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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岷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岷县人民检察院以岷检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孙*甲伙同王*甲(另案处理)等人酒后纠集宋*、陈*、王*乙、董*、后*甲等人无故将中寨小学工地干活的民工张*、李*甲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李*甲、虎某甲、李*乙、张*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收条、领条等书证;

2、证人后某甲、宋*、陈*、王*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虎某甲、李*、李*、张*的陈述;

4、被告人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甲无视国法,因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深夜闯入建筑工地,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孙*甲以自己被他人殴打为名,酒后纠集王*甲、宋*、陈*、王*乙、董*、后*甲等人将中寨小学工地干活的民工张*、李*甲等人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李*甲、虎某甲、李*乙、张*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事发后宋*、陈*、王*乙、董*、后*甲已赔偿虎某甲、李*甲等五人医疗费20000元。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孙*家属与被害人张*、李*、虎某甲、李*、张*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八千元,取得了五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的年龄等基本身份。

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孙*甲到案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董*、王*、宋*、后某甲、陈*甲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4、收条、领条,证实被害人虎某甲、李*甲等5人获得赔偿的情况。

5、证人后某甲的证言,他和陈*甲,穿黑西服的一个人到正在建的教学楼二楼上,到那儿时,有两间房子里正在打着呢,他们几个就到另外几间房子里找人,在一间房子里发现有人呢,他们就进去了,不知谁喊了一声打,他们就乱打,他用手里拿的钢筋打,具体打了几个人、打了谁、打在哪里他不知道,当时房子里灯没开,他乱打着呢,后面不知谁把灯打开了,他又到刚开始去的那两间房子里,发现两个人被打了,脸上淌着血,他们就出来了。打人是因为陈*甲说孙*甲被小学工地上干活的人打了,所以就去打人。他、陈*甲、孙*甲三人找到一间房子里进去乱打来。有他、陈*甲、孙*甲、宋*等共十几个人,其他的人他不认识。他和孙*甲拿的钢筋。

6、证人宋*的证言,他们吃饭时孙*甲进来说自己让人打了一顿,问大家管吗,孙*甲这么一说,大家就跟着去了小学。他和陈*、王*甲在呢。到小学门口,他听见小学里吵着呢,他就到小学里进去了,进去后他听见二楼上吵着呢,但找不见楼梯,他就用手机把楼梯找见后不知道谁说公安局的人来了,他就喊让大家赶紧跑,他也就回家了。

7、证人苏*的证言,那天她跟宋*甲到一饭馆和一帮人去吃饭,中间宋*甲等几个人出去了半个小时左右,具体干什么了说不上。

8、证人陈*的证言,今年农历八月十五,他们大家一块吃饭的时候,孙*甲出去一阵子进来时整下一身泥,孙*甲说自己让人打了,问大家管吗,陈*就说兄弟们打走,说罢之后陈*、孙*甲、王*、宋*、王*甲、杨*就走了,一会杨*给他打电话说:“我们在小学里呢,人差一点把我们又打下了”。后来董*和他一块去了小学里,到小学里他听见二楼上正打着呢,他到二楼上的一间房子里,一个老汉在床上趴着呢,别的房子里还打架着呢,他刚往里走呢,不知怎么灯就灭了,他也被绊倒在地上了,这时他听有人喊,床上趴的老汉被胖子打下了,他起来看见床上趴着一个人,另一个问着呢,这两个人他不认识,他就把床上趴的这个人屁股上砸了一拳头,这时后某甲对他说人家都走了,他们也就走了。

9、证人董*的证言,孙*甲进来说自己被别人打了,让大家下去帮忙,孙*甲、王*、宋*等人就前面下去了,他和陈*甲后面也跟着下去了,到小学后不知是谁把门一脚踏开,他们就进去了,他听见房间里在吵,打没打他没看清楚,他听见有人说报案了就跑了。

10、证人王*的证言,他、陈*、孙*等人一块喝酒吃菜时,孙*进来说自己被人打下了,问大家管吗,大家就都出去了,他也跟着出去了,他到小学进去后没有找见一起的人,后面他听见有人喊公安局的来了,他就跑了。

11、证人李*的证言,2014年9月8日晚上11点的时候,他们在饭馆里吃饭,这时进来一个名字他说不上的年轻人说:“某某被人打下了,”说罢几个人就跟那个人走了,他们几个等了一阵子没见回来,他们就出去看,在三中门上他们看见小学门口有十几个人往小学里进去呢,他们就回学校宿舍了。

12、证人杨*的证言,2014年农历8月15晚上11点多,他们听到施工工地上有吵闹声,和他一个房间住的刘*就到工地上看去了。今天早上他才知道,他们施工的6名工人被人打伤了。

13、证人康某甲的证言,2014年9月8日晚上凌晨一点多,他听见他的铺子门口有声音,他开门一看,看到孙*甲在门口坐着,他问了孙*甲几句,孙*甲醉的一句话也不说,然后他就扶孙*甲到他睡的床上。第二天早上,孙*甲给他说:“昨晚我看见一个人在敲我家的铺子门,我说人家睡了你敲啥呢,那个人就把我打了一顿,我就打电话让我们一起吃饭的到中*小学工地,没有找见那个人,然后和工地上的人发生了争吵,打成架了”。

