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2013年1月24日,陕西省*人民法院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渭*狱于2015年6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2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

12个,2015年3月23日缴纳罚金5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陈*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至2029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1988年9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晓强
  • 审判员别周玲
  • 代理审判员张敏娟
  •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