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张**、董某某、任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祝某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2012)泾检诉字第51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董某某、任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祝某某、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赵*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已造成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胡*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董某某、任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祝某某、赵某某及赵某某辩护人魏政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及其诉讼代理人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及其诉讼代理人张*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张*、穆*(在逃)三人在泾阳县桥底镇刘孟村黄*家喝酒过程中因琐事与赵*及其家属发生厮打,被他人拉开后双方各自离开。当日凌晨3时许,张*纠集穆*、董某某、任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祝某某、时*(在逃)、张*(在逃)等九人与赵*某在赵*某所开的金柳岸商务酒店集中,并分乘两辆车前往桥底镇刘孟村寻事。董某某、张*、任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等人对闫*、赵*拳打脚踢,其中董某某持猎枪将赵*甲打伤,任某某持砍刀将赵*乙砍伤,康某某持匕首将赵*戳伤,后将闫*及赵*乙拉上车离开刘孟村,在中张镇泾惠渠岸边七被告人对赵*乙再次进行殴打,其中任某某又用砍刀在赵*乙背部砍了一刀,后驾车逃离。赵*甲、赵*乙所受之伤经鉴定均为轻伤,十级伤残。被告人张*、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祝某某、康某某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2012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到泾阳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祝某某、赵*某、康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董某某、任某某、康某某、王某某、祝某某、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犯意不是赵某某提出的,人员也不是赵某某召集的,赵某某更没有持枪或刀伤人,赵某某在本案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赵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甲诉称:被告人张*、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祝某某、赵*某、康某某等人对其殴打,致其轻伤十级,花费医疗费鉴定费45359元、产生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6490元、二次手术费60000元,共计164749元。诉请被告人共同赔偿以上经济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乙诉称:被告人张*、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祝某某、赵*某、康某某等人对其殴打,致其轻伤十级,花费医疗费鉴定费12882.1元、产生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住宿费2000元、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36490元、二次手术费50000元,共计122272.1元。诉请被告人共同赔偿以上经济损失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3日凌晨1时许,穆*(在逃)与被告人赵*某、被告人张*乙在泾阳县桥底镇刘孟村黄*家喝酒过程中因琐事与赵*发生争吵,随后赵*与被告人张*乙发生撕打,赵*脸部被打伤,随后,赵*打电话叫来其儿子赵*及侄子赵*、赵*、赵*,将被告人赵*某所开银色小轿车玻璃砸碎,左前门砸坏,被告人张*乙见赵*某的车被砸,便在黄*家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出来,一起喝酒的闫*看到张*乙拿刀出来,就上前抓住张*乙的手,赵*过去抱住张*乙将其摁倒在地,与赵*同来的赵*、赵*、赵*将张*乙手中的刀夺下后,对张*乙、赵*某、穆*三人进行殴打,被一同喝酒的其他人拉开后,穆*驾驶赵*某被砸车辆拉着赵*某、张*乙于当日凌晨3时许,回到金柳岸商务酒店,张*乙纠集穆*、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祝某某、康某某、时*(在逃)、张*(在逃)九人与赵*某,分乘两辆车返回桥底镇刘孟村。张*乙、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康某某、祝某某等人对闫*、赵*拳打脚踢,其中董某某持猎枪将赵*打伤,任某某持砍刀将赵*乙砍伤,康某某持匕首将赵*戳伤,后将闫*及赵*乙拉上车离开刘孟村,在中张镇泾惠渠岸边七被告人对赵*乙再次进行殴打,其中任某某又用砍刀在赵*乙背部砍了一刀,后驾车逃离。被害人赵*于当日被送往解放军*唐都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前臂枪击伤、右侧胸壁枪击伤,于2012年1月23日至2012年2月22日共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疗费44179元。赵*乙于当日被送往咸*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双眼钝挫伤;右眼视神经视网膜挫伤;右眼外伤性扩瞳症、外伤性白内障;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刀砍伤;髂骨骨折。于2012年1月23日至2012年2月20日共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11774.1元。赵*、赵*乙所受之伤经鉴定均为轻伤,十级伤残。被告人张*乙、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祝某某、康某某被公安机关相继抓获,2012年1月29日被告人赵*某到泾阳县公安局自动投案。案件侦查期间,赵*某和任某某亲属分别向公安机关交纳赔偿款10000元和2000元,以上赔偿款均被赵*和赵*乙亲属领回。案件审理期间,赵*某亲属又交来赔偿款5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陈述:2012年1月23日凌晨3时许,他正在家中睡觉,被房外的声音吵醒后刚走到院子,有十几个人把他家的大门蹬开,刚进入院内,就有一个拿枪的人上到他家的楼顶,在楼顶上开了一枪,又从楼顶上下来,看到楼底下的人还要上去,就说“撂倒了,不用上去了”,之后那些人发现了他,在院子里面就开始打他,边打边把他拉到门外,有个人一棍抡到他的头上,然后就在门外围着他打,打了大概有五分钟,就把他架上一辆小轿车的后排座,他见他们村的闫*也在车的后排坐着,之后他们让一个小伙坐在了他的右手边,这个小伙手里还拿了一把弹簧刀,他对副驾驶位置的人说“他是刚从外边回来的,对啥事都不知道”,那个人对坐在他右手边的小伙说让他闭嘴,那个小伙就用胳膊肘在他嘴上打了一下,之后就一直把他拉到了泾惠渠的一个桥上,把他拽下车后,又对他进行殴打,当时还有一个人一直拿枪对着他的头,嘴里还说要拿枪打他,其中还有一个人手里拿了一把砍刀,在他背上,左右大腿砍了几下,嘴里还喊着把他的脚筋挑完,另外也有人喊把他撂到渠里去,对他拳打脚踢了半个小时,就离开了,那些人走后他见闫*在他旁边,他俩就一起往回走,到半路上被派出所的车接回了家。到家后见他弟赵某甲被人用枪打伤了。

