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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2012)第7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韩*,韩*,薛*,王*,师院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及辩护人任高亮,被告人薛*及辩护人冯*,被告人韩*及辩护人姚*,被告人王*及辩护人张*,被告人师院及辩护人卢*,证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3日21时许,泾阳县XX村XX组村民韩*酒后滋事,与武XX、武XX、武X等三人发生口角,韩*挡住武XX等人车辆,双方继而厮打在一起,此时在场的韩*帮助韩*打架。打架期间武XX、武X两人手持铁质撬棍殴打韩*、韩*二人致使该韩二人受伤,随后韩*打电话叫薛*、XX前来帮忙。在此期间韩*又一次扑向武姓三人时,该三人将其打倒在地,武XX、武XX、武X在韩*头部受伤的情况下用拳脚在韩*头部等处实施殴打,经咸阳市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韩*所受伤为重伤。薛*、XX、王*、师院等人在到达打架现场后,薛*手持菜刀、XX手持擀面杖、王*持油管、韩*用酒瓶等物对武XX等人车辆进行打砸,此时武XX从厂大门逃离现场,武XX、武X两人则跑入厂西南角锅炉房处,随后薛*、XX、韩*等人先后赶往该二人藏身出寻找,在薛*、XX到达厂锅炉房处时,武XX、武X与薛、舒二人发生打斗。薛*用菜刀将武X砍伤,武XX、武X持械将XX、薛*打倒在地后跑出打斗现场。在打斗中韩*、韩*、王*、师院等人先后赶到,武XX慌乱中跑入长办公区一间办公室内,武X躲在一辆车下。王*、韩*、师院等人将武XX从办公室内拉出并实施了殴打。随后叫来车辆将XX、薛*、韩*、韩*等人送往医院,XX经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韩*所受之伤为重伤,薛*所受之伤为轻伤,韩*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韩*、薛*、王*、师院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903元,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五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因饮酒后在路边小便与到陕*公司拉货的司机发生争执,被告人仅对汽车进行打砸,且造成的损失不大,再者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薛*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是在韩*,韩*被拉货司机打伤后,被电话叫去给帮忙的,伤害的目的明确,持菜刀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是是在相互打斗是形成的,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在此次犯罪中系从犯;再者被告人自己也被打伤。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厂方电话叫去解决纠纷的,而非主动参与打架,其到现场后见到韩*被打的满脸是血,而不见打人的人,情急之下,在车玻璃上打,未打上。看到有人跑,去挡一下,还被打了两铁棍,其在现场的行为也就是打了司机两拳。当看到有人受伤严重,叫救护车,把受伤的人拉到医院。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师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师院到现场已是韩*,韩*与3个司机厮打后,见到本村人被打,一时冲动,这才打了武X,仅造成轻微伤的后果,危害性较小;在此次犯罪中属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陕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司)设在泾阳县XX村XX组。2012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韩*在X*司外的夜市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韩*上厕所与武XX、武XX、武X相遇。后武XX、武XX、武X开货车准备出X*司时,被告人韩*以自己在上厕所时*、武XX、武X骂他为由拦住货车,为此与武XX、武XX、武X三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一起。此时在场的被告人韩*帮助韩*打架。打架期间武XX、武X两人手持铁质撬棍殴打韩*、韩*二人,致韩*、韩*二人身体不同程度受伤。随后韩*打电话叫薛*前来帮忙。在此期间,韩*又与武XX、武XX、武X三人发生厮打,该三人将韩*打倒在地。并在韩*头部等处拳打脚踢,对其实施殴打。韩*所受损伤经咸阳市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为重伤。被告人薛*与XX随后赶到现场,并参与其中。被告人王*、师院也先后到达现场。薛*手持菜刀、XX手持擀面杖、王*持油管、韩*用酒瓶等物对武XX驾驶的货车进行打砸。此时*从厂大门逃离现场,武XX、武X两人则跑入厂西南角锅炉房处,随后薛*、XX、韩*先后赶往该二人藏身出寻找,在薛*、XX到达厂锅炉房处时,武XX、武X与薛、舒二人发生打斗。薛*用菜刀将武X砍伤,武XX、武X持械将XX、薛*打倒在地,又向外跑。此时韩*、韩*、王*、师院等人先后赶到,武XX跑入办公区一间办公室内,武X躲在一辆车下。王*、韩*、师院等人将武XX从办公室内拉出并实施了殴打。随后叫来车辆将XX、薛*、韩*、韩*送往三*医院,XX经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武X所受损伤属轻伤,九级伤残;武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韩*所受损伤属为重伤;薛奎所受损伤属为轻伤;韩群所受损伤属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1)武XX陈述证实:2012年5月3日,我和武XX、武X开车在XX厂拉货,在上厕所的时候,有个瘦子说我骂他,我说我没有,他还挺凶的,我就到门房那去了,给门房老汉说了,后来门房老汉劝了劝对方,我三个就在外边吃饭去了。吃完饭走的时候,车刚开到厂磅那块,那个瘦子就用啥打了车一下,武X和武XX就下车去看,跟对方打开了,我下车的时候,有个胖子用刀将我腿划伤了,我就在车上拿了一根钢管打他,当时我跟武X一起打的他。我用钢管在他背上、脖子上、头上乱打,那个胖子个头比我高点,有一米七左右。当时那个胖子被打倒后,他起来再地磅那块打电话,然后就在厂里那块走来走去,他又一次扑过来打我一拳,我和武X、武XX就一起上去将他打倒在地,武XX骑在他身上用拳头乱打,我跟武X用拳脚也打他,接着就被人拉开了。那个胖子脸上、鼻子上受伤了。我在厂后边在厂后边我打了一个男的,个头跟我差不多,比我瘦一点,我当时拿的工具打在他左边身体上。被打死的那个人我不知道是我打的还是武X打的。从后边跑出去的时候我记不清我手里拿没拿工具,被人夺下的铁棍我从哪里拿的我也不知道。

