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0年11月16日,陕西省*民法院作出(2010)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拐卖妇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未交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华*狱于2015年5月1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刘*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8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
18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刘*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8日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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