2、被害人赵*陈述:2012年1月23日凌晨赵*因喝酒与赵某某及其同来的朋友发生矛盾后进行厮打。当日凌晨3时许,他与闫锋等人在家中闲谝时听见门口有车声,他哥赵*和闫*从门缝往外看,见有两辆车停在了闫*家门口,闫*看车停在了他家门口,就要回家。然后就从他家的后门走了,他和赵*、赵*、赵*、他三爸赵*几个人就上平房楼顶,看见从车上下来的人在路上打闫*,其中还有人用枪指着闫*的头,赵某某就拉打闫*的人,说闫*是他亲家不让打了,有人对赵某某说这事你不要管,之后就看见那些人把闫*拉上了一辆小车,接着有人喊“是哪一家,哪一家”,赵某某就说“就是这一家,赵*家就是这家”,七八个人就往他家门口走,其中有人手里拿着枪,有人手里拿着砍刀和杀猪刀,这些人走到他家门口就用脚把门蹬开,进到他家的院子,有人喊在楼上呢,一个拿枪的人就从楼梯往上走,他们一看人家拿着枪上楼就全都慌了,他大哥赵*同赵*、赵*还有赵*就从平房楼顶跳到了他家后边的院子跑了,他当时在平房顶上的天线锅后边蹲着,想着那些人肯定看不见他,就没有跑,谁知道他们一上来就看见了,他就站起来准备跑,上楼的人就朝他开了一枪,直接把他打倒在地,然后就下楼走了,他害怕那些人继续上来打,就从后门往外跑了,刚出后门又听见了一声枪响,过了大概十几分钟听见他家人喊他,他回到客厅看见自己左胳膊上的衣服烂完了,血还不停的往下流,正胸上也有血,发现赵*也不见了,就打电话报警了,过了一会警车就拉着他二哥赵*回来了,他二哥脸全都肿了,神志不清。

3、住院病案:2012年1月23日赵*以左前臂枪击伤、右侧胸壁枪击伤入住解放*医大学唐*院,于2012年2月22日治愈出院,住院30天。2012年1月23日赵*乙以双眼钝挫伤、右眼视神经视网膜挫伤、右眼外伤性扩瞳症、外伤性白内障、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刀砍伤、髂骨骨折入住咸*心医院治疗,住院28天后于2012年2月20日出院。

4、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伤残等级鉴定书:赵*胸部右侧略高于乳头距前正中线2.5cm处有一1.51.5cm愈合疤痕。胸部左侧乳头内上3.5cm处有一0.2cm0.2cm愈合疤痕。左前臂中上段前内侧腕关节下6cm处见一8cm6cm愈合疤痕,其前侧可见一条形3.5cm0.3cm愈合疤痕。左大腿上段前侧同一15cm8cm取皮后愈合疤痕。赵*所受损伤符合散弹枪损伤所致,造成了左前臂及胸壁散弹伤。赵*损伤程度属轻伤,十级伤残。

赵*所受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及锐器砍切所致,造成了头面部、双眼部挫伤及全身多处刀砍伤并致右侧髂骨骨折,伤后经积极治疗,现视力恢复较差。赵*损伤程度属轻伤,十级伤残。