(2)武X陈述证实:2012年5月3日下午5点多我和武XX、武XX到XX厂装货,大约下午七八点的时候,我们去上厕所,后来武XX说和我们一起上厕所的那个瘦子骂他哩,我和武XX都劝了劝我们就到厂外吃饭去了,吃晚饭回来大约晚上9点多,我们装好货准备往外走的时候,那个瘦子当时在副驾驶那块挡的车,我下车了,那人的手就挡在我肩上,武XX也从车上下来过来了,那个瘦子不知说啥我没听懂,武XX到跟前时他就打武XX,他俩就打到一起了,我动手帮武XX打那个瘦子,这时有个胖子扑过来打我们,他扑过来时,武XX也下车了,我们就打在一起了,那胖子跑到车左边菜地那块,我用拳脚打他,并将他抱住,武XX当时手中有根撬棍,就在他身上乱打,当时将他打倒在地,他头上流血了,是武XX用撬棍打破的。把胖子打倒后,我就上车拿了一根撬棍,那胖子还扑呢,我就上去打他,在他背上打了几棍,门卫老汉将我的棍拿走了。胖子和瘦子在那块打电话,武XX也打电话报警,这时胖子跑过来打了武XX一拳,我们三个就上去打他,把他打倒,武XX骑在他身上用拳头在他头上打,我和武XX在旁边拳打脚踢,后来门卫老头拉开了。我拿的撬棍是根实心的铁棍,有六十公分长,一头是扁的弯一点,有拇指那么粗,是四分的铁棍。武XX拿的撬棍是根钢管,有七八十公分长,红色,四分的钢管。瘦子身穿黑裤子,长脸,短发,胖子我记不清了。我们在那站了一会,就看见厂门进来几个人,我看见一个人手里拿着刀,我们三人就往后边走,武XX拿着电话到另一边,我和武XX往厂后边走了,往后边走的时候我没有拿工具,武XX拿没拿我没有看清,我俩跑到锅炉房那块,我找了根木棍拿着,我俩在煤堆那块站着,对方就来人了,有七八个人,我当时很紧张,用棍子打在其中一个人胸前,那人就往地上倒了一下,但没有全倒下去,这时有人用刀子在我头上砍了一刀,我赶快就往外边跑,他们就追我,我躲在一辆大货车下边,派出所的人来了我才出来的。

我跟武XX到锅炉房那块我找了根木棍,接着,对方就来了两个人,当时有一个人扑到我跟前,我用棍子抡他,他用菜刀砍我,我挡了一下,被砍伤了头,我就往外跑,同时,武XX跟来的另外一个人打,怎么打的我没看清。

