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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4)第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指控,2014年2月2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马XX以未承包到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拆迁工程为由,给该单位领导发短信恐吓,14时40分,到该单位威胁、大吵大闹,期间公安人员两次出警制止,将其劝离之后,2月28日早上,马XX再次无视法纪,继续到单位无理取闹,同时采取驾驶车辆跟踪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方式,严重阻碍了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正常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多次到被害单位辱骂、恐吓威胁单位负责人,在案发时当中公安人员两次出警制止,将其劝离之后,其再次无视法纪,继续到被害单位无理取闹,致使该单位不能正常办公,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被告人马XX在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马XX辩称,起诉指控他给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领导发短信恐吓不属实,该短信是他的民工拿他的手机发的;指控其他犯罪事实属实,他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马XX以未承包到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拆迁工程为由,给该单位领导发短信恐吓。同日14时40分,被告人马XX到该单位威胁领导、大吵大闹,期间公安人员两次出警制止,将其劝离。2014年2月28日早上,被告人马XX再次到该单位无理取闹,威胁领导,并驾驶车辆跟踪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正常工作。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马XX处扣押发短信恐吓发包方单位领导的黑色摩托罗拉牌手机1部。

另查明,被告人马XX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5月8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所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马XX寻衅滋事案由凉州区公安局于2014年2月28日立案侦查。

2、武威*交易中心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2月27至28日,马XX多次到武威市*办公室辱骂、恐吓领导和工作人员,致使该中心正常工作无法开展,政府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延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3、证人黄X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交易中心主任。2014年2月27日14时40分,马XX闯入他的办公室大吵大闹并质问,为什么交易中心三楼的拆除工程不让其干,这个拆除工程必须得做,如果其他人做,其就不活了,出了人命由他们负责,期间公安人员两次出警制止,将其劝离。经过一下午的吵闹,他下班回家时老感觉后面有人在跟着他,他很恐惧,一晚上都没睡着。同年2月28日早上十点多,他在办公室和班子成员开会,马XX到他办公室里来情绪很激动,用手指着他威胁说如果工程不承包给其,其就不活了,并说20多个工人也来了,一个工人每天200元工资,每天让他赔5000块钱,直到答应让其开工,后来发现他们的工作人员在摄像,马*就放下狠话走了。同日十一点多的时候,他和孟XX主任、吴XX、李X到凉州区公安局报案途中,他马*驾驶有一辆黑色小轿车紧跟在他们的后面,一直跟到凉州区公安局门口,他们报完案回交易中心的路上,那辆黑色小轿车又跟上他们的车,一直跟到了交易中心门口。另外,2014年2月27日马XX用13993540541的手机还给他发来短信说,如果工程给别人拆,其也带工人来拆,出了人命让他负责。马XX的行为造成他中心的工作无法开展,致使2月28日上午班子成员召开的会议中断,定于下午由各招标代理、拍卖机构参加的《关于征求武威公共资源交易随机抽取中介机构实施细则》的意见讨论会推迟,致使市外中介机构无法当日返回、滞留武威。另外使民勤县、武威市的五个项目建设招标报名工作进程严重滞后,20多家投标单位的报名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严重影响了项目开标时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办事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4、证人武XX的证言,证明她系甘肃*标公司的业务经理。2014年2月27日下午到2月28日上午,她在交易中心出售招标文件过程中,有一个男子在交易中心闹事,那个一个男子在办公室大吵大闹,不听劝阻,当时交易中心来了好多投标公司的代表,看见那个男的吵闹,掉头就走了,导致她们公司无法正常出售招标文件,使她们公司、委托方经济上受到很大影响。

5、证人蔡XX的证言,证明她系甘肃*询公司招标代理。2014年2月27日她到交易中心找黄主任在中标通知书上签字,突然一个男子闯进办公室和黄主任吵了起来,那个男的说不想活了,而且说这个拆迁的活其干不成,别人也不能干。过了一会儿保安来劝说那个男子离开,那个男子不愿意,并在二楼大厅里来来去去大吵大闹,不听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劝阻。她代理的七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字也没签上,下午招标项目的报名人也不敢前来报名,严重影响了后续的招投标工作。

6、证人年XX的证言,证明她系甘肃瑞*限公司招标员。昨天(2014年2月27日)下午她看到马XX大吵大闹,说这个活一定要其干,别人没办法干,如果不让其干,肯定要出人命的。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和保安进行了劝阻,可马XX不听,依然大吵大闹,当时交易中心来了很多招标公司的代表,看到有人在吵闹,掉头就走了,影响了招标工作。今天(2014年2月28日)上午马XX又来了,还是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交易中心的工作秩序,使许多报标公司不能及时报名。

7、证人刘XX的证言,证明她系甘肃永*询公司招标员。2014年2月27日下午二点多至五点左右,一个称马*的人在交易中心二楼大厅大吵大闹,从一个办公室出来又窜到另一个办公室,见着工作人员就吵嚷,还扬言拆除工程谁都不能干,只有其能干,如果承包给别的人干,其见谁就打谁,如果出了人命由交易中心负责。如果不让其开工,每天5000元的工人工资由交易中心负责。当天因为马XX在交易中心吵闹,把她2013年公租房建设项目招标报名的事而耽误了。2014年2月28日她来报名,结果又被马XX闹得没有把名报上。

