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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张某某、鲁某某、周某某、王*、贵*、赵*、马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4)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张某某、鲁某某、周某某、王*、贵*、赵*、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鲁某某、周某某、王*、贵*、赵*、马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辩护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汪*、张某某、鲁某某三人在安定区蓝巨星KTV喝完酒后,在该KTV门口挡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赵*发生争执,汪*、张某某、鲁某某将被害人赵*进行殴打后离开。三被告人离开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周某某、王*、赵*、贵*、马某某等人,并返回蓝巨星KTV门口伙同周某某、王*、赵*、贵*、马某某等人将赵*及其赶来的家属赵*、杨*、杨*等人进行了殴打,并致赵*、杨*、杨*及赵*等人受伤。经定西市*定中心鉴定:赵*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杨*、杨*、赵*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请审判长同意,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报、立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户籍在下面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张某某、鲁某某、周某某、王*、贵*、赵*、马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致1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贵*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汪*辩解:打架时其拨打过110报警电话,被告人周某某被带至派出所后,其主动到派出所并赔偿被害人2000元钱,其行为系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案发当晚周某某被抓后,其和汪*去过派出所,其行为构成自首,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害人赵*在案件起因上有过错,被告人张某某给周某某打电话是叫喝酒,在KTV门口各被告人之间没有寻衅滋事的意思联络,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内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鲁某某辩解:第一次殴打出租车司机后,其劝汪军、张某某离开。第二次返回之后,其再没有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被告人跟贵某辩解:案发后其向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单独向被害人赔偿20000元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辩解:案发当晚,其去过西*出所,其行为构成自首,向被害人赔偿5000元,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王*、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汪*、张某某、鲁某某三人在定西市安定区“蓝巨星KTV”喝完酒后,在该KTV门口挡出租车时与出租车司机赵*发生争执,汪*、张某某、鲁某某将被害人赵*殴打离开后,又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周某某、王*、赵*、贵*、马某某等人,并返回“蓝巨星KTV”门口伙同周某某、王*、赵*、贵*、马某某等人,对赵*及其赶来的家属赵*、杨*、杨*等人再次进行殴打,致赵*、杨*、杨*及赵*等人受伤。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杨*、杨*、赵*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贵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向被害人赵*、杨*、杨*、赵*赔偿20000元后取得谅解。被告人赵*向被害人赵*、杨*、杨*、赵*赔偿5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赵*、杨*、杨*、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汪*、张某某、鲁某某、周某某、王*、马某某分别向被害人赵*、杨*、杨*、赵*赔偿4500元后,被害人赵*、杨*、杨*、赵*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对各被告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立案材料,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30分许,赵信报案称其在定西市安定区文化路“蓝巨星KTV”门前马路上与汪*、鲁某某、张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殴打致伤,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于2014年4月11日决定立案侦查。

2、被告人汪*供述,证明2014年4月9日晚,其和鲁某某、张某某几人在定西市安定区“蓝巨星KTV”唱完歌后,在该KTV门口挡出租车。鲁某某站在一辆出租车正前方挡住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司机说挡车方式太危险并与鲁某某争执起来。过了一会司机和鲁某某下车互相推搡,司机转到车后备箱里取出一跟螺纹钢*某某,其和张某某过去帮着鲁某某打出租车司机。其三人在出租车司机身上用拳头捣,出租车司机也还击,打完之后其三人坐了一辆车租车离开,司机跑向大操场方向并打电话叫人,张某某也就打电话叫人,之后三人又返回到“蓝巨星”KTV,赵*、王*、周某某,还有两个其不认识的人和出租车司机的人撕扯在一起,鲁某某冲到司机跟前脚踢拳打,其从垃圾车旁捡了一个扫地用的刷子将司机打了几下,警察来将周某某抓走了,其也打车跟到西*出所给被害人赔偿了2000元。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许,其和汪*、鲁某某几人唱歌,鲁某某打电话叫周某某唱歌,没等到周某某,三人就离开KTV出门在路边打车,一辆出租车停下后看见其三人不想拉准备将车开走,鲁某某站在车前用双手当着车,其和汪*乘机坐到了车上,鲁某某上车后和出租车司机发生争吵,出租车司机下车就从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了一根螺纹钢朝三人打,鲁某某将司机抱住,其和汪*对司机拳打脚踢,打了两三分钟后三人就跑向友谊广场方向了。过了几分钟,周某某打电话说他在“蓝巨星KTV”门口被人打了,三人又回到原地方,其看见出租车司机一起另外二男一女撕扯周某某,三人过去将人分开,其和周某某一起又殴打出租车司机一方的人,警察来之后将周某某带走了。