5、证人证言:

(1)武XX证实:今天16时我和我哥武XX、堂*X到了泾阳,后来在三渠镇XX村XX厂门口的夜市上吃饭,当时我们邻桌坐了大概六七个人。我们用本地话聊天,那几个人以为我们在骂他,当我哥进厂取东西时就将他挡在厂门里不让出来,后来我将我哥叫出来吃饭,我们吃晚饭回到厂里将车收拾好,坐上车准备走时,那几个在我邻桌吃饭的男的就将我们车拦住不让走,当时是21时30分左右。其中一个大个子男的将我堂弟拉下去,我从车上下来,问那个大个子男的‘怎么了’,他上来就用脚在我身上踢了两脚,我哥和我堂弟看那人打我呢,就和那人打开了,后来旁边的那几个本地人也上来和我们打在了一起,都是用拳在对方身上乱打。我哥和我堂弟就在车上一人拿了一根撬杠和对方打在一起,我看见我哥和我弟都被人打,我就从车上座位旁取了根撬杠(红色的空心管子,有80公分长),我转身发现我哥和一个胖子在地上打架,我就用撬杠在那个胖子身上打了几下,当时那人背对着我,我就打在他背上了。在打的过程中他们的撬杠被厂里的人夺走了,后来那些本地人就拿着撬杠追着打我们,我跑出来后就报警了。

(2李XX证实:今年5月3日下午四点,三个陕北口音的年轻人开一辆陕K62XXX的半挂车来厂里装货,晚8点的时候,出去吃饭,半个小时,他们回来整理车,我去锁库房的门,我弄完往出走到门房的时候,听见厂里拉货干活的韩*问陕北司机‘你刚骂我咋哩?’,接着那司机及其他两个人从车上下来,我没有听清他们说啥,我给他们喊‘不要惹事,让人家走’,那三个司机和韩*、韩*打开了,我开了大门转过身看见韩*被打倒了,我跑过去拦,韩*也扑过来了,那三个人就打韩*,到车前边去了,这时韩*从地上起来也扑过来,韩*跟那个瘦高个在一起打,韩*跟一个低个子穿黄黄衣服的娃打到厂地磅前边那块了,那个穿灰灰衣服的胖小伙就扑过来用铁棍在韩*身上乱打,将韩*打倒,韩*满头血,我赶紧过去抢铁棍,我将铁棍抢下,那小伙还往韩*那边扑,我把铁棍放到门房床下,出来看见三个陕北小伙都在车的右边,当时人多,都劝哩,那三个小伙还骂哩,韩*在地磅那块打电话哩,刚一会,韩*满头血就往一个陕北娃跟前扑哩,我就往跟前跑,到跟前韩*已经被打倒了,有个小伙骑在韩*身上用拳头打,另外两个用脚踢,我就拉,都挡不住,这时从门外又进来几个人,其中王*到跟前问谁打的,结果被一个陕北小伙不知拿啥给打了一下,王*便拾了根油管子去打,那小伙直接跑了,跑到厂部一个房子内。薛*和他司机追到后边锅炉房那块和一个陕北小伙打来。我在车前站着,一个陕北司机顺大门跑出去了,我见院子人多了,就回房子了,接着谁到对面超市叫了辆车把韩*、韩*、薛*和他司机拉到医院去了,我厂里王X打电话报警,派出所来了后,把那两个陕北小伙送到医院了。

(3)王X证实:昨天晚上7时许,我和韩*几个人在厂门口吃饭时,韩*给我、韩*、三虎说‘他陕北那辆车就不要想走’,我当时就说‘你不能这样欺负人’,他说一个陕北人骂他来,我听韩*的意思是要找事,我是厂里管治安的,我怕打架,就去问那三个陕北小伙,他们说没有。我问完这三个小伙后,就出去找韩*他们,没找见人,我就回厂里了,这过程有10分钟时间。等我回到厂里后我看院子围了些人,韩*坐在地上,头上流血哩,我问他咋了,他没吭气,这时王*来了,他是跑进来的,我挡住他,不让他再打架,但没挡住,好多人就砸陕北那三个小伙的车,薛*也来了,他拿了一个啤酒瓶把车砸了一下。我过去开门没能把门打开,我就把窗户打开,从他手里把铁棍夺走扔在外面,我就走了。

