*、金*。曹*没有受伤的事实;

十四、证人党*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0时许,党*在给楼上包间送果盘,听见大厅有人吵架,党*跑到了大厅后面的门,看见有人在打服务员,还打乔*乙、乔*甲两名负责人。有几名男子这时过来了,党*和几名传送员跑进了员工通道,申*、李*、惠*、金*、曹*、谢某某一人拿了一个镐把,党*也进去提了两个镐把,到大厅之后,几个人提着镐把站在大厅,有几名男子过来想打人,党*提着镐把跑了,其他的人在后面跟着,对方一名男子拿着镐把将几个人赶到了外面。当时党*听见有人喊拿洋镐把,但是不清楚是谁喊的,几个人拿上洋镐把之后没有打着对方的人,金*的镐把被人抢走了的事实;

十五、证人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1时许,徐*在环球壹号包间里给客人服务,客人说要买单,徐*就找经理买单,到了前台发现没人,吧台也被人砸了,有两名男子走到徐*身旁,其中一名男子说给我打,后面一名男子在徐*脸上打了一拳,徐*跑了,后面有一名男子在追,一直追到后门通道,徐*一直在外面等到警察来。徐*的嘴被打了,手臂不知怎么受伤了的事实;

十六、证人乔*的证言,证实乔*是环球壹号KTV的总经理。2014年7月9日1时30分左右,乔*在银川市环球壹号KTV上班,在后厨吃饭的时候听见对讲机里喊前厅打架了,乔*听见后过去看见有七、八名男子在打员工,有一个胖子和瘦点的男子在打乔*甲,乔*准备拉架,这两名男子扑上来对乔*拳打脚踢,乔*一看人多就跑了。乔*听员工说打人的包间客人要签单,吧台的服务员说老板没有交代,就开始打人。乔*之前没有看见过这些人,只知道其中一名男子叫徐*。打完人以后这些人开车跑了。环球壹号有十来个员工受伤,其中一个腿部骨折,店里很多东西被砸,有打印机、电脑等物品的事实;

十七、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刘*在环球壹号工作。2014年7月9日1时许,刘*在后厨吃饭,听见对讲机里说有客人不买单,刘*往前台走,看见有一名男子追打谢某某,刘*想拉架,这时过来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想打刘*,刘*就往西边门口方向跑,戴眼镜男子拿了一个花盆砸向刘*,砸到了刘*的后脑勺,刘*继续往西跑,从门口过来三名男子把刘*堵住打,用膝盖顶其胸部,用拳头打其头部,刘*的手机被打落在地,刘*挣脱跑出来藏进一个包间,直到警察到现场。出来后刘*看见大厅打印机、电脑、显示器、POS机、花盆、台灯等物品被砸,还有一个门被踹坏了。其余的人拳打脚踢,还有人拿的木棍。出事后刘*听说戴眼镜的男子就是徐*。刘*的后脑勺肿了,胸口疼,眼睛也被打了一拳,不需要做法医鉴定。田某某、周*等同事都受伤了的事实;

十八、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0时许,王*在环球壹号上班,一伙人从楼上下来看见工作人员就打,还砸办公设备,同时有人被打伤,有人跑了。王*想过去拉架,被人在鼻梁上打了一拳,王*就跑了,这些人追打其他工作人员,王*就打电话报警。打人的人中有一个好像叫徐*,戴眼镜。周*甲、乔*、申*等人被打。大厅电脑显示屏三个、打印机两个、木门一对、POS机一部、电话一部、大花盆两个、小花盆十个左右、瓷质烟灰缸等物品被砸。王*不需要做法医鉴定的事实;

