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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刑诉字(2015)6号起诉书以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被告人严某某及其辩护人邱*、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冰珊、诉讼代理人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路经泾阳县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路段时,严某某因嫌其前方驾驶摩托车行驶的张*、张*丙父子在道路中间行驶,遂将摩托车逼停后,骂他们怎么骑车的。张*丙回骂了一句,扇打摩托车驾驶人张*丙耳光,张*丙、张*父子见状弃车逃跑,严某某用脚将摩托车后视镜踩踏损坏,随后驾车离开继续沿路行驶。稍后,严某某因嫌自己没有面子,为逞强、耍威风,遂又掉头返回事发地点,伙同紧随其后赶来的周某某、张*丁、严某某等人用拳脚、木棍对张*、张*丙父子实施殴打,致使张*受伤,作案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所受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为逞强耍威风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又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此次犯罪中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被害人有殴打被告人的行为;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4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与张*(另案处理)、严某某(在逃)等几个朋友在泾阳县高庄镇阜下村农家乐吃饭饮酒。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分别各驾驶一辆小轿车,途经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路段时,遇到被害人张*、张*丙父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在道路中间行驶。被告人严某某遂将摩托车逼停,骂他们怎么骑车的。张*丙回骂了一句,被告人严某某便上前打了张*丙两个耳光。张*丙、张*父子见状弃车逃跑,严某某用脚将摩托车用脚踏倒,摩托车后视镜被损坏。随后被告人严某某驾车离开,继续沿路行驶。稍后,被告人严某某又掉头返回事发地点,被告人周某某、严某某等人紧随其后,追上后对张*、张*丙父子用拳打脚踢。此间,张*开一辆小车来到现场,参与其中,张*在拿路旁绿化带里撑树的木棍与其几人对打,被被告人严某某夺下,并持棍几人一起殴打张*,致其受伤。后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与张*、严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当日,被害人张*,张*被送到泾*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张*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2014年9月16日出院。被害人张*被诊断为:腹壁损伤。2014年8月30日出院。

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在被害人张*,张*住院期间,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通过公安机关支付医疗费41000元。

2014年8月4日被告人严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2014年8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同年8月26日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因殴打他人分别被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

本院审理期间,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害人张*,张*与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及附带民事部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张*,张*各项经济损失45000元,且已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张*甲陈述证:2014年8月3日18时30分许,他骑着摩托车载着他儿子张*丙途经高庄镇沣泾大道时,一辆后来的将他们俩逼到路边道沿上,越野车司机下来后在张*丙脸上扇了两巴掌。那个司机就上车走了。他和张*丙准备骑摩托车走呢,三菱越野车又回来了,后面跟了辆陕AXXXXX的白色名爵车。从两辆车上下来5个男的,其中一个是刚才扇耳光的男的,追他俩,他俩就往西跑。张*丙被追上后那些男的就拿着绿化带里撑树的棍子打张*丙,他返回去拉那些人。又来了一辆黑色小车下来一个小伙,来了一个小伙从绿化带上拾起一根木棍打在他的头上,将他打倒在地,那些人就过来打他,张*丙这时就跑了。打完他之后又用棍在他儿子身上打了几下。旁边有三个女的在拉架,之后他们开着三辆车走了。

(2)、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2014年8月3日19时许,他和他爸张*骑着摩托车到沣泾大道后不久,有一辆三菱越野车将他们逼停到路边,下来一个四十岁的男司机骂他并扇了他两耳光,他俩跑了,男司机上车走了。他们回来往摩托跟前走,那辆三菱越野车,和另外两辆车掉头过来,其中有一辆车是白色名爵车,车号为陕AXXXXX。下来6个男的追他们。他们就向西跑了。追上他后就用棍打他,他抱头蹲在地上,那些人围着他爸用棍打,其中一人用棍将他打倒跪在地上,又打了几下,就开车走了。棍子是路边花坛用来撑树的,他爸头上就流血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曾某某证言证:2014年8月3日下午8时许,他在沣泾大道西段南北路上看见一个人(严某某)由东向西跑,在追两个人。有一辆小车从西往东过来和追人的男子说了啥,下来了两名男的(严某某、张*)也去追,这些人追上了年龄大的男的,对其拳打脚踢,另一个年龄小的跑的男的过来拉,这三个男的又打这个年龄小的。又有一辆白色小车开过来下来一名男子也打那个年龄小的。开始挨打的年龄大的就捡起旁边支树的木棍打在后来的那个他不认识的男的身上,将棍打坏了。这四名男子就围着年龄大的男的打,其中一个人(严某某)把棍夺过来在那人身上、头上乱打,其余的也围着打。那个年龄小的吓得跑了,有两个人追上去打那年轻人,剩下两个人打年龄大的。最后年轻的给这几个人跪下了。这几个人才不打了,开始往南走。他后来认出开始追着打的人是严某某,后来来的两个人是严某某和张*,还有一个人不认识的。年长的头上流血了,年龄小的捂着胳膊,不知伤在哪里。