(4)陈X证实:昨天晚上韩*、韩*、王*、王X和公司里三个司机在我这里吃饭来,喝的汉*劲爽啤酒。期间有三个陕北小伙来吃饭,喝了两瓶9啤酒,然后就进公司了,过了约40分钟左右,见王X、韩*、韩*三人从路边上厕所过来了,结清饭钱就回公司了,没多久,就听见里边打了起来,我进去看到韩*坐在地上,头上在流血,我还从烤肉店里拿了些纸让韩*擦血,后来我店里忙我就走了。

(5)韦X证实:昨天晚上大概9点多,我听见我商店对门XX公司院内有人喊叫,我就跑过去看,发现院内站了很多人,门卫李*拿了两根铁棍说这是作案工具,赶紧报案,韩*在旁边站着,满头的血,随后那三个陕北小伙扑到韩*跟前,将韩*压倒在地,用拳头在韩*身上乱打,我就将他们拉开,刚分开他们又打开了,接着,韩*从我身后出来,他和韩*同那三个陕北小伙打开了,随后薛*和薛*一个村的小伙也来了,他们朝那三个陕北小伙跟前扑,那三个小伙其中一个个子比较高的朝大门外跑了,另外两个朝南跑了,韩*他们就在后边追。没过几分钟,向南边跑的那两个陕北小伙其中一个手里还拿了根棍,又朝北跑过来了,进北边的一个房子去了,韩*过去将门蹬开,把那个小伙拉出来打他,秦XX、王*让我回开车,说有人伤得重,我将车开到院子锅炉房门口,见和薛*同村的那个小伙头朝南平躺着,满头的血,嘴里出去声粗。我和王*、秦XX一起把这小伙抬到车上,后来薛*、韩*、韩*也上车了,我把人送到三*医院,过了一个小时,医生说人死了。

(6)秦XX证实:昨天晚上韩*媳妇周XX给我打电话说韩*在厂里打架,让我赶紧过去,我到厂里后,发现有好几个都在地上躺着,听见人乱喊把人往医院抬,我叫韦X去开车,当时韩*、韩*、薛奎头上都流血哩,在锅炉房门口那块躺的那个小伙身下流了好多血,出气粗得很。

(7)杨XX证实:那天晚上21时许,我从外边回来,韩*、韩*从外面喝过酒到我房子闲谝,过了一会,韩*就出去了,几分钟后,外边的车响哩,韩*也出去了,随后我把房子一收拾就出去了,我看见那辆三个陕北小伙开的半挂车在磅秤旁边,韩*站在副驾驶外和坐在副驾驶上的穿黄衣服胖子说话,韩*绕到驾驶室那边,不知道他们说了些什么,穿黄衣服的胖子就下车了,他下来后不知又和韩*说了些啥,他俩就厮打起来了,我就赶紧上去拦,那个黄衣服胖子一拳把韩*打得坐在地上,我和看门的人就上去拉他俩,把他俩拉开后,我看见驾驶室那边又打开了,韩*的头当时都流血了,韩*就赶过去,被看门老汉挡住了,那个黄衣服胖子手里拿了个撬杠往韩*跟前扑,我去夺他手里的撬杠没夺下来,我说都已经不打了你还拿家伙,他不听,后来门房老汉把撬杠抢下来了。韩*坐在地上,头上流着血。他们停止打斗后,双方都有人打电话,这时从门口进来了四、五个人,直接朝车这边跑,他们几个用啤酒瓶砸车,我公司的王X还喊叫不要砸车,那几个人就朝厂后边追去,追那三个陕北小伙。我在房内呆着,看见一个穿红衣的瘦子朝门口跑,过了几分钟,我看见几个人把一个小伙追到了西北边的办公室里。没多久派出所的人来了。

(8)周XX证实:我到公司门口,看见韩*站在花园边上,一会又坐下了,当时他脸上、头上都在流血。当时王*、王X、师院都在场。我走到韩*跟前,听见有人砸公司里停放的那辆半挂车。接着有人喊‘那几个朝后跑了’,几个人就去追,韩*也去了,过了一会,有个小伙从后边跑到公司北边一间房子。我就到后边去了,看见韩*手上拿了一个木棍,给我说‘后边有人打得重了,你去看一下’,我就到后边找,发现煤堆附近有两个人躺在地上,其中一个是薛*,我叫他他只是很模糊地应了一声,旁边那个人也是大口大口出气,身边有一滩血。我就赶紧跑到前边去叫人。后来我还看见薛*朝那边办公室扑,被王*等人拉住了。

