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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榆中法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袁*不服,提出上诉。陕西*民法院于2007年9月6日以(2007)陕刑二终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0日经陕西*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2月20日经陕西*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执行机关陕西省庄*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庄*监狱提出罪犯袁*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24个,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袁*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袁*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袁*,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子洲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晓强
  • 审判员别周玲
  • 审判员刘汉超
  •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