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检诉字(2013)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党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党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党某某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