(9)魏XX证实:见薛*提着我家的两把菜刀,另一小伙拿了根擀面杖,往厂里走了。我进厂后看见薛*和那个小伙在大货车前边砸哩,还有几个人也在砸车,这时有人喊‘人在后边哩’,薛*还有跟他一起的娃就往后边跑,韩*也往后边跑,当时他满头血,我丈夫王*和几个人往后边跑,一会一个穿深色衣服的小伙手里提着一根铁棍往前边跑,后边王*跟韩*几个追哩。跑到办公区一个房子跟前,我才看见那小伙手里提的是一根一米多长的铁撬杠,后来王X在窗口把那小伙手里的棍夺下来了,韩*过来一脚把门踢开,进去打那个小伙。那小伙躺在地上没有动,这时有人喊后边有个打的重了,让找车送医院。

(10)王XX证实:当天晚上快10点,我去厂里,见薛奎摇摇晃晃走到门房,他说锅炉房还有个人躺着,让过去几个人帮忙,然后我和文*、秦XX还有一个就去后面抬人去了。看见锅炉房前煤堆旁空地上躺着一个人,是XX,他当时只有出的气没有进的气,面部有大量的血,上身穿一件紫色T恤。我们把他抬上车送到三原医院去了。

(11)郭X证实:平时我就住在厂里。昨晚大约9点20分左右,见前院地磅那块,门房李*手里拿的铁棍,还不停地挡哩,韩*满头血,我给王*打电话,然他赶紧过来劝一下。我见韩*他们还往陕北司机跟前扑,手里还拿电话打哩,陕北小伙从车上拿了根撬棍。王X说他报警了,韩*挂了电话又朝那三个司机扑,又和对方打开了,过了一会,从门口进来几个小伙,他们提的啤酒瓶,王*手里提的塑料管子,两个陕北小伙见状,就朝厂里跑,其中一个小伙还在车上拿了一个铁锤,后边几个小伙追。我回房子换了双鞋后出来在办公室看见王X在窗户上蹲着,我就问他咋了,他说‘不,先把那铁棍夺下来’,那人见状就胡抡哩,后来王X把那人的铁棍夺下来了,韩*过来把门踢开,把那小伙拽出来,打了几拳,韩*在那小伙身上、头上踢了几下,踏了几下,还有个瘦高个子小伙在那小伙身上打,接着一辆面包车到后边去,又开到前边来把韩*、韩*他们拉上车到医院去了,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12)郭X证实:2012年5月3日晚9点40左右,我在公司住着,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出去看见磅秤旁边听着陕北人的半挂车,看门老汉在门房那夺陕北司机手上的铁棍,韩*满脸血在半挂车前边来回走动,还扑的要打陕北司机,被门房老汉和王X挡住了,门房老汉将铁棍夺下后,那三个小伙就退到磅秤那块了,紧接着,韩*就扑过去打其中一个司机,结果被那三个陕北小伙的其中一个穿灰衣服的用脚蹬倒,并将韩*按倒在地,其中一个骑在韩*身上用拳在韩*头部乱打,另一个也在旁边乱踢,有几个人将他们拉开了。看门老汉夺的铁棍不是穿红衣服的那个陕北小伙的。后来有人砸车,薛*的刀站在磅秤上砸驾驶上的车门,其韩*、韩*等人都在砸车。大门进来很多人,穿红衣服的小伙就从半挂车右侧向门外跑了,穿灰衣服和个子低的小伙朝南边跑了。*往南追时手里拿的菜刀。

(13)何XX证实:2012年5月3日晚大概快十点了,XX和薛*两人骑摩托出去了,XX当时穿的紫色短袖,黑裤子,他身高一米七二三,身体较胖,有180斤。大约十点多,管*的李XX来叫我说XX出事了,人在医院哩,我到医院后,看见正在抢救XX,接着医生出来告诉我XX不行了。

