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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2012)第0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李*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2日下午2时许,李*(已判决)因给西铜高速工地运送石料同泾阳县永乐镇XX村李XX发生冲突,便纠集岳*(已判决)、郑*(已判决)、被告人李*等人,在泾阳县永乐镇XX村村东西铜高速工地,持砍刀、砖块等工具将李XX打伤,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XX的伤情经泾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九级伤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0日与同年4月28日赵X与李*(已判决)分别与中铁*有限公司西铜高速公路XT-M01合同段签订了水稳拌和站运输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到指定施工现场的合同和将路基上堆放的碎石倒运到水稳拌和站料场指定位置的合同。期间,李*也拉运混合料并予以结算,李XX以自己是赵X合伙人的身份阻止李*拉运混合料,从而发生纠纷,2010年6月2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李*打电话给雷*(已判决)、郑*(已判决)让找人来帮忙,雷*叫来苟*(已判决)、杨*(已判决)等人乘坐一辆越野车来到泾永公路与新西铜高速交叉路口的桥下等候,郑*打电话叫来岳*(已判决),岳*又叫来祝*(已判决)、李*(已判决)及被告人李*,李*叫来王*(已判决),王*叫来刘*(已判决),刘*叫来张*(已判决)后,由郑*驾驶面包车拉着岳*、祝*、王*、被告人李*等人,刘*、张*等人乘坐一辆出租车,李*乘坐另一辆出租车也分别来到泾永公路与新西铜高速交叉路口的桥下,李*在泾阳县城与郑*见面后,分别前往永乐工地,此时,雷*已开着辆越野车拉着苟*、杨*等人在桥下等候,有人让祝*、李*、岳*等人看守闸刀房,李*让郑*在桥下等候注意观察情况,如需要就过去帮忙打架,并给郑*200元让买烟和水给等候的人分发,郑*又告诉岳*、祝*、李*、被告人李*原地等候,岳*、祝*、李*、王*及被告人李*便在拌和站内等候,李*与李*开着现代车,雷*、杨*等人开着越野车进了拌和站,李*安排拉二灰石的大车装料,樊XX打电话告知李XX,被害人李XX赶到现场后,不让装料,此时李*与李XX言语不和便发生了厮打,雷*持刀、杨*持角铁过去追打李XX等人,李XX用钢管阻挡,雷*用刀抡李XX时,刀被打落在地,李*拾刀后,将李XX左手腕部砍伤。这时樊XX打电话报警,李*等人便逃离现场。事后李*给了雷*300元让去吃饭。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XX所受损伤为轻伤,伤残程度为九级。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XX陈述:2010年6月2日樊XX打电话说李*叫人在工地上挡他们的运输车,他同赵XX去工地后发现有车在拉石料,就让这些车停下说他有运输合同,刚说完就有人说让打,几个小伙就扑了上来,有人打了他一拳,有人用脚踢他,这时就有人喊取刀,从一辆越野车上下来几个小伙拿着刀砍他,他拾了根钢管阻挡,有个小伙用刀砍在他的左手腕上。这时李*招手把那伙人叫上车走了。

2、证人樊XX证言:李XX承包了18局搅拌站拉二灰石的活。2010年6月2日下午3时许,他发现有6辆车不是李XX叫来的车,就让搅拌机停止工作,这时李*从一辆越野车上下来,不许关搅拌机,他给李XX打了电话,李XX来后让关搅拌机,这时过来十几个小伙对李XX拳打脚踢,这时有人从越野车上拿来刀砍李XX,李XX用一个脚铁挡,还是被人用刀将左手腕砍伤。他就报警了。

3、证人郑X证言:2010年6月2日下午3时许,他正在搅拌站出料,来了六辆大车和三辆小车要拉料,他一看不是他们车队的车,就让工人将搅拌机停了,这时从一辆黑色现代车上下来两个小伙将他拉到一边,又打开搅拌机,还说料非出不可。他就给李XX打了电话,李XX来后让关搅拌机,就有人对李XX拳打脚踢,还有个小伙用刀将李XX的左手腕砍伤。樊XX就报警了,那伙人就跑了。