14、证人杨*的证言,2014年9月8日晚上10点多,他和陈*甲,宋*,董*,王*甲,孙*甲几个去“四川川菜馆”吃饭,他们喝了一阵子酒到11点20多他就回家了。9月9日早上陈*甲给他打电话说昨晚自己和孙*甲,王*甲,宋*等几个人去中*小学找打孙*甲的人并打成架了。

15、证人王*的证言,今年农历八月十五晚上十一点左右,他和董*等人一起吃饭,孙*甲从饭馆里进来满身是泥,陈*甲说:“某某被人打了,我们看走”,他们找到岷县三中的桥下面没找到人,陈*甲、董*、孙*甲、杨*、宋*,还有几个是陈*甲的朋友,他说不上名字,他们几个沿中寨街道下去找打了孙*甲的人去了,他和苏*、四个学生回到饭馆把帐结了就回家了。

16、证人徐某甲的证言,2014年9月8日晚上十时许,有三个年轻人,他们都不认识,走到学校大门里进来,他问找谁呢?那三个年轻人说:“我们找叫做老*的人呢”,他说:“老*的人全回去了,没有老*的人”,他没有让这三个人进楼上去,那三个人就出来了。在十一点左右,他听见大门被砸的很厉害,当时大门是用锁子锁上的,他们也没有开门,那些人用铁棍几下就把大门砸坏了,有十几个人全是年轻人,每人手里提着一根螺纹钢,约60到70公分,他上前挡住说:“老*早就回去了,没有老*的人”,他正说时,有一个年轻人要动手打他呢,他被他媳妇拉了一把,虎某甲上前阻挡时,被一个腿子拐的年轻人在脸上太阳穴附近一铁棍,把虎某甲打倒了,然后那帮年轻人就冲上二楼,他就打“110”报警了,那些人在二楼上打完人后,就走了。

17、证人辛某甲的证言,2014年9月8日晚上十点多,他在门卫室里坐着,进来了五六个年轻人,手里拿着螺纹钢筋,他问那些人是干什么的?那些人中一个说干活的工人把他们的一个兄弟打了。他就赶紧给他们的负责人杨经理说去了。一会儿那些人就砸大门,把门砸开后进来了十几个人直接上二楼了。大概过了几分钟那些人就从楼上下来走了,后面楼上的工人说他们的几个人被打伤了。

18、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9月8日晚上大概11时左右,他听见有人砸他们工地的大门,后面门好像被砸开了,有人进来到他们工地,一会儿就到他们房子里,大概有十几人,都拿的钢管、螺纹钢筋,那些人进来就说要找四川的什么人,他没有听清楚,后面那些人和他们争吵了几句,就开始乱打他们,并把他们房子里的东西乱砸,他们没有还手,打了一会那些人就跑了。

19、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9月8日23时许,他和几个工友坐在床上聊天,这时候房子里进来六七个年轻人,手里都拿着半截螺纹钢,到房子里其中一个就说你们谁也不许动,张*乙站起来,被一个中等身材稍胖的年轻人把张*乙的胳膊上打了一螺纹钢,然后把张*甲的背上打了一下,这时候那帮人中的一个人说不是这些人,到隔壁的房子里看走,说着那些人就出去到了隔壁的宿舍里,当时他们没敢出去,只听见那些人又在隔壁打人。过了一阵子,他听见那些人走了,就到隔壁去看,发现李*甲在床上趴着呢,头上在流血,李*乙的胳膊上被打了,张*戊的腿上被打了。

20、证人张*的证言,2014年9月8日晚上11点多,突然有十多人手里拿着60多公分长的螺纹钢,把他们住的房门口堵的竹胶板踏开,什么话也没说就把他们打开了,其中一个把他在左腿上打了一钢筋,另外一个把他在右腿上踢了两脚,在脸上踏了两脚,他就用被子赶紧把头包住了,同时,把他们同一个房间住的李*、李*乙也打伤了。

21、同案犯王*的供述与辩解,今年9月8日下午,陈*甲打电话叫他和孙*甲到董*甲家浪,他俩就去了,到董*甲家时看见陈*甲、王*、杨*还有四个学生喝酒,他也就一块喝,喝了半个小时后,他们就到中寨集上的四川餐厅吃饭,后面又来了王*丙和宋*,还有宋*的对象等人。喝到晚上十一点左右,孙*甲出去一阵子回来说被人打了,陈*甲说咱们下走看走,他、陈*甲、王*、杨*、董*甲、宋*、孙*甲几个就到楼下去找,找了半天没找见,不知道谁说了一句是小学工地上的人打的,他们就找到小学工地,陈*甲和孙*甲先上楼去找,他们后面也就跟着上去了,到二楼没有找见,孙*甲和陈*甲上了三楼,几个就把二楼的一个年轻人打了一顿,他把那个年轻人在背部打了一拳,别的几个怎么打的他没有看清楚,打罢后他们到三楼时陈*甲和孙*甲把一个人脸上打烂着呢,脸上淌着血。打架时别人手里拿的啥他不清楚,他啥也没拿,就用拳头打的。