4、被告人鲁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4月9日晚20时许,其和汪*、赵*在“蓝巨星KTV”喝完酒,汪*和张某某要走,其下来送二人离开,在门口打车时,一辆出租车停下后,看见其几人喝醉了不想拉又启动要离开,其挡在出租车前问“你要拒载吗”,出租车司机从车上下来说“你要干啥呢”将其推了一把,之后转到车后备箱里取出了一根螺纹钢冲到三人跟前,其将司机从后腰抱住,汪*将司机手里的螺纹钢夺下扔在地上,三人用拳头在司机身上乱打,汪*从出租车后备箱里取出了一把洗车的刷子在司机身上打,打了两三分钟后,挡了一辆出租车绕友谊广场转了一圈回到原地,发现司机叫来的人和张某某叫来的人互相厮扯,其下车后看见110来了就跑了。

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4月9其,其接到张某某电话后,和王*到“蓝巨星KTV”,到门口后一个中年男子拿着一根钢筋棒说了句“就是这个小伙子”将其殴打,其便还手,不一会鲁某某、汪*、张某某、赵*过来了,中年男子看见有人来就跑了,其几人追到富炎KTV的巷子里将中年人脚踢拳打打倒在地。

6、被告人王*供述,证明2014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给周某某打电话叫让去“蓝巨星KTV”,其和周某某打车到“蓝巨星KTV”门口时,过来一个中年男子拿着一根钢筋问周某某“是这个小伙子吗”,周某某说“不是”,中年男子就用钢筋打周某某,其冲上去抓住中年男子的手,周某某将该男子拉到一边,赵*用拳头在该男子脸上打,然后鲁某某、张某某、汪*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小伙子冲上来打该男子,张某某从商店门口拿了一根拖把把子在该男子腰部打了几下,周某某和不认识的两三个小伙子用脚踏另一个比较瘦的男子,一个中年妇女护着不让踏,周某某和不认识的两三个小伙子踏中年男子,其从张某某手里拿过拖把在中年男子身上打了一拖把,之后赵*抢走了拖把,在小伙子腰部打了几下,周某某又在这个小伙子身上用拳头打,警车来了之后其几人都跑了。

7、被告人贵某供述,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许,张某某给其打电话叫去友谊广场帮个忙,其和薛*到友谊广场“富炎KTV”楼下后,看见一个中年男子手里提着一根钢筋,和王*争吵着,鲁某某先过去朝那个中年男子脸上、头上捣了几拳,张某某也开始打,其将中年男子的一只胳膊抱住,王*将钢筋棒夺下后,其朝中年男子腿上踏了几脚,王*用拳头打,鲁某某拳打脚踢,中年男子被打倒在路上,派出所的人来了之后,大家分头跑开了。

8、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许,其和周某某、赵*上网完后,周某某说有个忙需要帮,其就跟着去了。坐车到“蓝巨星KTV”楼下后,一个中年男子走到周某某跟前问“是不是这个人”,周某某说“不是我”,中年男子一起的一个小伙子把周某某撕住,周某某和小伙子互相厮打,其和赵*、周某某三人就踢打那个小伙子,还过来了两个人也打小伙子,小伙子被撕扯到树跟前摔倒了。

9、被害人赵*陈述,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许,其驾驶着运营的出租车行驶至定西市安定区“唐声影城”附近时,有一个小伙子站在马路中间挡车,其没有停车,那个小伙子突然跳到引擎盖子上,其没有办法将车停下来,中间的两个小伙子强行将车门拉开上了车,挡车的小伙子也上了车,其将车钥匙拔掉下车,三个小伙子将其殴打,其跑向大操场方向的一个巷子里,给妻子打电话让将车开走。其妻子来没有找到车,其从巷子里出来后对方出现了六、七个人将其围住开始打,其被打晕了。

10、被害人杨*陈述,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许,其外甥赵*打电话说他父亲赵*在友谊广场被人打了,其在工人俱乐部门口找见外甥赵*和妹妹杨*。在往军分区方向找赵*时,看见赵*和两、三个人在一起,其外甥上前看赵*伤势,一个小伙子将其外甥脸上捣了几拳,其赶紧让外甥跑,一帮小伙子追上去围住打其外甥,同时来了两个小伙子在其头上、脸上打,其打110报警,几分钟后,打人的小伙子看见警察来了向各个方向跑,其拽着其中一个交给警察。