十九、证人吕*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1时许,吕*下班后准备回家,打开休息室的门看见一帮男的冲到了休息室的门口,周*乙和吕*从休息室出来,周*乙就被七、八名男子用棍子打了,打完后吕*和周*乙被推进休息室,有一个光头男子让吕*过去,吕*过去后这名光头男子让吕*给他们老大跪下,吕*跪下了,有一名穿白衣服的男子将吕*扶到了沙发上,转头走了,吕*等这些人走后就回家了。周*乙的头部和腰部都受伤了,让吕*跪下的男子是一个光头,他们老大是一个戴眼镜的穿深蓝色上衣的男子的事实;

二十、证人陈*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凌晨1时许,陈*吃完饭准备上班,到环球壹号大厅后看见有七、八名男子在大厅见人就打,谢某某被打后陈*上去拉架,有四、五名男子对陈*拳打脚踢,陈*挣脱后就跑了,跑到门外后被对方的人追上用洋镐把在肩膀打了一下。警察来以后陈*才出来,出来后看到大厅的电脑、桌子、花盆、打印机、刷卡机都被砸了。陈*的脸部、肩膀受伤,打陈*的人中有一名戴眼镜。陈*伤情较轻不做法医鉴定的事实;

二十一、辨认笔录三,证实2014年7月1O日,陈*辨认出徐*甲就是2014年7月9日凌晨在环球壹号打陈*的男子的事实;

二十二、证人周*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1时许,周*在环球壹号上班,徐*和几个人喝完酒到前台,其中有一个人要签单,吧台收银员说不能签单,要给董事长打电话,那名男子不打电话,徐*进来将该名男子拉出去,和那男子说了几句话,徐*就开始打周*甲,周*等人就过去了,徐*那些人看到谁向吧台走就打谁,周*走到跟前被其中一名男子在脸上扇了几巴掌,周*退开了,田某某过去劝架,徐*在田某某脸上打了几巴掌将其打倒在地,还在身上踹,保安过去拉架,徐*打了保安几拳,保安让开了,之后其中一名男子将田某某拉起来,徐*和这名男子打田某某,又过来一名女子拉架,没有拉开。又有几名男子在大厅找了几根木棍追着人打。周*到了休息室后,过来几名男子,让一名女子跪在地上,那名女子就跪在地上,还有几名男子将周*、谢某某等人追到曲江生态花园了。环球壹号的两台电脑屏幕、两台打印机、烟灰缸、纸巾盒、花盆被砸的事实;

二十三、辨认笔录四,证实2014年7月10日,周*丙辨认出徐*甲就是2014年7月9日在环球壹号打人的男子的事实;

二十四、证人乔*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凌晨2时许,乔*在环球壹号上班,在楼层巡视的时候听到大厅内有人打砸的声音,下去后看见好多人在打乔*的同事,乔*刚过去拉架就被人勒着脖子打了,乔*挣脱开后跑到二楼的事实;

二十五、证人许*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许*在环球壹号包*和徐*、外号叫“八仙”的男子,还有七、八名不认识的男子喝酒,喝酒期间,徐*的司机到吧台结账,结账的时候卡*的钱不够,还差一千元,司机说明天送来,吧台的工作人员说不行,司机回包间把事情给徐*说了,徐*等人下楼,许*和乔*乙站在一起,许*听见徐*和吧台工作人员周*甲喊,周*甲在解释,乔*乙用对讲机喊服务员拿洋镐把。包间后面的服务员持洋镐把冲出来打徐*等人,双方打在一起,许*从楼上跑下去拉架,徐*的司机持洋镐把追周*甲,许*下楼后看见周*甲抱着腿,乔*丙用对讲机喊人,“八仙”过去把乔*丙抱住,徐*和包*的人去营销房找打他们的人,营销房的一个公主跪在徐*等人面前,后面有人喊“和你没有关系你别跪着”,公主就起来了。徐*等人从营销房出来,在大厅看见一个公主,一个高个男子持洋镐把打了那名公主一下,徐*的司机把那名男子拦住,让公主走了,陈*拿了把刀出来到大厅对着徐*等人砍,许*不知道砍到了谁,刀扔在大厅,徐*等人走了的事实;

