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韦**、冯**与张**、张**寻衅滋事罪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陇西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韦*、韦*、冯*与被执行人张*、张*寻衅滋事罪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陇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张*二人因寻衅滋事被本院判刑后现正在定西监狱服刑,其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其亦认可。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陇西县人民法院(2015)陇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