11、被害人杨*陈述,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许,赵*给其打电话说其在军分区附近被人打了,其和孩子赵*在“蓝巨星KTV“附近找到赵*,赵*满脸是血。其将车停到路边,在停车时看见赵*被一帮人围住打,便赶紧下车护在孩子身上,那一帮人还是不停的打。五、六分钟后警车来了,打人的人四散跑开,赵*和其哥杨*拉着一个小伙子,那个小伙子被警察带走了。

12、被害人赵*陈述,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许,其父亲赵*打电话说在军分区附近被人打了,其和其母亲杨*赶到军分区,其父亲满脸是血,眼睛肿了,突然冲出来十几个小伙子,一个小伙子朝其脸上首先捣了一拳,然后其他人开始打,其跑向军分区家属院门口,被追上的小伙子脚踢拳打,其母亲赶过来将其护住,那帮人还是打,过了几分钟,警车来了,打人的人都跑了。

13、证人周*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许,其在东方*中心楼下上厕所时,看见三个喝醉的小伙子在文化路挡车,一个小伙子站在车正前方,另两个在侧面,站在正前方的一个朝出租车司机脸上捣了一拳,司机还手,三个小伙子开始打司机,打了几分钟,司机从车后备箱中拿出一根四五十公分长的铁棒要打小伙子,被三个小伙子将铁棒夺下,其中一个从车后备箱中拿出擦车用的刷子打司机,另两个脚踢拳打,司机被打着跑向大操场方向,过了一会又来了七八个小伙子又打司机,司机一起的一个小伙子被对方七八个人打的在树下面抱着头,警车来了之后,打人的小伙子四散跑开,一个被司机的家人抓住了。

14、证人薛应虎证言,证明2014年4月9日20时许,其和赵*、马某某上网,其朋友周某某叫其去友谊广场帮忙,其和赵*、马某某到“蓝巨星KTV”门前,周某某下车后朝马路对面走过去,不一会和一个年轻小伙子撕扯着,赵*和马某某也过去帮忙打那个小伙子,赵*、周某某、马某某三人和不认识的一个小伙子将那个小伙子打倒在地,其过去拉周某某没有拉开就躲在旁边,一会警察来了,周某某等人跑了。

15、鉴定文书,证明经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前额及左顶部头皮血肿,8、6╋Ⅲ0松动,牙缺损,牙槽窝清晰可见,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杨*右侧桡骨茎突骨折,右手腕石膏外固定,指端活动可,右臂上举受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杨*左口角上缘有一1cm03.cm的窗口愈合疤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赵*体查:╋牙周膜间隙增宽、脱出1.5mm、叩痛(+)、松*,╋叩痛(+)、松动Ⅰ0。诊断:╋牙震荡,╋牙脱位。

治疗经过:牙弓夹板固定``╋`。

2、检验所见:主诉:全身疼痛,牙痛。体查:神清,精神可,查体合作,自动体位,问答切题,头颅五官端正。牙弓夹板固定``╋`,`╋`叩痛(+),余(-)。

阅片见:CT片见右颧部软组织肿胀。

分析说明

根据法医学检查及送检材料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赵*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

2、此次损伤致赵*右颧弓部软组织挫伤,╋牙震荡,╋牙周位。

3、法医学检查见赵*牙弓夹板固定``╋`,`╋`叩痛(+)。

17、证人宴志芳证言、收条与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赵*向被害人赔偿5000元,被告人贵*向被害人赔偿20000元并取得谅解,其他被告人家属向被害人分别赔偿4500元后被害人向各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

18、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姓名、籍贯、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信息。

1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汪*尚在缓刑考验期内。

20、学校证明,证明赵*发前系东*中学学生,贵某系中*中学学生。

上述事实,其内容客观真实,调取程序合法,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庭审中均已经过当庭质证,本院确认其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张某某、鲁某某、周某某、王*、贵*、赵*、马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1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汪*、张某某、鲁某某、周某某、王*、赵*、马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贵*案发后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可适用缓刑。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被告人汪*、张某某、鲁某某、周某某、王*、贵*、赵*、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对被告人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对被告人贵*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及对各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成立,予以采纳。各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贵*关于其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汪*、赵*、赵*关于其行为构成自首及被告人鲁某某关于其行为构成犯罪中止的辩解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判处的量刑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叫周某某是为了喝酒,各被告人在KTV门口寻衅滋事没有意思联络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汪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被告人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

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5日止)

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

被告人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汪*,男,汉族。
  •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
  • 被告人鲁某某,男,汉族。
  •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
  • 被告人王*,男,汉族。
  • 被告人贵*,男,汉族。
  • 被告人赵*,男,汉族。
  •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建军
  • 审判员张晓萍
  • 人民陪审员苏彩琴
  • 书记员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