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减刑裁定书
法院: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以(2014)安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1月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共获奖分17.5分。该犯系在校高三学生,附带民事赔偿已履行。
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