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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某甲、井**、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4)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井*、井*、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井*、井*、刘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井*乙因该村东村组村民井*丙当日干扰其弟井*戌(村主任)主持的村委会选举一事,便伙同井*甲、刘某某等人前往井*丙家中滋事。在滋事过程中井*乙持刀欲砍井*丙,被同村村民秦*将砍刀挡住,井*乙将秦*手部划伤。被告人井*甲在被告人刘某某帮忙控制井*丙手臂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井*丙左臀部、左大腿外侧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秦*、井*丙二人均属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在四年以下量刑,并可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华县杏*村组织选举村委会成员,村主任井*戌主持会场。在选举的过程中村民井*丙怀疑选举舞弊,要求重新选举,并将选票箱撕毁,造成会场混乱,选举无法进行。当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井*乙因选举一事便伙同井*甲、刘某某等人前往井*丙家中滋事。在滋事过程中井*乙持刀欲砍井*丙,被同村村民秦*挡住,井*乙将秦*手部划伤。被告人井*甲在被告人刘某某帮忙控制井*丙手臂的情况下,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井*丙左臀部、左大腿外侧连刺数刀,后四人逃离现场。后经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认定,秦*左手无名指外伤属于轻微伤;井*丙所受外伤属轻微伤。华县公安局杏林派出所将该案作为治安案件受理,并于2009年12月30日,2010年1月30日分别进行了调解处理,被告人井*乙赔偿井*丙经济损失4500元,赔偿秦*经济损失3400元。2013年7月19日,华县公安局经重新侦查认为此案构成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26日对此案以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井*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获三被告人经过;(2)华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10月19日杏*出所对井*、井*、刘*某以故意伤害立案受理,并已治安调解。2013年7月19日,接群众举报,经华县公安局重新侦查认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故对本案以寻衅滋事罪重新立案侦查;(3)被害人井*陈述证明,2009年村上选举村委会成员时,他发现选举有假,就和秦*等人要求重新选举,对方不同意,他很生气就夺过票箱摔到地上,场面乱了,选举无法进行。事后,他把秦*、井*戊叫到他家聊天,过了半小时后,井*拿着砍刀带着井*、刘*某、井*丁到了他家,井*一边踢他家门一边喊叫他出来,他和秦*、井*戊从屋里出来,井*就对他说:“选举关你屁事”等一些话,没说几句井*拿的砍刀向他扑来,他一手抓住了刀,井*正准备扑过来时他一脚把某甲蹬到一边,刘*某就抓住他的另一只手,某甲又扑到他跟前抱着他的腿,用三木刀在他左大腿和屁股上捅了四五刀,在此过程中秦*的左手手指也被砍伤了,对方看他受伤了就迅速离开了,后来派出所受理这事,经派出所调解,对方给他拿了几千元的住院费;(4)被害人秦*证明,2009年的一天,他大队成立村委员会要选举村委会成员,村主任井*戌主持会场。在选举的过程中井*怀疑舞弊,便把票箱打开,选票散了一地,会场就乱了,选举无法进行下去。完后就他和井*、井*戊到井*家闲聊,没多长时间,井*手持砍刀和井*、刘*某到了红*家里,井*对红*说选举管你啥事,多管闲事一类的话,没说几句井*父子拿刀打红*,他去拉井*让某丙跑,井*胳膊一甩,把他左手无名指划伤了。到了医院就发现井*左大腿和屁股上被捅了几刀,咋造成的他没看见。后来派出所调解处理了,给他赔了四千多块钱医药费;(5)证人井*戌证明,他村井*因不满选举过程中有作假,要求重新选举,井*要摔票箱,因他是村主任负责主持与维护现场便上前制止,井*不听,便把票箱摔了。在会场他和井*没有发生肢体、语言上的冲突,也没有看见井*和井*发生冲突。当日井*到井*家门口打井*一事,井*回来后给他说了,后来通过派出所给井*、秦*调解赔偿了;(6)证人高某某证明,事发当天,井*将他小儿子井*叫出家,在门口他看见刘*某和另一个小伙子每个人拉井*一个胳膊,同时向外拉,井*动弹不了。井*拿着一把长刀,他儿子井*的大腿流血了。随后村上的人过来拉架,井*等人就跑了。井*被他媳妇和村里的人用车送到铁路医院;(7)证人宋某某(井*之妻)证明,2009年10月份一天中午,村选举完后,井*来到她家中将井*叫出去,秦*跟着出去,她出去看到井*一手提砍刀一手掐井*的脖子,刘*某和他儿子刘*抓着井*的手,井*拿刀子捅井*。