5、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证,郭*通过辨认,确认了死者的身份,系其妻哥XX。

(2)辨认笔录证,张*通过辨认,确认了死者的身份,系其老表XX。

(3)辨认笔录证,师院通过辨认,无法确定当日参与打架的犯罪嫌疑人。

(4)辨认笔录证,武X经混杂辨认,确定韩群系当晚挡车的瘦子,其余人未认出。

(5)辨认笔录证,王*通过辨认,确定了当日参与打架的人是武XX。并证实:武XX就是当晚打架时穿黑色上衣的那个小伙,他当时从锅炉房那块跑出来后我阻挡他时,他用棍打我,后来被我追到厂办公区那块躲到一间房子去了。

(6)辨认笔录证,,薛*通过辨认,无法确定案发当日参与打架的人。

(7)辨认笔录证,韩*通过辨认,确定了当日参与打架的武XX。

(8)辨认笔录证,武XX通过辨认,确认韩*就是案发时挡车的瘦子。

(9)辨认笔录证,武X通过辨认,无法确定案发当晚参与打架的对方人员。

(10)辨认笔录证,武XX、武X经辨认,确定武XX当时从车上拿下的铁锤、钢管,武X拿的撬棍。

6、提取笔录证,在王*家中提取X*司内发现的铁棍一根,长约75公分左右,直径约为2公分的圆柱形铁棍,一端为尖型,一端为圆形,棍体生锈,上有泥土。

7、户籍证明证:韩*、韩*、薛*、王*、师院均已成年。

8、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现场指认笔录及拍照证,现场位于泾阳县三渠镇XX村XX组“XX”外加剂有限公司院内,附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一份(血迹若干、铁锤一个、撬杠一个、铁管一个、木板一个、窗框一个,地面足迹照片一张);附泾阳三渠XX被伤害致死案现场平面示意图一张;附照片37张。被告人韩*、薛*、王*、师院分别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师院对作案工具进行了指认

9、鉴定结论:

(1)尸检鉴定书证,泾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公(泾)鉴字(2012)44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死者XX系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韩*伤情鉴定书证,咸阳*鉴定中心(咸)公(刑)鉴(伤)字(2012)101号鉴定书,证韩*损伤程度为重伤。

(3)薛*伤情鉴定书证,咸阳*鉴定中心(咸)公(刑)鉴(伤)字(2012)135号鉴定书,证实薛*损伤程度为轻伤。

(4)韩*伤情鉴定书证,泾阳*鉴定中心(泾)公(刑)鉴(伤)字(2012)60号鉴定书,证韩*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泾*字2012第059号鉴定书鉴定,武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6)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字第182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武X所受损伤属轻伤。泾公鉴字2012第77号伤残等级评定鉴定书证,武X损伤属九级伤残

(8)泾阳*证中心估价鉴定书证,被损毁车辆价值2903元

10、书证:

(1)病人死亡通知单证,XX因重度颅脑损伤于2012年5月3日23时28分死亡。

(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陕西X*限公司证明证,是本案视频资料的合法来源。

(3)泾阳县公安局三渠派出所情况说明证,2012年5月3日据武XX报案的情况,公安机关现场提取作案工具铁锤。

11、视频资料证,第一现场位于(地磅附近)被告人韩*,韩*及被害人发生争执和相互进行殴打的经过、被告人及被害人进入第二现场(锅炉房附近)的时间及各人所持工具。

12,被告人供述:

(1)韩*供述证,5月3日晚我在XX厂门口吃饭,喝醉后去上厕所时听见在一旁的一个陕北小伙像是在骂我。后来我进厂里后,看见骂我的那几个小伙开车往外走,我就招手示意停车,车停之后,从副驾驶下来一个小伙,这个小伙上身穿件黄色短袖,我抱着他肩膀,那小伙就朝我脸上打了一拳,当时就把我打倒在地,韩*过来帮我忙,结果被对方三个人围住打了一顿。后来师父师院把我扶着,韩*被打的满头的血,我就拿了一个空啤酒瓶朝对方开的车砸了过去,当时那三个小伙都不在车跟前,我见韩*朝南边跑了,我也跟过去,在锅炉房通道口时,我见对面跑来那个穿黄衣服的小伙,那小伙手里还提了啥东西超我抡了过来,把我打上了,他就跑了,我继续朝锅炉那走,碰见深色短袖的陕北小伙往外跑,我听见韩*喊XX名字,我就往韩*那边跑,看见韩*抱着薛*,XX在地上躺着,面部鼻子那往外流血,叫他他没有任何反应。我就赶紧到厂门叫人帮忙。我当时穿一件绿色长袖,牛仔裤;韩*穿有红道道的有领短袖,他个子比我稍低,身体较胖;XX穿深色圆领短袖,较胖;薛*穿什么我没记清。是我给薛*打电话说我和韩*在厂里被人打了。

