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祝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0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10)渭中法刑二终字第00045号刑事裁定,认定罪犯祝*抢劫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2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于2015年5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华山监狱提出罪犯祝*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6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6个,2015年3月13日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祝杨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祝*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7月24日至2015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祝*,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晓强
  • 审判员刘汉超
  • 代理审判员刘明军
  •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