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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字(2013)第66号起诉书以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另行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李*与其朋友张某某等人在泾阳县泾干镇运政路歌乐迪KTV四楼V09包间唱歌,期间李*给服务员郑*128元人民币,让其购买一瓶红酒和两瓶雪碧,郑*下至一楼取酒时被告知V09包间的顾客不要酒了,郑*随即返回四楼V09包间将128元人民币退还给李*,后被其女朋友黄*甲拿走,之后李*又从V09包间出来向郑*索要酒水,认为郑*没有将钱退还给自己,便用右手朝郑*的嘴部打了一拳,将其两颗门牙打断,接着又闹至二楼,无故用右手在服务员程某某胸前打了一拳。经鉴定,郑*所受之伤属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谅解。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某某:2012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与战友张某某等人在“福林”美食吃饭喝酒。四人共喝三瓶白酒,一箱啤酒。当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又与战友张某某、李*、潘*,女友黄*甲、女友妹妹黄*乙、弟弟黄*丙、朋*某某在泾阳县泾干镇运政路歌乐迪KTV四楼V09包间唱歌。期间被告人李*某让服务员郑*购买一瓶红酒和两瓶雪碧,并给其128元人民币,被害人郑*取酒时被告知顾客不要酒了,被害人郑*便返回V09包间将钱全部退还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女朋友黄*甲将钱拿走。之后被告人李*某又从V09包间出来向被害人郑*索要酒水,认为被害人郑*未将钱退还给自己,便用右手朝郑*的嘴部打了一拳,将其两颗门牙打断。之后又闹至二楼,无故用右手在服务员程某某的胸前打了一拳。后被告人李*某离开歌乐迪KTV。被害人郑*2012年12月4日到西安*腔医院治疗,被诊断为:1、十半脱位;2、十根折;3、上、下唇外伤缝合术后。经鉴定,被害人郑*所受之伤属轻伤。2013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亲友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郑*医疗费19000元,且已全部履行。被害人郑*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郑某某述证,他是歌乐迪KTV的服务员。2012年12月3日22时许,他在泾阳县运政路歌乐迪四楼V09门口,有个男的问他要一瓶红酒和两瓶雪碧,当时给了他128元。他拿上钱去一楼取酒时,主管说这名客人不要了,他又上到四楼V09房间,将128元退还给这名男子,接着男子的女朋友把钱夺了过去,他就退出了房间。这名男子又跟出来要酒,他说将钱已经退了。男的还要酒,他怕没说清,就把那男的女朋友叫出来,他女朋友说钱已经被她拿走了,这名男子就一把将他女朋友推倒,然后冲到他面前对他问酒哪去了。接着就用右手攥成拳头朝他嘴上打了一拳,他的嘴被打流血了。主管看见后赶紧将他拉开。他就去了五楼老板的办公室。打他的男子身高约180cm,短发,脸型很方正,浓眉,大眼睛,当时没有穿上衣,牛仔裤,白色休闲鞋,口音是本地的。

2、被害人程某某证言证,他是歌乐迪KTV服务生。2012年12月3日23时许,他从歌乐迪二楼西侧走到东侧,看到东侧的吧台前睡了一个光身子的男的,另外一个光着上身、胖胖的男的嘴里喊着打电话,旁边站着几个警察。那个胖胖的男的喊着打电话的时候,走过来在他胸前用右手打了一拳,当时旁边有好多人,还有警察都过来拉他。过了一会他就走了。他害怕那个男的找他,就到B03包间去了。打他的那个男的身高1.8米左右,短发,不到30岁,光着上身。

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2012年12月3日晚上22时许,他和他战友李*、潘*、李*、李*的女朋友,还有其他五个人在歌乐迪KTV四楼的大包间唱歌。当时是李*的女朋友过生日,他、李*、潘*还有一个不认识的人在包间里,李*的女朋友被李*推倒了,他就扶了她一下。他出去后就看见一个男服务员的嘴流血了,李*当时在外面,光身子,他就把他朋友叫到包间里面去了。一个女服务员给他说他们的人把一个男服务员打了,他就跑到楼上去和KTV的女领班协商处理这事。后来派出所的民警上到5楼来了。他没有参与打架。