8、证人汪XX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交易中心副主任。2014年2月27日至2月28日马*(音)到交易中心黄主任的办公室吵闹,威胁黄主任、如果拆迁工程不让其干,就要出人命,警察对马XX进行了劝离,马XX也不听,马XX的行为严重影响了交易中心正常工作秩序。

9、证人胡XX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2014年2月27日早上,马XX到交易中心黄*办公室大声吵闹,说没有把工程承包上,同日下午又来了,还是吵闹,后来警察把马XX劝走。过了一会儿,马*又到黄主任的办公室里吵闹,马XX行为严重影响了交易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使交易中心正常的工程咨询工作无法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推后。

10、证人李XX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马XX是兰州*拆除公司负责人,马XX在他们交易中心投标一个工程项目,因在投标期间送礼,被取消了竞标资格,所以就在他们单位闹着非要把竞标的工程项目让其做。2014年2月27日马XX来过他们单位两次,每次来都是到各办公室吵嚷,说工程非得给其,不给其干的话会出人命的,反正闹得他们没办法正常工作。同年2月28日上午10点左右,马XX又到黄主任的办公室闹,说如果那个工程不给其干,谁干其就整谁,他们劝马XX不听,闹得他们单位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

11、证人马X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安。马*在2014年2月27至28日多次闯入交易中心,辱骂、恐吓中心领导,警察来无法制止。致使中心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不能按时开标,会议也无法正常召开。

12、证人吴XX的证言,证明他系武威市*心办公室主任。他们单位要拆除三楼的展览厅,马XX想承包这个活,但是因为马XX想用行贿的手段来承包,结果被黄主任拒绝了,后来马*就没有把这个活承包上。马XX知道后就连续两天到交易中心来闹,说这个活非得干,不然谁干就打谁,而且还说要是那天不让其的民工干活,其就要整天跟在黄主任的身后,要吃住在黄主任的家里,他不但恐吓他们单位的工作人员,还跟踪他们的车辆。

13、证人孟XX的证言,证明他系XX市纪委派驻在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2014年2月27日至28日,有一个叫马XX的回民到交易中心黄*的办公室大吵大闹,说要承包拆迁的活,别人谁干就打谁,如果不让其干,其就要死在这儿,还威胁要交易中心承担其工人的工资。马XX在2014年2月27日下午先后来了三次,报警后警察来了对马XX进行劝阻,28日又来闹事。从昨天(2月27日)到今天报案,他们中心被马麦德吵闹的无法工作。黄*是一把手,安排许多工作,马XX一直吵闹,使黄X没法安排今天的工作,中心来办事的群众要找黄*签字,却被马XX闹得无法签,使办事群众意见很大,昨天等了一天没办成,今天来办,黄主任又被马XX缠住不放,还是干不了,又让群众等了半天。

14、马XX的供述,证明在武威主要从事承包拆除建筑的活。2012年5月7日,他因与永昌县文化广播影视局签订拆除工程合同时,纠缠、辱骂工作人员,扰乱单位办公秩序,被永昌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十天。2014年2月27日他去过XX市公共交易资源交易中心,他去找黄*主任,问一下交易中心拆除工程的活为什么没给他,而给其他人了,他就去讨个说法,讨个公道。他没有辱骂威胁黄主任和其他交易中心的人。今天(2月28日)早上,他去问了一下公车拍卖的事情。他今天早上跟着黄主任的车到武威市委又到凉州区公安局,是为了缠住黄主任,逼黄X把承包工程给他。13993540541号手机是他的,最近他一直带在身上。

15、武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证明材料,证明黄X系该交易中心主任,主持中心全面工作。

16、凉州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马XX处扣押黑色手机一部,内有马XX所发短信内容称,黄主任你坏了良心了,我出的价格是36000元,比别人出的低,如果别人拆,他也带人来拆,出来人命有黄主任负责。

17、凉州区公安局提取笔录,证实从公共资源*办公室主任吴*处提取马XX名片一张。

18、永昌县公安局治安卷宗,证明被告人马XX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5月8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19、接处警登记册,证明2014年2月27日马XX在武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闹事过程中,凉州区公安局东大街派出所警察曾两次出警制止。

20、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2月28日11时,东大街派出所接到指令,有人在是武威*易中心闹事,民警到达现场后,闹事人员已离开现场,经调查闹事人员系2014年2月27日在武威*易中心闹事的马XX。

2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黄X、李XX、吴XX辨认马XX是武威*易中心闹事的人。

2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马XX,男,1977年8月4日生。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相互印证,能够客观的证实被告人马XX的犯罪事实,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因未承包到拆迁工程,借故生非,多次辱骂、威胁发包方单位领导,公安人员两次出警制止后,仍然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马XX曾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处罚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马XX所持其未发短信恐吓发包方单位领导的辩解意见,经查,由庭审质证核实的扣押物品清单、手机短信照片,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证实其发短信恐吓发包方单位领导的犯罪事实,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马XX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马XX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之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马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马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黑色摩托罗拉牌手机1部,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XX,又名马*,男。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2年5月8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魏博平
  • 审判员:杨宗武
  • 审判员:香劲元
  • 书记员:田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