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陕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3)渭中刑二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庄*监狱于2015年10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陕西省庄*监狱提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4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4个。2015年3月17日缴纳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2年11月16日至2028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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