(2)薛*供述证,2012年5月3日晚快十点,接到韩*的电话,说他跟人打架,让我叫上XX过XX厂,我就和XX去了,我当天穿白白颜色的夹克、牛仔裤;XX穿紫色短袖,我俩走到管西村时韩*又给我打电话说他和韩*被人打的满头血,让我俩快些。说这话时正好到我舅王*家门口,我直接进他家厨房拿了两把菜刀,XX拿了根擀面杖。我跟XX一起进到厂里,见韩*满头血在地上躺着,我就提刀去砸那个大货车玻璃,有人喊人向后边跑了,就提着刀往厂后边去了,XX跟着也去了。当时不知道打架的长啥样子,就找生人,在锅炉房那块我看见两个小伙在那蹲着,我就往他们跟前走,边走边说‘你还不过去把人往医院弄,停到这干啥哩?’。有个穿亮衣服的起身就用一根铁棍抡过来打我,我躲过去了,用刀砍了他两刀。不知谁一棍将我打倒在地,当时就倒地不知道啥了,后来我被人拉起来,但手中的刀不见了,我往前边跑,有几个人挡我,我当时头晕,满脸的血,有人说XX伤重,让往医院送,我就到锅炉房去看,有几个人正将XX往车上抬,我也坐上去医院了。我和XX到锅炉房那去的时候,只有那两个陕北小伙,没有其他人。XX是怎样被打倒的我没看见,当时我跟低个子黄衣服的陕北小伙打在一起,XX和高个子穿黑衣服的陕北小伙打在一起。

(3)韩*供述证,当天晚上我哥韩*说那三个陕北司机刚上厕所时骂他哩,这时那个大货车从库房开过来,在厂地磅那块,韩*当时出去就跟其中一个不知说啥里,这时车上那三个人就动手跟韩*打开了,我就扑上去,那三个人就跟我厮打在一起,这三个人中有一个瘦瘦的,个子高,穿了件红短袖;一个胖胖的,脸圆圆的,穿深色灰灰的上衣,个子也高;另一个个子低,穿了件黄颜色的衣服。就是那个穿深色衣服的小伙用铁棍打的我,在我头上、身上打,门房老汉过来挡哩。我被打倒后起身给薛*打了个电话,我叫他和XX一起来,挂了电话我发现打我的人都在车跟前,我当时晕晕的,就用拳将其中一个打了一拳打倒了,另外两个扑过来打我,那个穿灰灰衣服的用铁棍打了我几下,将我打倒,有个人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后来我和韩*同那三个小伙还厮打来,被厂里的人拉开的。一会,薛*、XX就来了,这时有人砸车,我也拿了两个酒瓶子砸车,砸了几下,就跑到后边去撵两个陕北小伙去了。当时薛*跟XX两个在最前边,薛*手里提了两把菜刀,XX手里拿擀面杖,我在他俩后面,在到锅炉房时,薛*和XX就和两个陕北小伙打开了,那个深色衣服的小伙不知手中拿了个什么长长的工具打了XX一下,XX‘啊’了一声就倒地了,穿黄衣服的小伙和薛*正打着哩。我在路边拾了根木头板,那个深色衣服的小伙正要往外跑,我用木板抡了他一下,木板当时就断了,我去追他时发现薛*也被打倒了,我返回去叫了薛*、XX两声,他俩都不吭声,我就继续去追深色衣服的小伙。当快跑到转弯的地方时,王*、韩*、师院就到那块挡那两个小伙,我才发现那个穿黄衣服的陕北小伙也在,这两个陕北小伙不知用啥打了王*一下,就一个往北边大门跑,一个往厂中间那个道道跑,我和韩*、师院就从那个道道追进去,没找见那个黄衣服小伙,就退回去了。我又来到锅炉房那,XX和薛*都躺在地上,头上流着血,叫他也没反应,我就去叫人,走到转弯时,韩*和师院来了,我就和韩*到厂大门去,师院到锅炉房那块看XX和薛*,我跑到厂北边办公区那块时,发现一个房门口围了一些人,我就过去,发现那个深色衣服的小伙躲在里面,我就一脚将门蹬开,进去打那小伙并把他拉出来,当时不知还有谁打了他几下,他就躺在地上装死,我就喊人让把薛*和XX往医院送。我走到厂办公区时,看见薛*上来了,他还往厂办公区那扑,被人拦着,这时车开来了,我们就把XX送医院去了。当时就是我、XX、薛*、韩*我四个受伤了。后来XX被送到医院后抢救了一二十分钟就死了。