5、被害人赵*陈述:2012年1月23日凌晨两点左右见到赵*和赵某某在黄*家门口吵架。凌晨时许,接到他儿子赵*电话,就出去看情况,当他出家门东行至他大哥赵*家后面往北拐的路上时,有两个男子跑到他跟前,其中一个男子用手中的枪口顶住他头部说“你说我这枪是真的吗?不信的话我就把你放倒了”,说完另一个男子用拳头在他头部和胸部各打了一拳,随后,二人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的掉进门口的河里,当时他掉进河里的同时感觉左大腿疼了一下,也没在意,随后那俩人又把他拉上来,让他往喝酒的地方去,他就说赵*能知道,拿枪的小伙把枪口始终朝向他,另外一个又扇了他两巴掌,后来那两个人让他停在了他大哥赵*家门口的车旁,扇他两巴掌的那个小伙从身上掏出了一把刀指着他说:“好好给我站这,不要动”。拿枪的男子就端着枪进了他大哥家,他就这样被控制了有五分钟,这时村民郭*就对拿刀的这个男子说这是村里人,跟人家没关系。这个男子才对他的控制松了点,后来他伺机跑了,在此过程中他听见赵*家有两声枪响。

6、被害人闫*陈述:2012年1月22日晚上他和赵*某及其领来的两个人在黄*家喝酒,后来赵*也来了,赵*某一看赵*不喝酒就开始激赵*喝酒,后来气氛不对了,两人话越来越多,说了些以前盖房的事,两人互不相让,说话越来越难听。他就上前劝赵*某朝出走,快到门口时,赵*某领来的两个人就扑上来打赵*,当时就乱了。他和黄*就赶紧拉架,其中有一个小伙在黄*家拿了一把菜刀朝赵*扑,他上前一把抓住那小伙的手,这时赵*他本家几个侄子过来了,把拿刀那个小伙打了一顿,其他人把打架的人劝开后,让赵家的人先走,之后赵*某他们三个也走了。然后他到赵*家去谝,大概凌晨3时许,他开门准备走,看到赵*某开的那辆白车和另外一辆车在门口转,就觉得事情不对,就给赵*说了,然后从赵*家后门出去,他看见车停到赵*家门口,车上下来了几个人,分别都往赵*家门口走,这时有人过来把他一脚蹬倒,不知用什么东西在他头上打了一下,他赶紧就喊他是赵*亲家,让他们停手,那此人把他拉上车不让他下车,在车上他看见有人把赵*打了,把赵*打了,并且把赵*拉到他坐的这辆车上,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拿了一把枪也上了车,把他俩拉到了马桥村的渠岸边上,把赵*拉下车,几个人对着赵*殴打,当时也想打他,赵*某不让打。打完后,那些人开车走了。

7、证人赵*证言:2012年1月22日晚,他在家里喝了点酒,到11点时,又到黄*(黄*)家逛,见赵某某领了两个小伙子也在,后来他和赵某某说的不好,赵某某领来的那两个小伙子也有些看不惯他,之后赵某某及其领来的两个小伙就打他,他当时给他侄子赵*打了电话,说有几个人打他,让他倒子过来,过了一会,赵*、赵*、赵*、他儿子赵*就来了,几人就打了赵某某和赵某某领来的两个小伙,打完后,他们几个就到他大哥赵*家拜年,到晚上2点多,赵某某领着人,开了两辆小轿车来了,那些人下车后,用脚将他大哥家的门蹬开,他在二楼听见一声枪响,接着又听见一声枪响,这时屋内的人就乱了,他从楼上跳下去跑了,后来赵某某领的人走后,他们回家发现闫峰、赵*不见了,这时他看见赵*捂着肚子,才知道赵*被枪打伤了胳膊、胸部。

8、证人赵*言:2012年1月22日晚上,他和堂弟赵*、赵*、赵*几个人在家里打牌,凌晨1时许,他岁爸赵*给他打电话,他没听见,又给他儿子赵*打,他当时接了电话,赵*在电话里喊让他弟兄几个往西头走,他问啥事,他岁爸只喊让赶紧过去,听见电话里吵吵闹闹的,他和他几个堂弟走到黄*(黄*)家门口时见他岁爸脸上有血,眼角下面有伤,他堂弟就冲过去问谁打的,这时他听见闫*喊这小伙拿的刀,他就将那个小伙抱住摁倒在地夺刀,他几个兄弟便冲过去把刀夺下,将那个小伙连踢带打的打了一顿。此后他拉赵*和闫*在他家中闲谝了一个多小时,送闫*走时看见有车在他家门口停下了,他见事情不对,便让人都上房,在屋顶站着看到底啥情况,就在他们上楼时,闫*从后门走了,没有多远,就听见被人打后的喊声,又听见赵*某喊:“不是他,这是我亲家”,他们站在楼顶,见有人问赵*某是不是这家,赵*某便说是,于是那些人将他家前门踢开,一个小伙子朝中门开了一枪,他们就翻墙跑了,跑到后面的地里时,又听见一声枪响,接着有人说“撂倒了,走”,这时他就往回走,在楼梯处见到赵*在地上躺着,满身是血,赵*也不见了。他就赶紧联系闫*等人,闫*说赵*和他在一起,让他们去接,将他们接回来时赵*浑身是血,闫*头上也是血。