二十六、证人周*的证言,证实周*是环球壹号会所的法定代表人,在环球壹号占有股份90%,但是周*没有投钱,每月的营业额也不分钱,股份是赵*乙行转给周*的。环球壹号的具体工作是乔*乙负责,徐*乙在环球壹号什么都不管,全部由乔*乙负责的事实;

二十七、被害人周*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9日凌晨l时许,周*在吧台站着时有一名男子过来说9999号包间要签单,周*说签不了,签单必须和董事长徐*打招呼。这名男子离开后,徐*和五六名男子到吧台,徐*骂骂咧咧的,一个男的说这是你们店的徐*,另一名穿雪青色短袖的男子走进吧台,周*说这是吧台,有事在吧台外西说。这名男子用巴掌往周*头上打,往周*脸上推,徐*跑进吧台,把这名男子拉出去,过来对周*说把你腿打折,让你出不了环球的大门,然后在周*的头上和脸上打了三拳。周*蹲在地上用手捂住脸。徐*出吧台,周*站起来看见徐*追出去打谢某某,徐*和三名男子围着打他,谢某某被打到大厅的茶几跟前,谢某某跑的时候又被抓住打。过来了四名男子,有两名穿白色衣服的拿着洋镐把,其中一名用洋镐把打周*,打了七、八下,周*被打倒在地,旁边的两名男子对周*拳打脚踢,打完后就走了,周*爬起来,看见那名拿洋镐把的男子又来了,周*腿被打伤,就跳着跑到一楼的通道口坐着。周*上身被打伤,左腿小腿骨折,膝盖移位,胳膊和后背被打肿了。一开始是徐*在脸上打了三拳,然后徐*的司机用洋镐把在周*身上打。谢某某和乔*等人也被打伤了。一个白衣男子将吧台的电脑推倒,一个男子拿着洋镐把将吧台东侧的花盆砸坏的事实;

二十八、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9日1时许,谢某某在环球壹号上班,去吧台拿酒单的时候看见吧台有客人在打员工,谢某某上前拉架,那几个客人上前打谢某某,把谢某某按在地上打,其中一个人还拿陶瓷纸巾盒把谢某某的头打烂了。谢某某到出品间碰见金*,谢某某对金*说自己被打了,谢某某跑进储物间拿了几根洋镐把,给跟在后面的曹*、党羽*、金*几个员工一人发了一根洋镐把,准备回去打对方。刚走到大厅,金*的洋镐把就被对方抢走了,好像是一个光头抢的,这个光头拿洋镐把打金*,对方的人在打员工并砸大厅物品。谢某某就把洋镐把扔掉从后门跑了。谢某某不知道储物间的洋镐把是哪里来的。谢某某当时是上前拉架,被对方拳打脚踢,打人的人中有一个叫徐*。乔*甲、田某某等人都被打伤了。谢某某被打跑回来后看到前台被砸,电脑屏幕、烟灰缸、打印机都被砸坏。谢某某对自己轻微伤的伤情鉴定无异议的事实;

二十九、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田某某在环球壹号工作。2014年7月9日l时许,田某某带着包间的客人去前台结账,客人消费了4000元左右,想用会员卡结账,前台的人说会员卡就剩1000元左右,过了一会包间的客人都下来了,买单的客人就对徐*说卡里的钱不够了,徐*就去问前台的人,前台的人把情况说了,徐*就要签单,周经理说让给环球壹号的老板说一下,客人中的一名男子进前台骂周经理,骂的过程中打了周经理一巴掌,打完以后徐*进来把他们的人劝出去,之后徐*在里面骂周经理,还把周经理打了,徐*的朋友看到以后冲上去打大厅的员工,田某某就对徐*说你叫你的兄弟不要再打了,徐*打了田某某一巴掌,田某某被打倒在地,还在其头上踹了一脚,徐*的兄弟看见以后将田某某拉起来又打了田某某一巴掌,将其打倒在地,又有人把田某某拉起来踹了一脚,田某某捂着脸在地上坐着,过了一会看见旁边没有人就跑了。有一名光头男子拿着洋镐把追打田某某,打在其腰部,田某某被打倒在地,光头见状走了,田某某就跑进了118包间躲着,过了二十分钟左右出去,看见大厅没人,被砸的乱七八糟,田某某准备收拾大厅时那群人过来了,让田某某站住,田某某又跑进118包间的卫生间躲着,这些人把包间的门拽开,把田某某拉到118包间的门口打了两巴掌,其中一名男子说不要打了,这些人走了。*某某的脸部是徐*和他兄弟打的,腰部和屁股是被光头用洋镐把打的。谢某某、周*、乔*甲也受伤了。*某某对自己轻微伤的伤情鉴定无异议的事实;

