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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韓某某、柴荣山、柴*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4)第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韓某某、柴某某、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韓某某、柴某某、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杨*、蒋某某伙同赵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蒙CRR156号小轿车,行驶至武威市凉州区古永高速公路黄羊收费站出口处,不缴纳车辆通行费欲强行闯卡时,收费站工作人员王*、邓某某上前劝阻并让其缴纳车辆通行费,赵某某下车缴费时与王*发生争执,并殴打王*。之后,收费站工作人员邓某某与杨*、蒋某某、赵某某双方发生互殴,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黄羊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制止时,遭到杨*、蒋某某、赵某某及杨*打电话叫来的被告人韓某某、柴某某、满*(古浪县公安局处理)等人的围攻殴打。其中,杨*拳打被害人(收费员)王*,赵某某持皮带抽打被害人(收费员)邓某某,致王*、邓某某及被害人(派出所民警)朱某某轻微伤。

2013年7月8日23时许,因满占兵的货车被张*扣押在其淘金工地,被告人杨*伙同武威市古浪县古浪镇村民丁*、满占兵、祁*、王*(均由古浪县公安局处理)为讨要被扣的货车,驾驶机动车在甘肃省武威市天祝县供销宾馆内将被害人张*带至古浪县古浪宾馆508号房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2013年7月12日16时许,张*被武威市古浪县公安局民警解救。2014年3月27日,被告人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已与被害人邓某某、王*、朱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由被害人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解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蒋某某、韓某某、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被告人杨*伙同他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韓某某、柴某某、蒋某某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韓某某、柴某某、蒋某某能认罪悔过,已赔偿全部损失,达成刑事和解,可对被告人杨*、韓某某、柴某某、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害人有过错,对被告人杨*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韓某某、柴某某、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四)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韓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柴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生,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4年3月27日投案自首,当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被告人韓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19日生,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9日经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无逮捕必要,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柴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18日生,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9日经凉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无逮捕必要,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生,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凉州区公安局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宗武
  • 审判员香劲元
  • 代理审判员蔡红梅
  • 书记员田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