9、证人赵*言:2012年1月23日晚,他和赵*、赵*、赵*人在赵*家打麻将,他三爸赵*给赵*打电话,赵*接完电话就说:“大过年的喝了点酒,不知和谁打开了”,然后让他们一起去将他三爸叫回来,他们来到黄*家,他看见他三爸赵*和赵某某在一起撕扯,当时听见赵某某给一个胖胖的小伙喊“卫*,你开车叫人去”。

10、证人黄*证言:2012年1月22日晚,同村的闫锋、赵*、赵*、赵某某及其领来的两个小伙子,在其家中喝酒,后来赵某某与赵*言语不各发生争执,他扇了赵某某一个耳光,意思是说三十晚上不要让矛盾升级。同*某某一同来的马桥村的小伙就看不惯他和赵*,马桥村的那个小伙就同*在他家院子里打开了,被人拉开后就发现赵*脸上划烂了,接着赵*打电话叫来他两个儿子及侄子赵*、赵*、赵*,把赵某某开来的小轿车玻璃都砸了,一个车门被砸的关不住了。然后又把同*某某一同来的两个小伙打了一顿,这两个小伙脸被打肿了,马桥村的那个小伙脸上还有一点血,但都不要紧。最后胖胖的那个不伙开赵某某的车拉着赵某某和马桥村的那个小伙要走,赵*拦着不让走,他将赵*说了一下,赵*才让赵某某的车走了。

11、证人苏*证言:她是黄*的妻子。2012年1月22日晚赵某某及两个小伙来她家喝酒,其中一个较瘦的小伙叫张*,这个瘦小伙说他是燕王马桥人。她正在厨房作饭,听到外面乱哄哄的,就出去看,见那个叫张*的脸也烂了,赵*脸上也流血了,闫*几个在拉架,赵*和几个小伙拦赵某某的车,还有人说:“砸”,后来赵*来了,让赵*回去。

12、证人郭*言:她是闫*的妻子。2012年1月22日晚,赵某某来过她家中询问闫锋,并借自己的电话要给闫锋打电话,自己没有给。随后见到几个小伙殴打赵*。

13、证人王小某某证言:2012年初5还是6,张*给他打电话说让他一块去燕王庆家村,把枪取出来交到公安局,他当时在车上等着,张*进去取的枪,枪取出来时就用蛇皮袋子装着。

14、证人张*证言:2012年正月初4张*乙给他打电话让他和王*某某联系,在燕王庆家村庆明家将枪一取,让王*某某把枪交到公安局。他和王*某某好像是初六去庆明家取的枪,王*某某没下车,他一个人进庆明家说“张*乙让我过来取他放的东西”庆明说东西在闲房子放着,他进去一取就走了,当时也没有看,只见是用蛇皮袋子装着。

15、证人庆明证言:2012年大年初一张*乙用蛇皮袋子装了一个长长的东西,交给他,让先把东西在他家放两天,过两天让人来取,他就把东西放到了他家的一个闲房子里。过了两三天,张*开车到他家,给他说张*乙让过来把东西一取,然后张*就提着蛇皮袋子走了。

1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泾阳县桥底镇刘孟村刘*家,该家前门为双扇黑色大铁门,门外水泥坡道上可见两截折断的木棒,长度分别为28CM、47CM,大门西扇门上距地面140cm处内外侧分别安装有两个圆柱形门闩孔,其中东边门闩孔*,门内门道东边为许*卧室,西边为厨房,在许*卧室门口南120cm门道东墙下可见一圆形门闩孔及一呈开启状的三环锁,厨房门口南70cm西墙下可见五圆形门闩孔,门闩孔上螺丝杆弯曲变形。门道向南为水泥院子,院子中间有一方形花圆,院内可见大量炮屑,院南为三间平房,平房中间为客厅,客厅门为双扇红色铁门,门外挂一竖条状门帘,东起第四条门帘脱落于门外地面,在门帘上可见多处圆形黑灰色附着物,大小0.40.4cm,在门内外侧地面发现4枚黑色钢珠(已提取),在平房西间北窗外120cm,距西围墙70cm处发现一枚塑料弹壳(已提取),长3.4cm,直径1.2cm弹壳上可见大量圆形凹痕。平房东边有一南北走向楼梯,通至房顶,房顶南半部分覆满积雪,在房顶楼梯口处在430cm700cm范围内发现56枚黑色钢珠(已提取),直径0.4cm。楼梯下有一过道,向南通至后院,后院靠南墙搭建一排石棉瓦房,石棉瓦房东端过道口处部分坍塌。

