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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韩城市院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王*、张*、薛*某、杨某某、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王*、张*、薛*某、杨某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1月14日晚上23时许,王*(在逃)与被告人薛*、被告人王*、被告人张*、被告人薛*某等人在韩城市新城区滚石国际商务会所KYV唱歌期间,王*与会所服务员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而撕扯,被告人薛*、王*、张*、薛*某等人见状即对被害人张*某拳打脚踢。随后王*又电话纠集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卫某某(在逃)等人,与被告人薛*、被告人王*、被告人张*、被告人薛*某等人从会所包间将被害人张*某拉到过道继续用拳脚、花盆实施殴打,期间又对会所另一服务员被害人牛某某亦采取拳打脚踢、花盆摔砸的手段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张*某、牛某某二人身体多处受伤,并砸毁会所花卉10盆。经陕西省*鉴定中心鉴定,牛某某、张*某身体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经韩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财物花卉10盆价格总值为1600元。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薛*、王*、张*、薛*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家属与被害人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并已全部履行。被害人张*某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谅解书,对各被告人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各被告人能够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王*、张*、薛*某、杨*某、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人杨*的证言,证人乔*的证言,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薛*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王*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张*的供述,被告人薛*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资料,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损伤程度鉴定书和告知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谅解书,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和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王*、张*、薛*某、杨某某、陈某某与人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王*、张*、薛*某、杨某某、陈某某所犯罪名均成立。被告人薛*、王*、张*、薛*某、杨某某、陈某某因琐事与人争执,借机生事,聚众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薛*、王*、张*、薛*某、杨某某、陈某某能够积极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薛*、王*、张*、薛*某、杨某某、陈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薛*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

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

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被告人薛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薛*,男,19岁,1994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 被告人王*,男,21岁,1992年9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 被告人张*,男,23岁,1990年11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 被告人薛某某,男,24岁,1990年7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大专文化,村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2014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 被告人杨某某,男,23岁,1990年10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 被告人陈某某,男,22岁,1992年2月11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薛建彤
  • 代理审判员吴刚
  • 代理审判员孙娟娜
  • 书记员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