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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泾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泾检诉刑诉(2015)第14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代理检察员刘*、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魏政选、被告人张*之母陈*、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张*、严*甲(在逃)驾车路经泾阳县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路段时,见其朋友严*乙(另案处理)驾驶的三菱越野车停在路边,车头前倒着一辆二轮摩托车,张*、严*某便下车问严*乙怎么回事,严*乙指着向西跑的张*、张*乙父子谎称二人将其车撞了,让帮忙将该父子抓住,被告人张*、严*某在没有弄清缘由的情况下,便同严*乙、周某某(另案处理)对张*、张*乙父子用拳脚、木棍实施殴打,致使张*、张*乙受伤,作案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所受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认为,当时是路过看见了严*乙,严*乙说受害人将其车撞了,他就和严*某过去追受害人了,因受害人反抗,他就在张*甲腿上踢了两下,然后就走了。

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具有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被告人案发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减少量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应予从轻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刑幅度内给予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严*乙驾驶一辆陕BXXXXX的三菱越野车与周某某驾驶的一辆陕AXXXXX的白色名爵车饮酒后路经泾阳县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路段时,严*乙因嫌其前方驾驶摩托车行驶的张*、张*乙父子在道路中间行驶,遂将摩托车逼停后,骂他们怎么骑车的。张*乙回骂了一句,严*乙扇了张*乙两个耳光,张*乙、张*父子见状弃车逃跑,严*乙用脚将摩托车后视镜踩踏损坏,随后驾车离开继续沿路行驶。稍后,严*乙因嫌自己没有面子,又掉头返回事发地点,此时,严*某、张*开着一辆陕AXXXXX白色现代索纳塔路过,问严*乙怎么回事,严*乙说张*父子将其车撞了,张*就追张*父子,追上后就对张*拳打脚踢,严*乙、周某某赶来后也对张*、张*乙进行殴打,致使张*受伤,作案后四人逃离现场。案发后,张*所受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案件审理期间,严*乙、周某某对被告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收到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1000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张*甲陈述证:2014年8月3日18时30分许,他骑着摩托车载着他儿子张*乙途经高庄镇沣泾大道时,一辆三菱越野车将他们俩逼到路边道沿上,越野车司机下车后在张*乙脸上扇了两巴掌就上车走了。他和张*乙准备骑摩托车走呢,三菱越野车又回来了,后面跟了辆陕AXXXXX的白色名爵车,从两辆车上下来5个男的,其中一个是刚才扇他儿子耳*的男的,从车上下来的五个人就追他俩,他俩就往西跑。张*乙被追上后,他返回去拉那些人。又来了一辆黑色小车下来一个小伙,从绿化带上拾起一根木棍打在他的头上,将他打倒在地,不知道是谁将他的左肩胛骨打伤的。张*乙这时就跑了。他试图往起站,谁又用木棍在他背部打了一下,将他又打倒了。那些人打完他之后又用棍在他儿子身上打了几下。旁边有三个女的在拉架,之后那些人就和那三个女的开着三辆车走了。

2、被害人张*乙陈述证:2014年8月3日19时许,他和他爸张*甲骑着摩托车到沣泾大道后不久,有一辆三菱越野车将他们逼停到路边,下来一个四十岁的男司机骂他并扇了他两耳光,他俩跑了,男司机上车走了。他们回来往摩托跟前走,那辆车号陕B开头,尾号为***三菱越野车和另外两辆车掉头过来,其中有一辆车是白色名爵车,车号为陕AXXXXX,下来6个男的追他们,他们就向西跑了,追上他后就用路边花坛用来撑树的棍子在他身上、头上乱打他,没看清是几个人用棍打,他抱头蹲在地上,听见他爸喊叫,抬头看见那些人围着他爸用棍打,也没看清几个人用棍打,他过去求情,对方又来打他,有人喊叫让他跪下,其中一人用棍将他打倒跪在地上,打了他几下,就开车走了。他爸头上就流血了。

3、证人曾某某证言证:2014年8月3日下午18时许,他在沣泾大道西段南北路上看见一个人(严*乙)由东向西跑,在追两个人。有一辆小车从西往东过来和追人的男子说了啥,下来了两名男的(严*某、张*)也去追,这些人追上了年龄大的男的,对其拳打脚踢,另一个年龄小的跑的男的过来拉,这三个男的又打这个年龄小的。又有一辆白色小车开过来下来一名男子也打那个年龄小的。开始挨打的年龄大的就捡起旁边支树的木棍打在后来的那个他不认识的男的身上,将棍打坏了。这四名男子就围着年龄大的男的打,那个年龄小的吓得跑了,有两个人追上去打那年轻人,剩下两个人打年龄大的。最后年轻的给这几个人跪下了。这几个人才不打了,开始往东走。他后来认出开始追着打的人是严*乙,后来来的两个人是严*某和张*,还有一个人不认识。年长的头上流血了,年龄小的捂着胳膊,不知伤在哪里。