4、证人胡XX证言:2010年6月2日下午15时许,他正在搅拌站的厂房内听见外面有喊声,出去看到李XX左手腕被砍伤,樊XX打了110报警了。

5、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经咸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XX损伤程度为轻伤,九级伤残。

6、住院病案、诊断证明:李XX因左手开放性外伤累及肌腱、神经损伤、三角骨骨折于2010年6月2日入住三二三医院,6月17日出院。2010年7月21日又入院治疗5天。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泾阳县永乐镇宠家村东西铜高速中铁十八局拌和站白色活动工棚门前,自南向北第一间门前西北方向地面在3.71.4m范围内可见片状血迹。李*、雷*、苟*、杨*、岳*、祝*、王*、李*认其位于泾阳县永乐镇XX村东西铜高速中铁十八局拌和站内。刘*、张*、李*、郑*指认其位于泾阳县永乐镇南刘村西铜复线高架桥东侧空地处。

8、运输合同及证明:2010年3月30日赵X与中铁*有限公司西铜高速公路XT-M01合同段签订了水稳拌和站运输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到指定施工现场的合同。李XX系赵X合伙人。2010年4月28日李*与中铁*有限公司西铜高速公路XT-M01合同段签订了将路基上堆放的碎石倒运到水稳拌和站料场指定位置的合同。

9、水泥碎石结算单:拉运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后和水稳拌和站进行结算,金额共计70027元。

10、李*供述:2010年6月2日下午大约两、三点钟,因他和李XX都给铁十八局拌和站送二灰石,李XX不让他们拉,他就打电话给雷*、郑*让找人来帮忙,等人都联系好后,他叫上李*去永乐工地,让郑*在桥下等候,如需要就过去帮忙打架,他和李*、雷*、杨*等人开车到十八局拌和站,安排送料,对方有人要关拌和机的闸刀,李*便和对方的人发生了厮打,雷*和杨*也过去追打,这时有人报警,他们就跑了,后来发现李*的胳膊也受伤了。事后给了雷*300元、郑*200元让他们去吃饭。

11、李*供述:李XX给西铜高速公路十八局拌和站供二灰石,他和李*也想给那家公司供料,李XX不同意,2010年6月2日下午2点多李*打电话叫他一同去永*八局拌和站拉料,到拌和站后,樊XX要关闸刀,他们挡着不让关,樊XX给李XX打了电话,李XX来后不让开闸,将他往旁边推,他就打了李XX一拳,然后那些小伙就拿刀过来砍李XX,李XX拿根铁棍,又追那些娃,雷乐就用刀抡过去,没抡上,他拾了刀,李XX用棍打在他胳膊上,他就用刀砍了李XX一刀,然后同李*等人坐车离去。

12、雷*供述:李*因拉料的事给他打电话让帮忙,他叫上苟*、杨*等人。开着丰田越野车到永乐。当时进料场的有越野车、桑塔那,黑色现代,李*让他去外面让大车往进开,等他进来后就发现已经打开了,他拿了把刀也过去打,用刀抡了几下没抡上,刀被打到地上,李*用刀将一个人砍伤,然后他们就走了。到泾阳后,李*给了300元让他们吃饭。

13、杨*供述:2010年6月份,三原县的雷*叫他帮李*去打架。他只知道是打架或要账的事,具体是什么事他也没有问。在拌和站,不知谁后来将机子关了,李*跟其中一个人吵开了并打了那人一拳,他也上去打了一拳,他找了一根二十公分长的三角铁,打了那人一下,他开越野车撞那个人没撞上,这时有人喊报警,雷*开了车,他们都上车就跑了。李*还给雷*了300元钱让他们去吃饭。当时他看见李*和雷*拿的刀。