三十、被害人乔*的陈述,证实乔*是环球壹号的服务员。2014年7月9日凌晨,乔*正在一楼巡查,看见有七、八名男子围在吧台前,乔*过去后看见在吧台里有三名男子围着周*甲,一个穿雪青色短袖的推了周*甲一把,周*甲道歉,穿雪青色短袖的和白色短袖的走出吧台,一名戴眼镜的男子冲到周*甲跟前在周*甲脸部打了几拳,周*甲抱着脸,这个男子出去打其他服务员,乔*在吧台跟前站着,过来一名偏胖的男子从*背后将其脖子搂住将其按倒在地,乔*的同事将该男子拉开,乔*站起来后看见谢某某被三、四名男子殴打,谢某某被打倒,刚站起来又被一名男子用硬塑料的纸巾盒砸在头部,谢某某挣脱开往外跑,乔*也往外跑,刚到东面楼梯口,乔*被一个人搂住脖子往后面拉,被三名男子动手打,穿雪青色男子从*后面抱住乔*,另两名拳打脚踢,乔*被打倒在地,这些人跑开去打其他人。乔*被两名女服务员扶到地下室。乔*鼻骨骨折、门牙旁的两颗牙被打掉了一小块,眼睛充血,毛细血管破裂。乔*是被穿雪青色衣服的男子和另两名男子打的,雪青色男子听说是光华门的张*。周*甲、周*乙、申*、田某某等人都被打伤了。吧台的电脑被损坏,乔*对自己轻微伤的伤情鉴定无异议事实;

三十一、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苗某某在环球壹号西大门外车场看车,听见大厅有吵闹的声音,进到大厅后看见谢某某被三、四个人按倒在桌子上打。田某某在大厅站着,想劝架但是没有说出来,被光头用拳打倒在地,倒地后光头又在田某某的头部踢了一脚,徐*甲抓住田某某的手腕将田某某拉起来,用拳打在田某某的脸部将田某某打倒。徐*甲带着三、四名男子进到吧台里面,其中两名拿着洋镐把,徐*甲说给我往死里打,拿洋镐把的男子用洋镐把在周*甲身上打了七、八下,另外的三、四个男子对周*甲拳打脚踢,看周*甲不动才停手。*某某劝架,徐*甲在苗某某的右眼打了一拳,光头拿洋镐把将收银台的电脑、花盆砸了。*某某跑到大厅东北角,徐*甲和光头跟过来打苗某某,苗某某挣开后跑到员工通道的门外面。*某某不认识徐*甲,后来听说戴眼镜的是徐*甲。*某某对自己轻微伤的伤情鉴定无异议的事实;

三十二、被害人申*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9日l时许,申*在环球壹号工作时,听见对讲机里说让所有男性工作人员到会所大厅,到后申*看见七、八个喝酒的客人在大厅收银台和买单的经理争吵,争执中两三名男客人殴打买单经理乔*甲,对乔*甲拳打脚踢,总经理乔*乙见状拉架,有两名男子开始殴打乔*乙,楼层经理让拉架,申*拉乔*乙的时候一名男性客人打了申*一巴掌,申*把乔*乙劝走,七、八个客人见服务员就打,申*跑到后门的休息室门口,有五、六个男客人对申*拳打脚踢,申*抱着头蹲在休息室门口,客人离开后,申*耳朵流血,在会所员工通道躲着。过了十几分钟警察来了的事实;