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2012年12月3日23时许,他和程某某两个人在歌乐迪KTV二楼楼道转,看到一个光着身子的小伙在地上睡着,另外一个光着身子的男子就喊让打电话,旁边站着几个警察,那个男子就猛地一下走到程某某跟前在程某某胸前打了一拳。他一看那个男子打人哩,就往西走了。他走到V02包间的时候把程某某也叫了过来。然后和程某某两个人坐在包间休息了一会,后来就上班去了,之后发生啥事就不清楚了。打人的那个男子还在四楼把服务员郑*打流血了。

5、证人王*甲证言证,她是歌乐迪KTV主管。2012年12月3日21时许,四楼V09包间来了十来个客人,他们来的时候就喝过酒。来的时候一个男的就带了一盒白酒,她当时说店里不能自带酒水,他说前台说能带。后来王经理下来和那男的说,那男的女朋友偷偷把酒给她,她到楼下给他们寄存了。22时许,这个男的在V09包间门前的走廊上给服务生郑*说买一瓶红酒,他女朋友说不买了,郑*把钱给了他女朋友。这男的还是找郑*要钱,他女朋友说人家已经把钱给了,他就把他女朋友给推进包间,然后一拳打在郑*嘴上,郑*的门牙好像被打断了,满嘴都是血。她把郑*拉到自己身后,那男的包间里的人让她进包间,她怕他们打她,就从对讲机里喊KTV的王*经理来四楼。当时包间里的一个男的给她说去找一下她们的服务生,他去和服务生道歉。出来以后,他和王*经理去了五楼,她就继续在四楼上班,后面有啥事发生就不清楚了。

6、证人王*乙证言证,她现在经营歌乐迪KTV。2012年12月3日23时05分许,她坐在五楼办公室里,郑*进到她办公室说V09包间一个客人把他打了,她就打电话报警了。刚打完,经理王*和一个自称交警的小伙就进了办公室。这个小伙要给郑*赔礼道歉,但一直不说给郑*看病的事。这个小伙也酒喝多了,正和郑*说的时候,派出所的民警就到办公室了。

7、证人王*丙证言证,她是歌乐迪KTV的经理。2012年12月3日23时许,她当时在二楼,主管王*对讲机喊她,让她赶快到四楼,有人打服务生。她到四楼时王*在V09包间门口,一个自称是交警队的小伙在楼道,还有几个女的。交警队的小伙让她把被打的服务生郑*叫上来,给郑*赔礼道歉。郑*当时在五楼王*的办公室。这个小伙不想给郑*看病只想赔礼道歉。正说着,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问啥情况。交警队的小伙就用手搂着民警的脖子把民警向门外边拉,不让问情况。

8、证人黄*甲证言证,她是被告人李*的女朋友。2012年12月3日晚上22时许,她和李*、李*、张某某还有李*的几个朋友在运政路歌乐迪KTV四楼V09唱歌,当时李*已经喝了一些啤酒了,喝的有点多,他在门口向一个服务员要酒并给了那个服务员钱。她看李*喝多了就给服务员说她们不要酒了,然后那个服务员就把钱给了她。接着李*就和那个服务员发生争执了,她给李*说钱她拿着,是她不让买酒的,李*不听并说不让她管,就把她掀到包间里面去了,当时她脚底下一滑就倒到地上了。过了一会李*就进来了,接着她们就继续唱歌,然后不知道是谁报警了。后来的事情她就不知道了。

9、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指认笔录证,现场位于泾阳县运政路中段歌乐迪KTV。该KTV东邻南北走向的运政路,西邻居民住宅区,北邻宏运商店,南邻鲜文鱼庄。

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被害人郑*牙齿十根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11、辨认笔录证,经郑*、王*混杂辨认,李某某系无故殴打郑*且扰乱歌乐迪KTV正常秩序的人。

12、谅解书证,事发后,被告人李*及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郑*进行赔偿,被害人郑*对李*的行为表示谅解。

13、领条证,2013年4月12日被害人郑*从泾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领取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的医疗费19000元。

14、被告人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无端滋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在亲友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属自动投案,并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农民,2013年3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子实
  • 代理审判员陈涛
  • 代理审判员王浩然
  • 书记员刘嘉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