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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冯**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韩*民法院审理的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冯*武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韩*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判后,冯*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

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1990年8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09年3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万宏革
  • 代理审判员雷莉娜
  • 代理审判员栾小君
  • 书记员何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