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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潼刑初字第00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于2015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局提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真诚悔罪,服从管教,按时参加政治、文化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计分考核累计15次被评为积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考核获积极15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87年7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潼关县看守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晓强
  • 审判员刘汉超
  • 代理审判员刘明军
  • 书记员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