22、被害人张*的陈述,八月十五“中秋节”晚上,他们喝了酒之后大概十点多了,就睡下了,睡了一阵子,他听院子里吵得很,他也没有管,过了一阵子楼上上来几个年轻人到他们三楼住处,当时他跟张*等人在睡觉,他刚起身到床上坐下,进来了一个年轻人把他脊背里打了一钢筋,他对那些人说:“你把我一个老汉们打着干什么呢”,这时另外一个年轻人说:“把老汉再不要打了”,打他的这个年轻人又过去把张*胳膊上打了一钢筋,脊背里打了一钢筋就走了。过了一会他听说隔壁的李*甲几个人也被打伤了。

23、被害人虎某甲的陈述,那天是中秋节,他们几个在二楼民工住处喝了酒,晚上10点多,他们喝罢酒他和徐*准备去住处休息,他们两个刚走到一楼的拐弯处时碰见了三个年轻人,他和徐*都不认识,三个年轻人说要到二楼民工的住处找四川人,那些人都喝了酒着呢,他害怕到楼上去出事情,他说:“楼上没有四川人”。其中戴眼镜的一个年轻人说:“爷要找谁就找谁,这还是爷的母校”。他和徐*就下话着把这三个年轻人劝着到施工工地的大门里出去,他和徐*就让看大门的把大门锁了。大约过了20多分钟,他们听见有人砸大门,一阵子把大门的锁子砸开进来到院子里了,他和徐*、徐*的妻子就从帐篷里出去到院子里,老*就挡住说:“你们要做啥呢”,一个年轻人要打徐*呢,就让妻子一把拉住了,接着就把他在脸上打了一下,他当时也没看清时用啥打的,就被打昏了。

24、被害人李*的陈述,2014年9月8日晚,在睡觉的时候,他听外面吵得很,这时进来五六个人把他们的门踏开了,那五六个人进来啥也没说就把他跟李*、张*三个睡觉的人乱打开了,开始把他腿子上打了一钢筋,还有一个人把他鼻子上打了一拳,把他鼻血打淌了,当时把他打晕了,后面的事情他就说不上了。

25、被害人李*的陈述,2014年9月8日晚11点,他和李*甲、张*戊听见隔壁的房间里有打人的声音,约有五分钟的时间,有人喊这个偏屋里也有人呢,在他们房里就进来了七八个人,那些年轻人手里拿了70公分长的铁棍和钢管,把李*甲在背上用铁棍打,他当时就给那个年轻人说:“你们肯定把人认错了,把人打错了,”他说完,那些人便转过来,把他背上用铁棍打开了,打了一会,最后把张*戊在腿子上和腰里打了几下,这时有个小个子年轻人说:“等一下,可能把人认错了,不是他们这些人”,然后那些人就走了。

26、被害人张*的陈述,昨晚他和张*、张*、张*丁过八月十五喝了点酒,到晚上十一点多准备睡觉呢,进来了八九个年轻人,看上去是来找人的,一个穿半袖和短裤的人手里拿的螺纹钢棍,长有六七十公分,就开始打他,把他打了一棍之后就让他蹲下,他蹲下之后又打了一棍,随后又把张*背上打了一棍,这时那些人当中一个戴眼镜的年轻人就劝自己的人,后面那些人就走了。

27、被告人孙*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农历8月15晚上他和王*甲坐车从兰州往岷县走,陈*给王*甲打电话叫到四川酒家来吃饭,一起吃饭的一共有十几个人,吃完饭以后,他就想到他家转转,他到他家门上时,看见有一个人用脚踏他家小卖部的门,他就对那个人说,铺子门不开人就已经睡下了,你用脚把门踏啥着呢,那人说话是外地口音,就一脚把他踢倒在路上,那人他打不过,他起来对那人说,你有啥话了好好说么,那人没说话还要打他,他就跑到饭馆里叫人去了,那人他看到从小学里进去了,他当时叫下的有王*甲、陈*、董*、宋*、王*,叫罢以后把情况说了,陈*几个前面去了小学找打他的那个人,因为他衣服上全是泥,泥擦罢以后他也去了小学,他到时陈*几个已经和工地上的人打起架了,打架的那些人他不认识,是在小学民工工地打的,他把一个不认识的人背上打了几拳。他们是用工地上的几十公分长的钢筋打的,还用拳脚打来,具体打伤了几个他说不清楚,都乱打着。打罢后就都分开了。

28、甘肃省*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6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9、甘肃省*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65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虎某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0、甘肃省*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6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甲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1、甘肃省*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64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2、甘肃省*鉴定中心(岷)公(法医)鉴(临床)字(2014)64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乙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33、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家属与五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五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甲目无国法,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家属在事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孙*甲,因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被兰*公安处民警抓获,同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全毅
  • 审判员党振兴
  • 代理审判员金娟
  • 书记员宋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