1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张*、董某某、赵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祝某某、康某某分别指认,在位于泾阳县桥底镇刘孟村刘东组赵*家中伙同他人将闫*、赵*、赵*打伤。被害人赵*、闫*及被告人董*认赵*被赵某某等人殴打的现场位于泾阳县中张镇北丈村张家组村北泾惠渠北岸柏油路上。经被告人张*指认,其于2011年年底在位于泾阳县泾干镇金柳村利民巷28号杨*成家三楼的出租屋内藏匿有一把猎枪。

18、辨认笔录及照片:2012年2月2日经赵某某进行了混杂辨认,确定参与的同案犯有张*。

19、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笔录:2012年1月27日泾阳县公安局从王小某某处扣押单管枪一支。2月4日在被告人康某某处提取水果刀一把。

20、枪支辨认笔录:被告人董某某、张*对涉案枪支分别进行了混杂辨认,确定从王*某某处扣押的枪支就是案发时董某某所持打伤赵*的猎枪。

21、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咸公刑鉴痕字2012(04)号枪支鉴定结论书:送检的棕红色木托单管制式猎枪属管制枪支。

22、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大年三十晚上,他在黄*家与黄*、闫*、赵*、黄*、黄*、赵*还有穆*、张*乙喝酒,因酒喝多了,他就和他们村的赵*发生了纠纷,张*乙可能看不惯就和赵*发生了厮打。后来在黄*家门口他被几个人打倒,他当时在地上跪着,赵*扶着他的下巴说:“你认识我吗”,他说认识,赵*又说:“你还张不张,今天不要你的命是给你面子”,然后把他一脚踢翻在地。打他们的人离开黄*家后,他和穆*、张*乙三人就开车回金柳案酒店,路上张*乙打电话叫人并说把家伙拿上往金柳岸酒店走。到酒店时门口已有五六个小伙,那几个小伙见他们来了,就问他“是谁啦,在啥地方打的”,他见形势不妙就劝张*乙和穆*让他们不要再惹事了,但劝不住,这时有人把他拉上车,然后他们又回到刘孟村,他让车停在村口,下车去敲闫*家的门,闫*媳妇开了门,他就对闫*媳妇说:“你给闫*打电话让他给赵*说,先避一下,这些人来寻事,我挡不住”。这时有人把他从闫*家拉了出来,这时他就听见闫*说:“不要打我”,他走到闫*跟前时,又听见有人在蹬赵*家的门,他赶到赵*家门口时,那几个人已经把门蹬开进去了,之后他听见赵*家里响了一声枪声,接着听见张*乙说“打,往死的打,要叫他知道马桥后沟村的人是啥样子”。等了一会他们打完了,出来时拉了一个人,把那个人及闫*一块押上车,走到燕王辛庄电站泾惠渠上一座桥附近,把那个小伙拉下去打了一顿,其他人要打闫*时,他拦着没让打,之后把闫*及那个小伙就放了,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我们去刘孟村共去了七八个人。当时他只听见一声枪响,但没看见枪。

23、被告人张*乙供述:2012年1月23日赵某某叫他和穆*到桥底镇刘孟村喝酒,在喝酒过程中又来了一个人,那个人和赵某某说的不好,他和穆*就出去了,等了一会他穆*进去叫赵某某,他随后进去发现那人已经跟赵某某和穆*打开了,他上前去拉,这时来了一拨人把赵某某的车砸了,他见状就到厨房拿了把菜刀,但被人拉倒在地,又被拉进房子内用小凳子打了好几下,打晕在地,用水把他浇醒,等了一会儿,有人把他扶到赵某某的车上,然后他们三人就开车回赵某某的金柳岸商务酒店了。第二次去刘孟村时有他、赵某某、穆*、董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康某某、祝某某、时*、张*,出发时拿啥东西他不清楚,事后他才知道拿的有猎枪和刀。猎枪是在出事前半个月借朋友王*的,准备打野鸡用,借来后一直在他租住的房子内放着,去打架时,他没有拿枪。回到金柳岸酒店后,赵某某给他口袋塞了三千元钱,然后人都散了,他回到租住的房子换衣服时,不知谁从他口袋把钱掏出来给几个人发了,具体是怎样发的他不清楚,第二天他口袋剩了两千块钱,当时可能发了一千块钱。出事后他用蛇皮袋子把枪装着,放在燕王庆家村庆*家,当时没有给庆*说是枪,只对庆*说他把这袋子东西放一下,过两天让人来取。后来他让王*某某去取的枪,交给了公安局。

