才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玉树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才某,男,1979年8月1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玉树市公安局于2013年9月18日以被告人才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才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8月5日以事实证据有变化,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出现变化,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玉树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