(4)王健供述证,昨天晚上XX公司老板他弟郭X给我打电话,说公司有人打架,韩*的头被人打烂了,让我来把人劝一下。接完电话,我顺便给韩*他媳妇一说,我就到公司去了,我到公司后看见韩*头叫人打烂了,脸上全是血,我很气愤,就在旁边拾了一根塑料管子,准备把那三个陕北娃的车一砸,这时薛*来拿的刀,问‘人哩,人哩,谁把人打了’,我用塑料管子在那三个陕北小伙开的车上砸了一下,薛*、韩*他们也砸车,过了一会,有人喊‘人朝后跑了’,他们几个就追到后边去了,我也跟着朝后边走,我还没走到打架现场,就看到有人朝我这边跑,我就过去挡他,他用铁棍打在我胳膊上,然后继续朝前跑,我转身去追他,后背被人打了一下,我没有管继续去追他,他跑到一个房子里不出来,手里拿的铁棍,我把窗子弄坏以后,把窗子拉开在窗外用拳头打他,但打不上他人,后来被别人拉开,这时王X过来在窗户上把那小伙手里拿的铁棍要下来仍在菜园里,韩*这时一脚把门蹬开后,把那小伙从房里拉出来,在外面院子里打,我用拳打了那小伙几下,韩*用木板打那小伙,后来那小伙躺在地上不动了,师院过来用窗户上的塑钢板打了那小伙几下。听说一个人被打的重了,双方就不打了,我朝后走,看到韩*、韩*、薛*、XX被拉到医院去了。

(5)师院供述证,去的时候韩*、王*、看门老汉、王X、还有一些厂里的工人都在,看见来的那两个小伙、韩*、韩*、王建几个砸车哩,韩*满头是血,我挡韩*挡不住,就站在门房那,有几个人向后边走了,我也跟着去了,走到厂二门那块,往里走,就有一个穿黑黑衣服的小伙提了个铁棍跑过来,轮了王建一棍,抡我没抡上,他就往北跑了,王建跟我就追,这时又跑过来一个小伙,韩*追哩,跑到厂中间那个道道里边,我跟韩*进去找没找到,就原路出来,我到锅炉房那块去看了一下,那块躺了两个人,一个比较重,一个呼吸还好着呢,然后我也跑到厂北边办公区那块,当时韩*、王*打那个穿黑衣服的,我就在现场拿了根窗上的铝合金条也打了那小伙几下。后来被人劝开了,就帮忙把受伤的那几个送到医院去了。

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薛*、韩*、王*、师院共同采用暴力手段,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价值290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韩*酒后滋事而引起事端,被告人薛*持菜刀积极参与,共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此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之共犯。故其辩护人以被告人薛*犯故意伤害罪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韩*,薛*系主犯;被告人韩*,王*,师院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且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韩*,王*,师院可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韩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三年六月十二日止)。

二、被告人薛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三年五月十二日止)。

三、被告人韩*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王*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师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韩*,男,生于1975年9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任高*,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家住泾阳县运政路高新小区。系被告人韩*之亲戚。
  • 被告人薛*,男,生于1981年11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冯*,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韩*,男,生于1981年9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姚*,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王*,男,生于1974年2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张*,陕西*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师院,男,生于1968年9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2年6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 辩护人卢*,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子实
  • 代理审判员陈涛
  • 代理审判员王浩然
  • 书记员刘嘉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