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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检诉字(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党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党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党某某,男,23岁,1990年6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村民。2010年10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薛建彤
  • 审判员赵海琴
  • 代理审判员吴刚
  • 书记员张延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