24、被告人董某某供述:2012年1月23日他在金柳岸酒店住着,凌晨,王某某给他打电话说被人打了,让他去帮忙打架,他没理会。过了一会,王某某、任某某等人到他住的房间叫他,王某某给他说:“有人把赵某某、张*和穆*打了,咱们去看看”,然后他们一起去了刘孟村。去时开了两辆车,车上有把单管猎枪,他上车后见有枪,就自己拿在手里,到了刘孟村后,看见有几个人往一家人门口走,他也拿枪过去,因叫不开门,他就用脚将门蹬开,进到院子,看见平房顶上有人,他就拿枪上了平房,到楼梯口时有个小伙拿棍打他,他就朝那小伙开了一枪,打完他就下楼了,当时枪有点问题,他换了发子弹想再试一下枪是否能打响,另一个原因他想再把这家人吓一吓,就朝中门又开了一枪,打完后他就拿枪上车了。

2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大年初一凌晨1时许,他去金柳岸酒店找朋友沈*,见张*、赵某某在大厅坐着,脸上都有伤,他就问怎么回事,张*给他说与穆*、赵某某喝酒时,被人打了,车也被砸了。紧接着,张*就很气愤的说要去找打他的人。过了会儿他到楼上210房间去上厕所,之后下楼到大厅,这时从门外进来了几个人,其中有董*、“康康”、*跟着后面又来了有三四个人,张*就说“走,去寻他去”。在门口张*、赵某某、“康康”、还有两个小伙在前面的车上坐着,他和穆*、董*还有两个小伙在后面的车上坐着。他们走到燕王路口时,张*从前边的车上下来,递给他一把约有五六公分长的尖头杀猪刀,让他把刀拿上,下车后他把刀给了另外一个小伙了。到现场后,他见董*拿了一把一米来长枪。赵某某从前面的车上下来,到附近谁家去了没有几分钟,张*就把赵某某往出拉,后面还跟着一个女的,他们当时在车附近站着,从前面过来一个人,他们这边几个小伙便冲过去打那个人,正打着赵某某过来说那个人是他亲家,于是便停手了。张*喊让那个人先上车,于是他们便将那个人推进车里,这时从一旁又出来个老汉,他们便过去踢了两脚,张*便问赵*是哪家,那老汉坐到地上指了一下,于是董*便端着枪和他们这边的人往赵*门口走。董*和张*将门蹬开朝进冲,他在后面,见房顶上站了好几个,后来听见一声枪响,接着几个人就往出退,到院子里又拉住一个男的,拽到门口,大家都拳打脚踢,还有个他不认识的小伙拿刀在那个人身上砍哩,他拉了一下,然后就将那个小伙拉到车上,这时听见院里又有一声枪响,紧接着他们都冲上车顺着来的路线离开了。在那户人家门口他还看见有一个小伙用刀子在另一个小伙腿上戳了一下。他们走到泾惠渠桥上,把车停下,把后来挨打的那个小伙拉下来围着打了一顿,有一个小伙用刀将那个挨打的小伙砍了一两下,然后一人踢了几脚。赵某某当时好像和他亲家说话哩,没有动手打,“康康”拿脚踢了,董*拿枪托在那小伙头上、身上砸了。他在那小伙身上踏了几下。打完后他们将赵某某他亲家和那个小伙扔在桥上就走了。