(2)、证人和某某证言证:2014年8月3日他在店里修摩托,看见有人打架,过去看见一对父子被人打伤躺在地上,听别人说父子两人骑摩托车,过来一辆小车将摩托逼停,把父子打跑,后来又折返回来带着几个小伙拿棍把父子打了,打人的是严某某还有张*及另外两个小伙打的。

(3)、证人郭某某证言证: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许,在沣泾大道看见六七个人有男有女围着一对父子,其中三四个男的围着乱打。见严某某拿着一根棍子在老汉头上、身上乱打。高个子小伙和另外两个小伙拳打脚踢打那儿子,老汉头上流着血躺在地上,旁边三个女的来劝架将严某某和高个子小伙拉上一辆白色小车往东走了。

5、辨认笔录证:泾阳县公安局组织被告人周某某、张*对张*、张*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均认出二被害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现场位于泾阳县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路段”。

7、被告人指认笔录:泾阳县公安局分别组织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对沣泾大道费家崖村段现场和作案工具木棍进行了指认。

8、诊断证明及病案证:张*甲被诊断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住院44天,2014年9月16日出院。被害人张*丙被诊断为:腹壁损伤。住院25天,2014年8月30日出院。

9、鉴定书证:咸阳*鉴定中心和陕西*定中心先后对张*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均认为张*伤情已达轻伤二级。

10、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因此案事实分别被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并于2014年8月26日在泾阳县拘留所执行。

11、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证:被告人严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12、收条及领条证: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交纳41000元,已全部被被害人领取。

13,同案供述

(1)同案*某某供述证: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我和张*开车去聂冯,途经沣泾大道费家崖村段时看见严某某和一个陌生男子追着一个老头和一个小伙打。后来听说和严某某在一起的男的叫周某某。我下车也去追,看见严某某打那个老头,另一个男的打那个小伙,我和张*就去帮着严某某,我在老汉脸上打了两拳,并在后背踩了几下,之后老汉倒在地上,张*也打那个老汉,在小伙身上乱打了几下。之后严某某把他和张*推走,我和张*就开着现代索纳塔走了。严某某用木棍打在那个老头的左肩部位和腹部了,我用手脚打那个小伙了。周某某用木棍在那个老头的背上打了一下,后来他就和那个胖小伙厮打了。我开的是现代索纳塔车(陕AXXXXX),严某某开的时三菱越野车,周某某开的是陕AXXXXX的白色名爵车。

(2)、同案张某丁供述证: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许,他和严某某开着严某某的现代索纳塔,陕AXXXXX去聂冯,途经沣泾大道,见严某某开着严某某的三菱越野车停在路边,车头对着一个倒着的摩托车,车上还拉着个女的,他和严某某下车问严某某怎么回事,严某某指着向西跑的一对父子说对方将车撞了,把人逮住。严某某就追上去,周某某过来下车也追,他和严某某也追。他和严某某追上老汉,严某某和周某某也追上了。他们四人就对老汉拳打脚踢,老汉拿了旁边花坛撑树的棍子打在周某某的胳膊上将木棍打断,严某某将老汉手上的半截木棍夺下来,周某某从地上捡起另半截木棍,两人在老汉身上、头上乱打。老汉的儿子来拉周某某,他和严某某就对老汉的儿子拳打脚踢,周某某又趁机要用棍子打那个儿子,严某某让他和严某某走,他跑向索纳塔,严某某跑向他的三菱越野。他们走的时候,严某某让老汉跪下,老汉已经跪在地上了。

14,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已供认。

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为逞强耍威风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作案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在被害人住院期间,被告人能主动交纳医疗费用;本院审理期间,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二0一五年七月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严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居民。2014年8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同日在泾阳县拘留所执行。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邱跃勇,男,陕西太柏律师事务所。
  •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居民。2014年8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泾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同日在泾阳县拘留所执行。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泾阳县看守所。
  • 辩护人人郑冰珊,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子实
  • 代理审判员王浩然
  • 代理审判员吕锐云
  • 书记员刘嘉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