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韩*民法院审理的韩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冯*武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15)韩*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宣判后,冯*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
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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