三十三、被害人周*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9日凌晨1时许,周*在一楼的101经理休息室休息,刚出来就看到四、五个男子,其中两名男子手上提着洋镐把,穿雪青色短袖的用洋镐把的男子在周*的肩膀打了一下,又在周*的头上打了几下,周*往休息室跑,跑到休息室门口的时候被一名穿白色短袖的男子用洋镐把打在腰部,后这些人走向吧台,周*就在休息室沙发坐着。过了一会,这些人又到休息室,周*往外面走,一名穿雪青色短袖的男子和一名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将周*推搡至休息室里的沙发上,一个穿深蓝色短袖的男子问认识不认识他,周*没有说话,这名男子说你给你们爷爷记住,你们爷爷我叫徐*。这名男子又看见附近的一个女服务员,让这名女服务员过来给他跪下,这名女服务员就过来跪下了,徐*指着所有的服务员说我叫徐*,以前这个场子我照着,里面有我的股份,现在你们爷爷不照这个场子了。说完从休息室出去了。周*被穿雪青色短袖男子打的时候看见吧台有服务员被打。周*头部淤血,腰疼。穿雪青色短袖的男子听说是光华门的“张*”。戴眼镜的穿深蓝色短袖,自称是徐*的事实;

三十四、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7月22日上午10时许,徐*、来*、马*三人同时自行到丽*出所接受调查。调查完毕后告知三人随传随到。后公安机关多次通知徐*、来*、马*(让徐*代为通知马*)等三人来所接受调查,三人均未到案。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来*、马*三人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徐*于2014年7月28日自行到公安机关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6日0时许,马*在银川市兴庆区南门兰花花酒店门口被银*出所抓获并送至*出所,当日刑事拘留。2014年12周17日徐*带来*至*出所,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事实;

三十五、案发经过的视频资料,证实2014年7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来*、马*伙同徐*等人至银川市兴庆区环球壹号娱乐会所消费,后在一楼收银台,徐*因结账与该会所收银员周*发生争执并动手打周*。后徐*、来*、马*等人一起殴打周*及该会所工作人员。该会所工作人员拿洋镐冲过来到一楼大厅,马*等人上前将该会所的一名员工的洋镐夺走后开始挥舞,并与徐*、来*、马*一起追打大厅服务员。该会所的工作人员遂后退躲避。殴打完后,来*等人将吧台上的电脑推倒,马*用洋镐把将收银台的打印机、电脑、灯物品砸坏。后徐*、来*、马*等人离开现场的事实;

三十六、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09年10月13日,马*因犯抢劫罪被银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三十七、收据和谅解书,证实周*、谢某某、田某某、周*、苗某某、乔*、申*等七人收到徐*的赔偿款,并对来*、徐*等人表示谅解的事实;