14、苟*供述:雷*叫他给李*去帮忙,他坐丰田越野车一起去的搅拌站,李*当时给李*说“叫咱的车过磅,如果谁挡就打谁,把搅拌站的闸房控制了”。有人拿了两把刀放到车上,后来李*给他了把刀,给了杨*一把刀,让他俩坐在李*车上保护李*。在现场他看到李*领着雷*、姚*还有几个人和两个胖子打开了。杨*也拿着刀去打,后来又开越野车去撞那两个人,没撞上。他负责李*的安全和助威。

15、岳*供述:2010年6月2日上午7时许,郑*叫他去打架,他就叫上李*和亮*、李*,郑*和他们三个一起坐白色面包车到了中铁18局搅拌站处。他在彩钢棚处等候,约半小时就出来了,坐出租车离开了现场,在车上听李*说李*用刀将那个人砍伤了。郑*安排他放风。

16、刘*供述:巩*给他打电话说帮忙打架。张*当时在他旁边,他就叫上张*和巩*、王*一块坐出租车去了永乐西铜高速工地,刚到那里就发现有小车往出开,巩*说往回走,他们就回到了县城。

17、张*供述:刘*叫他参与打架。他就和刘*、王*等人坐出租车去了现场。他在越野车上看到过有砍刀。他当时在外面等着,有人给他们发了烟和水。他和赵*、刘*、王*、岳*在一起,后来王*和岳*不知道哪去了,有人让赶紧走时,他们就跑了。他到那里还看见了李*。刘*是王*叫的。

18、李*供述:岳*打电话说让他帮忙打架,他就同意了。然后就给王*打电话说岳*让去帮忙。他同祝*等人坐出租去永乐。在高架桥下等待,后来白色面包又将他和祝*、岳*等人拉进搅拌站,和三原的两个人控制闸刀房,后来原地等候命令,发生打架后,有人说对方报警了,然后他们就坐车走了。李*没有给他们钱。

19、祝*供述:岳*和郑*分别给他打电话让他给李*帮忙打架,他就去了。到现场后,有人给他们发了水,有个四十岁的男子过来让他、岳*、李*还有个小伙看闸刀房,不让人关闸刀,后来坐车在那里转着看情况。这时搅拌机东边打开了,大约10分钟有人让走,他们就走了。他曾看到有人从他坐的面包车后面取了两把长约50厘米的砍刀拿了进去。事后请他们在卫东饭店吃了个饭,没有给钱。

20、王*供述:2010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李*叫他给李*帮忙打李XX,他就同李*、岳*一同去了。到拌和站附近,有人说让在外面等着,过了半个小时后,又有人说让进搅拌站,李*让大车装石料,有人挡,那人打电话叫来李XX,李XX同李*说事没说成,李*就喊人打李XX,打完后就回了县城,叫他去吃饭他没去。

21、郑*供述:2010年6月1日晚上,李*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叫几个人帮忙,他给岳*打电话说李*让叫几个人帮忙,岳*说他跟前有两个人,他们就在雅都对面见了面,第二天下午两三点时,他接了岳*和那两个伙计来到新西铜高速和泾永路口,李*让他们和六七个小伙等,还给了他200元钱让他买水和烟,李*带其他人往里边走了,走时说让他们等着,有情况给他们打电话,他们再进去,他就在那儿等候以及望风,后来李*给他打电话说没事了,让他们回去,他们就走了。

22、(2011)泾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李*等人殴打李XX,致其轻伤,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祝*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雷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苟*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三年,以故意伤害罪对李*、王*、张*、刘*免予刑事处罚。

23、被告人李*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对以上犯罪事实均已供认。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在经营拉运水泥混合料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的纠纷,纠集他人在铁十八局拌和站内与李XX发生厮打,被告人李*参与其中,并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无端寻衅、滋事生非,逞能耍威风的主观特性,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李*仅在现场附近等候放风,未殴打被害人,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7年3月2日生于陕西省泾阳县,汉族,居民,初中文化。2011年9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子实
  • 代理审判员陈涛
  • 人民陪审员曹美玲
  • 书记员王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