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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凉区检刑诉字(2014)第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6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武威市*管理公司附近与鑫*理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引起厮打,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柏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制止时,刘某某故意损毁处警警车的车窗(甘H0283警车)玻璃、方向盘,拆卸走警车后车牌照。严重阻扰处警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2013年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武九公路岔路口的道路上多次利用树干、石块、碎玻璃渣,倾倒垃圾,屡放死猪、羊等物,设置障碍,堵塞道路后,向被堵过往车辆驾驶人员索要现金、香烟等物,严重影响过往车辆的正常通行及周围商户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罪。现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在三年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妨害公务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辩解其用动物尸体堵路的事实属实,但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武威市*管理公司附近与鑫*理公司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引起厮打,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柏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制止时,刘某某故意损毁处警警车的车窗(甘H0283警车)玻璃、方向盘,拆卸走警车后车牌照。严重阻扰处警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2013年2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武威市凉州区武九公路岔路口的道路上多次利用树干、石块、碎玻璃渣,倾倒垃圾,屡放死猪、羊等物,设置障碍,堵塞道路后,向被堵过往车辆驾驶人员索要现金、香烟等物,严重影响过往车辆的正常通行及周围商户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秩序。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柏树派出所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6月14日下午17时许,我所接到马某某报案到现场出警,当事人刘某某醉酒在现场,即开始调查。期间刘某某用石头随意殴打路人,看到停放的甘H-00283号警车,用石头砸破后玻璃和方向盘。

2、武*源公司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6月14日下午14时许,发现公司的防护栏被刘某某锯断报案会公司王*等人去询问被刘某某谩骂并殴打,刘某某的头部被的碎石蹭破。凉州区公安局干警到现场询问刘某某:“你又在干什么”刘某某就拿起石头砸警车。

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今天下午16时许,我公司外面的防护栏被刘某某推到了。我就打110报警,刘某某就破口大骂,并从地上拾起石头砸我们。派出所的徐所长来了问他:“你又在干什么?”。刘某某从地上爬起来,用石头砸警车,把警车的后玻璃打烂了。

4、证人王*证言证明,我和王*到现场后去问刘某某,他就开始用野蛮话骂我们,又用石头砸我们,我们害怕吧我们的车砸了,就打电话报警,一会所长来了,他就站起采用石头砸徐所长,后他把警车的玻璃、方向盘砸烂了,砸完之后就躺在警车下,刘某某喝酒了。后来被120的拉走了。

5、证人蔺*的证言证明,刘某某把我们公司的防护栏推到了。王*他们去问刘某某,他就开始骂我们,又从地上拾起石头砸我们。我们就报警,警车来后,他把警车的玻璃砸烂了。

6、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那天刘某某把围栏取开了一个门。然后我和他在房间里刷房间。鑫地元公司来了两个女人把刘某某拉了出去,就和他说围栏的事,两个女人打了刘某某一个嘴巴。刘某某开始脏话骂那两个女人,他们就撕到一起,一个高个子女人把刘某某推了一把,刘某某就躺倒地上把头也擦破了。刘某某在地上拿起石头砸那两个女人。双方互相厮打。过了一会派出所的人来了,警察调查事件时,刘某某拿起地上的石头砸警车的玻璃,还把警车的方向盘也砸坏了,把警车牌拿到他的家里。

7、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今天在市场转,看到市场工作人员与姓刘的女的撕扯,木材市场的人在抢姓刘的人手里的石头,姓刘的拿石头砸市场的人。后姓刘的开始砸警车,姓刘的头是自己碰烂的。

8、证人王*证言证明,刘某某把警车玻璃砸烂,又拿的石头砸警车的侧面。

9、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的土地补偿款已付清。刘某某所说的垫方费就是垃圾的费用。

1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经常挡车堵路,害得车辆无法通行。

1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明,刘某某经常在路上堆放死猪、死羊,拦截过往车辆索要钱财。

12、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刘某某经常用石头堵路,不让过往车辆通过。并在旁边立了一块牌子“收费”把路堵住向过往的车辆收费。

1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3日,刘某某把路堵住。如果我们的车辆不缴费就躺在车底下不让过去。他经常把路堵住问司机要钱、要东西。

1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把市场的路堵住,车辆只能绕道而行。

1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在路上仍破玻璃瓶、用石头堵路,阻止车辆正常运行。

16、武威市凉州区怀安乡北河村委会情况说明材料证明,刘某某铺面前修木市场的征用的土地3.04亩的土地征用款已全部付清。

17、徐某某证言证明,今天(2014年6月14日)下午接到报警刘某某与木材市场几个女的在撕扯。接到报警后,我就到市场出警,到了市场后发现刘某某在地上坐着。我就亮明身份问事情的经过,刘某某就骂我们并拿起地上的石头砸警车的后玻璃砸破了,然后把警车两侧的玻璃也砸破了。后来他把警车的牌照卸下拿到自己家里。

18、证人严*的证言与徐*的证言一致。

19、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3日早上,刘某某用死猪、死羊堵住通往市扬的路,派出所的人拍了照片,我们移走了东西,刘某某又把东西移回原处。

20、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14日下午,刘某某将木材市场的围栏破坏了4米,其就到刘某某屋内质问,刘某某就用脏话骂我并捡起石头打我。我打电话报警,派出所的人到现场后,刘某某拿石头追打我,派出所的徐*问:刘某某你干啥?刘某某拿起石头砸徐*,徐*躲开后刘某某就用石头把警车上后玻璃、方向盘砸坏了。刘某某经常堵路堵车堵人要钱。

2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的事实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22、兰州*民医院精神病鉴定所鉴定意见,刘某某经鉴定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作案现场情况。

24、刘某某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生于1958年7月10日。

上列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毁执行警务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在道路上多次利用树干、石块、碎玻璃渣,倾倒垃圾,屡放死猪、羊等物,设置障碍,堵塞道路后,向被堵过往车辆驾驶人员索要现金、香烟等物,严重影响过往车辆的正常通行及周围商户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所持用动物尸体堵路、拦截车辆等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无事生非,多次实施妨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对妨害公务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10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宗武
  • 代理审判员蔡红梅
  • 人民陪审员李成文
  • 书记员田志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