三十八、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3年8月16日之前徐*和徐*达成协议,徐*用60万元在环球壹号入股百分之十。2013年8月16日徐*给徐*的账户打了60万元。徐*给徐*分过几次红利。徐*有环球壹号的股份和消费卡,2014年7月8日徐*的朋友张*过生日,徐*在环球壹号定了一个包间。晚上21时许,徐*和张*、来*等十几个人去了环球壹号,7月9日凌晨结束还有七、八个男的,其他人都回家了,徐*让来*拿着环球壹号的充值卡去吧台结账,因为卡*余额不足,徐*到吧台签单,吧台服务员周*不让签单,徐*和周*发生争吵,徐*用手指着骂周*,周*把徐*的手挡了一下,徐*冲上去用拳头往周*的脸上打了几下,乔*乙用对讲机喊拿上东西快到大厅,从营销房和后门冲出来二十几个人都拿着洋镐把,陈*拿了一把30公分的刀,有人往徐*的身上打,徐*还手,双方互相撕打在一起。徐*这边的人将洋镐把抢过来,用洋镐把打人,来*和姓马的男子也将对方的洋镐把夺过来,和对方打起来。姓马的男的冲进小姐休息室,徐*和来*也进去,姓马的男子手里还拿一个棍子,休息室里一个女的给姓马的跪下,与徐*一起的一名男子让下跪的女子起来。徐*等人往环球壹号外面走,开车离开。徐*和周*因为买单的事情发生争吵,乔*乙拿对讲机让人下来,打人是对方先动手。来*将对方洋镐把夺过来打对方,徐*用拳头打了人。徐*身上和头上被打,来*的胳膊被打了几棒,对方的伤情不知道。公安机关告知徐*,乔*甲、苗某某、周*乙、田某某、谢某某五人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徐*对五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事实;

三十九、被告人来*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7月8日,张*过生日,吃完饭后,来*的老板徐*就把人都带到环球壹号唱歌。7月9日凌晨徐*让来*去吧台结账,吧台员工说卡里的钱不够,来*就跟徐*说了,徐*、来*和四名男子去吧台签单,周*甲说不行并骂徐*算什么,为什么要给你签单。徐*在周*甲脸上拍了两巴掌,过来五、六个穿白色衬衣的男子跑到吧台,一个叫陈*的手里拿刀准备捅人,不知道谁喊打徐*,营销房和一楼走廊出来二十多名男子手里拿着洋镐把,冲过来打人,有人用拳头和洋镐把打徐*。周*甲用洋镐把打在来*的肩部,来*就将洋镐把抢过来,用洋镐把打了周*甲的腿四、五下,周*甲跑了,来*在大厅站着,光头用夺过来的洋镐把砸了吧台的电脑、打印机和其它物品。环球壹号的员工去了后面的小姐房间,来*几个人就去了小姐房间,有一个小姐跪在地上,来*这边的人说让小姐起来。几个人又从小姐房间出来回到大厅,后来就都走了。徐*的胳膊和手受伤了,来*的左胳膊被打,其他人的伤来*不知道。来*用洋镐把打了周*甲腿部,身上打了几棒来*不记得了。来*没有去医院看病。环球壹号的吧台是光头用洋镐把打的,把电脑和打印机砸坏了。来*对周*甲轻伤一级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的事实;

四十、被告人马*供述和辩解,证实2014年7月8日21时许,马*在南门遇见一个外号叫“八仙”的男子,说过生日让去环球壹号喝酒,马*就跟着去了,包厢里有五、六个人,“八仙”介绍了一个姓徐的。一直喝到凌晨1时许,去吧台结账,马*走在后面,到的时候发现一起喝酒的人和服务员打起来,马*从地上捡起一把洋镐把,不知道谁砸了马*耳朵一下,马*没有找见人,用洋镐把吧台的电脑砸坏了,砸完东西后马*把洋镐把扔了,然后就回家了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来*、马*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六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来*、马*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来*、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来*辩称,其只殴打了周*甲,再没有殴打其他人,也没有打砸环球壹号的物品。经查,案发经过的视听资料证实来*除殴打周*甲外还殴打了他人,并有打砸环球壹号物品的行为,故被告人来*的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来*虽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本人及同案的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马*辩称,只是打砸环球壹号的物品,没有动手打人。经查,案发经过的视听资料、证人吕*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苗某某的陈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马*不但毁损财物也殴打了他人。故被告人马*的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马*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马*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害人周*甲、周*乙、谢某某、田某某、乔*甲、苗某某、申*等七人得到徐*的赔偿并对来*表示谅解。被告人来*、马*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他人的身体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来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马*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来*,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司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 被告人马*,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文盲,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2009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银川*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鹏
  • 人民陪审员刘长兴
  • 人民陪审员张玉明
  • 书记员姚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