她上去拉架时井*手甩到她的嘴上。井*让她赶紧回家,她就回家了。等她从家再出来时,看到井*腿流血,井*用石头砸井*等人,他们就又过来对井*拳打脚踢。后她和秦*将井*带到医院,秦*左手手指受伤;(8)证人井*戊证明,选举结束后,井*、秦*与他在井*家中闲聊,井*和井*、刘*某到井*家门口将井*叫出家门,说的不太美,之后井*、井*对井*拳打脚踢,井*用一把长约50公分的砍刀准备砍井*时被井*抓住了刀,刘*某扑到井*跟前抓住另一只胳膊,井*从身上掏出一把小刀朝井*腿部捅了几刀,秦*在上去拉架时被井*的砍刀划到了手。周围人见井*腿部出血后就喊,井*等人就离开了;(9)证人井*丁证明,事发当天,选举完后,他在家听说井*在井*家门口与井*打架,走到井*家巷子口时架已经打完了,碰见井*,将井*劝回家了。他没有到事发现场;(10)证人宋*证明,她是东村组的包村干部,选举的当天她在案发现场,记得当天有人把票箱砸了,选举无法进行,没有发生厮打;(11)证人井*某证明,选举的当天他在案发现场,记得当天井*把票箱摔了,选举无法进行,没有发生厮打;(12)现场勘查、现场图、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华县杏*新巷井*家门口;(13)华县公安局证明材料证明,井*、井*所持作案刀具经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多次查找未果;涉案人员刘*,经多次传唤未果;(14)华*医院住院病历证明井*的伤情;(15)华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文书证明,秦*、井*二人均属轻微伤;(16)调解协议证明,井*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协议;(17)被告人井*供述证明,2009年10月18日,村上进行选举,由他弟井*戌主持。过程中井*、秦*等人撕拉选票箱,致使选举无法进行。他回到家后就想不通,随后他同儿子井*到井*家中对井*进行殴打,他持刀欲砍井*,被同村村民秦*将砍刀挡住,将秦*手部划伤。井*与井*厮打,并将井*的臀部捅伤;(18)被告人井*供述证明,2009年10月18日早上,村里选举村民代表,在选的过程中井*把选票箱子摔倒地上,他爸看见后走到井*跟前制止,二人说的不美,井*把他爸推了一下,村民一看选不成了,票都让井*撕了就都散了。散了后他和他爸回到家里,越想越生气,他爸就从家里拿了一把砍刀,和他一块去找井*。到井*家后,井*他们就让往门口走。到门口后,他爸问井*选举管他啥事,他摔票箱子,井*也回了他爸一句“管你啥事”,之后就和他爸吵开了,吵的过程中他爸拿砍刀朝井*砍去,被井用手抓住了,他看见井*和他爸打开了,就过去帮忙,刚扑到井*跟前,井*一脚将他蹬倒在地上,他起来后就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朝井*的左大腿上和臀部捅了四五刀,后被人拉开。当时刘*某拉井*的手,秦*、井*戊、井*在旁边把他们往开的拉,秦*夺他爸刀时手指头不小心被划伤了;(19)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中午大概1时许,井*、井*、他和他大儿子刘*一起到井*家中,到了井*家门口,井*就说:“你为什么要砸会场的票箱,选举的事管你屁事”一边说一边骂,没说几句井*就拿刀向井*砍去,井*将刀抓住,井*正准备向井*扑过去时被井*蹬了一脚,他上前抓住井*的一只手,井*起身又扑到井*跟前抱着他的腿,在井*左腿和屁股上捅了几刀。还证明井*觉得在选举会场时,井*将选举票箱子摔了,没有给他兄弟井*戌面子,要为他兄弟出一口气。当时井*拿了一把50厘米左右的砍刀,井*拿了一把三木折叠刀,他和他儿子刘*什么都没拿,也没有动手。秦*在夺井*的砍刀时把手割伤了。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井*乙因井*丙干扰其弟主持的村委会选举,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伙同被告人井*甲、刘某某持械闯入井*丙家中,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井*甲、井*乙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经达成协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井*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井*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井某甲,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井*乙,男,1959年11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2013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9月6日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3年8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党娟莉
  • 代理审判员李根平
  • 代理审判员王欣
  • 书记员闫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