26、被告人任某某供述:2011年大年三十晚上,张*乙给他打电话说“谁把哥给打了,你赶紧往金柳岸酒店来”,他说“现在晚上没车,我去不了”,接着张*乙说“那你在家里等着,我让人开车去接你”。张*乙给他打完电话过了一会,“鹏鹏”给他打电话让他往出走,当时他朋友祝某某(外号大个)也在他家,他就顺便把祝某某也叫上一起去了。到了酒店大厅,见张*乙和赵某某满脸是伤,还有几个人他不认识,张*乙见他们来了,就说“谁把哥打了,咱们现在去找打我的人”,他们在场的人都同意了,接着张*乙就招呼大家上车走。这时,赵某某也要去,张*乙不让他去,说“哥你不去了,你今天看兄弟给你把这事弄好。”赵*“哥不去咋能行呢,你把哥当成啥人了,你要认我这哥,咱们就走”。说完,他们就一块出门上车了。在他坐的车上,他见张*乙拿了一把杀猪刀,下车时张*乙让把刀拿上,王某某就递给他了把杀猪刀。在现场他还看见有个人手里拿了把单管猎枪,到了刘孟村后,赵某某让车停下,他下车进了一家人屋里,等了一下赵某某被张*乙叫了出来,他看见赵某某后面跟了个女的,这时前面车上下来两个人把迎面过来一个男的拉住,不知谁说当时喝酒还有这个人呢,接着那两个就打那个男的,把那男的头打烂了,那男的说不要打了,他是赵某某亲家。接着赵某某也过来了说不要打他亲家。张*乙说:“把这个人先拉到车上,等会给看病”。这时过来了个老汉,三个人把那老汉拉住踢了几脚,把老汉踢倒在地,张*乙问那老汉赵*是哪家。老汉用手一指说这就是赵*。然后一个小伙拿枪和另一个小伙就用脚蹬赵*的大门,蹬开后他们都进去了,见后面平房顶上有人,那个拿枪的小伙走到楼梯口时,见楼梯上有人,就朝那个人开了一枪,等了一下,有几个人把一个穿线裤的小伙拉了出来在门口围住打,他也上去打并用刀在那小伙背部砍了几下,打完后就把那小伙拉到前面那个两厢车上,他们就开车走了。到渠岸后就把那两个人拉下车,围住那个穿线裤的小伙拳打脚踢,他就用杀猪刀在那小伙背上又砍了一下,赵某某过来把那个小伙蹬了几脚,打完后他们就开车走了,把那两个人留在那了。回到泾阳县城后张*乙在车上给他了400块钱,给“大个”400块钱,给康娃了300块钱。张*乙给他们钱,应该是感谢他们几个帮忙打架。在赵*当时开了两枪,一枪在楼梯口,另一枪是他们走时在门口朝中门打了一枪。

27、被告人康某某供述:2012年1月22日张*乙叫他到泾阳*酒店去逛,晚上十时许,金*老板叫张*乙和他去喝酒,他和董*在210房间上网,到晚上12时许,张*乙回来了,满脸是血,耳朵被人打破了,他问怎么回事,张*乙没有说,在房间坐了一会就出去了,等了会,王某某、“鹏鹏”、张*等人就来了,张*乙让他给任某某打电话问走到哪了,他就给任某某打了电话,任某某说走到半路上了,不知谁说让他把任某某接来”,他就开金*老板的车把任某某接来了,任某某还领了一个叫“大个”的小伙,张*乙就和金*老板说话,金*老板说张*乙被打了他会管的,张*乙说那咱们就走。到了刘孟村后,见从西边过来一个老汉,董*、王某某等人就扑过去打那个老汉,他用刀子在那个老汉的腿上戳了一刀。董*到楼顶开了一枪,从楼顶下来后,有一个人拿着一把洋镐把,王某某等人就过去了,把洋镐把夺了过去用洋镐把打那个人,任某某用刀在那个人身上乱砍。之后把这个小伙拉上车,在渠岸边他用脚在那人身上蹬了几脚,任某某用刀在那个人背部又砍了一刀,金*老板说把那个人往死的打,他过来把那人踢了几脚,拉起来后打了几个耳光。回到泾阳县,张*乙给他了200元,给任某某了400元,给祝某某了400元,他又问任某某要了100元。后来在车上董*说他用枪打在一个人的上身,这个人被打倒在地上。他、张*乙、任某某三人平时关系就好,张*乙被人给打了,他打电话叫来任某某,是想给张*乙帮忙打架。

28、被告人祝某某供述:康某某给任某某打电话,任某某不想接就让他接了,康某某说:“你给任某某说,张*乙让人给打了”,让他往金柳岸酒店走。当时赵某某给他们每人发了一盒烟,发完后就叫他们上车。上车后任某某给他了一把匕首,他和康*也各拿一把。在刘孟村见任某某拿一把杀猪刀,康*手里拿了一把匕首,还有一个人手里拿了一把枪。从刘孟村离开时他和拉上来的那两个人在后排坐着,不知谁给他说让他用刀把这两个人看住,他就拿刀看着这两个人。在渠上他们都下车了,围着那个人打,他看见任某某用杀猪刀在那个人背上胡*哩,康*用脚在那人身上胡踏哩,金柳岸老板也用脚在那人身上踏了几下,还把那人拉起来用手扇了几个耳光,他也用脚在那人身上踏了几下,当时那人都被打的在地上趴着呢,其他人都是用拳头乱打哩,打了有五六分钟他们就都上车走了。到泾阳县城后一个小伙给他了400元,给任某某了400元,给康*了200元。给钱可能是因为他们帮忙打架了。

29、领条:任某某亲属向公安机关交纳赔偿款2000元,赵*某亲属向公安机关交纳赔偿款10000元。被害人赵*、赵*的家属赵*、张*甲于2012年2月3日从泾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分别领取赵*、赵*医药费各5000元。被害人赵*、赵*亲属赵*于2012年6月20日从泾阳县公安局领取赵*、赵*医疗费2000元。

3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张*乙2004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于2010年12月5日释放;

被告人董*2005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于2011年7月12日释放;

被告人祝某某2009年6月9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5月27日释放;

被告人王某某2007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31、户籍证明:张*乙,出生于1986年9月7日;赵某某,出生于1971年11月28日;董某某,出生于1983年9月1日;任某某,出生于1993年3月5日;王某某,出生于1987年2月1日;祝某某,出生于1992年5月1日;康某某,出生于1993年3月8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附带民事原告人赵*当庭提供有以下证据:

医疗费票据:赵*花费医疗费44179元。

陕西*15医院医疗费票据:鉴定费680元(2012年4月16日)。

咸阳中*有限公司证明:赵*甲系该公司聘用员工,现任公司驻南宁办事处经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咸阳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咸阳市秦都区古都新村7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为赵*。

盖有咸阳中*有限公司公章的咸阳解放区DISCO酒城2005年10月工资表:赵*当月领取工资850.34元。

盖有咸阳中*有限公司公章的工资核算表:2009年2月赵*当月领取工资1200元。2012年6月领取工资为3500元。

住院病案及诊断证明书:赵*因左前臂枪击伤、右侧胸壁枪击伤于2012年1月23日至2012年2月22日在解放军*唐都医院住院治疗30天。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郜献于2012年2月21日收取赵*从1月23日至2月20日租车费共计10400元的收条不能证实系附带民事原告人因病所产生的交通费,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附带民事原告人赵*当庭提供有以下证据:

1、医疗费票据:赵*花费医疗费11774.1元。

2、陕西*15医院医疗费票据:鉴定费608元(2012年4月16日)。

3、咸阳中*有限公司证明:赵*乙系该公司聘用员工,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咸阳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咸阳市秦都区古都新村7号楼3号,法定代表人为赵*。

5、盖有咸阳中*有限公司公章的咸阳解放区DISCO酒城2005年10月工资表:赵*当月领取工资996.33元。

6、盖有咸阳中*有限公司公章的工资核算表:2009年2月赵*当月领取工资1200元。2012年6月领取工资为3500元。

7、住院病案及诊断证明书:赵*乙因双眼钝挫伤;右眼视神经视网膜挫伤;右眼外伤性扩瞳症、外伤性白内障;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刀砍伤;髂骨骨折于2012年1月23日至2012年2月20日在咸*心医院住院治疗28天。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各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赵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以正确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处理,张*纠集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王某某、祝某某、康某某及赵某某等人持枪支及刀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董某某、张*、任某某、祝某某、赵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均表现积极,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祝某某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对赵某某辩护人认为赵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董某某、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任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定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以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的营养费,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起诉。对其主张的其他赔偿项目中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至二0一四年十二月五日止)。

二、被告人董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至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

三、被告人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二月二日至二0一三年十二月一日止)。

四、被告人康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二月四日至二0一三年八月三日止)。

五、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至二0一三年六月二日止)。

六、被告人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二月四日至二0一三年四月三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甲医疗费44179元、鉴定费608元、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056元,共计75743元。由被告人董某某赔偿15000元、张*赔偿13743元、任某某赔偿11000元、赵*某赔偿11000元、康某某赔偿11000元、王某某赔偿7000元、祝某某赔偿7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九、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乙医疗费11774.1元、鉴定费680元、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056元,共计43410.1元。由被告人董某某赔偿8410.1元、张*赔偿7000元、任某某赔偿6000元、赵*某赔偿6000元、康某某赔偿6000元、王某某赔偿5000元、祝某某赔偿5000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赵*某、任某某交纳的15000元及2000元赔偿款在执行时予以扣除)

十、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一、作案工具刀子一把、棕红色木托单管制式猎枪一支予以没收。

以上给付之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男,汉族。
  • 诉讼代理人任凡,陕西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男,,汉族。
  • 诉讼代理人张某甲,女,系赵某乙之妻。
  • 被告人张*,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04年4月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12月5日被减刑释放。2012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被告人董某某,又名董*,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05年4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1年7月12日被减刑释放。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2年2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被告人康某某,又名康*,男,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07年8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0月3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2012年2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被告人祝某某,绰号“大个”,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09年6月9日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被咸阳*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5月27日被减刑释放。2012年2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男,汉族,农民,高中文化,2012年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魏政选,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子实
  • 代理审判员陈涛
  • 代理审判员王浩然
  • 书记员刘嘉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