4、证人和某某证言证:2014年8月3日他在店里修摩托,看见有人打架,过去看见一对父子被人打伤躺在地上,听别人说父子两人骑摩托车,过来一辆小车将摩托逼停,把父子打跑,后来又折返回来带着几个小伙拿棍把父子打了,打人的是严*乙还有张*及另外两个小伙。有人说严*乙是酒喝多了拉了些女的,耍威风呢。

5、证人郭某某证言证: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许,在沣泾大道看见六七个人有男有女围着一对父子,其中三四个男的围着乱打。他下车跑过去看见高个子小伙和另外两个小伙拳打脚踢打那儿子,老汉头上流着血躺在地上,旁边三个女的来劝架将严*乙和高个子小伙拉上一辆白色小车往东走了。现场有一辆越野车,一辆白色小轿车,一辆银白色系小轿车。他听周围群众讲严*乙等人喝酒了,严*乙想在女的面前显威风呢,就不知为啥事打那对父子。当时天亮着,周围围了很多群众。

6、抓获经过证:2014年10月30日19时许,民警在泾阳县高庄镇高庄街道将张*抓获。

7、辨认笔录证:被告人张*对二被害人照片进行了混杂辨认,确认是张*、张*。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现场位于泾阳县高庄镇费家崖村沣泾大道西端靠南侧处(绿化带旁)。

9、指认笔录证:被告人张*认现场位于沣泾大道费家崖村段。

10、诊断证明及病案资料复印件证:被害人张*甲被诊断为1、闭合性胸部损伤、肺挫伤、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左侧)2、闭合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并裂伤3、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4、双下肢皮肤擦伤5、2型糖尿病6、1121切1/3冠折。被害人张*乙被诊断为:腹壁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及擦伤感染。

11、张*甲损伤程度鉴定书:咸阳*鉴定中心和陕西*定中心先后对张*甲的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均认为张*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12、同案犯严*乙多次供述:8月3日下午6时许,他和周某某领着三个刚认识不久的女性朋友在吃了饭,喝了酒后,他开着一辆三菱越野车,车牌号为陕BXXXXX,拉着一个女的往回走,周某某开着一辆白色名爵车,陕AXXXXX,拉着另两个女的跟在后面。途经高庄镇沣泾大道费家崖村段时,张*、张*乙父子二人将摩托车骑在路中间,挡住了他的路。他为了在女的跟前逞威风就将摩托车逼停在路边,骂他们怎么骑车的。张*乙骂了一句,他扇了张*乙两耳光。父子二人就向西跑了。周某某过来问,他说对方耍方向,并将摩托车的反光镜打碎。他和周某某开车走了后,觉得窝囊,就和周某某掉头回去。到摩托车跟前,父子二人看见他们就跑,他和周某某就追上去,这时他侄子严*某和村上的张*也跑过来问,他给对方说打那对父子,四人就追上去,追上张*后就对其拳打脚踢,后来看围观的人多了,便喊严*某和张*走,严*某和张*就跑了,他和周某某还有三个女的也开车跑了。严*某和张*是开着他的白色现代索纳塔去的,陕AXXXXX,他们是恰好遇到的。张*乙在过来拉周某某时,严*某和张*对张*乙拳打脚踢。

13、同案犯严*某供述: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他和张*开车去聂冯,途经沣泾大道费家崖村段时看见严*乙和周某某追着一个老头和一个小伙打。他下车也去追,看见严*乙打那个老头,另一个男的打那个小伙,他和张*就去帮着严*乙打老汉,之后老汉倒在地上,张*也打那个老汉,在小伙身上乱打了几下。之后严*乙把他和张*推走,他和张*就开着现代索纳塔走了。他开的是现代索纳塔车(陕AXXXXX),严*乙开的是三菱越野车,周某某开的是A01***的白色名爵车。

14、同案犯人周某某多次供述: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许,他和严*乙领着严的三个女性朋友吃了饭,喝了酒后,严*乙开着一辆三菱越野车,陕BXXXXX,拉着一个女的往高陵方向走,他开着自己的车,陕AXXXXX,拉着另两个女的跟在后面。途经乐华城工地时,遇到张家父子骑着摩托车与他们同向而行,在最前面。正走着,严*乙开车将张家父子的摩托车逼停在路边,他急忙刹车,下车后看见摩托车倒在路沿花坛,张家父子往西跑了。严*乙说骑摩托车的在路上互歪还骂自己,说着严把摩托车反光镜踏碎。他们继续走。严忽然掉头回去,他也跟着掉头时发现严平时开的白色现代索纳塔跟在后面。他们快到摩托车跟前时,张家父子看见他们后又往西跑,严下车追,他也下车追,严的侄子严*某和一个小伙(张*)从白色现代索纳塔车上下来也跟着追。严追上张家父子并厮打在一起,他和严*某、那个小伙(张*)赶到也厮打在一起,他只和张家儿子打在一起,其他三人和张*甲打在一起,车上三个女的来劝架没有劝住,他正和张家儿子厮打时,张*甲拿着一根木棍打在他的左臂将棍打断,严就抢下张*甲的木棍,张*甲的儿子过来拉张*甲,三人就对着张家父子乱打,最后看张*甲头上流血了,严他们就停手了。15、户籍证明证:张*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

16、(2012)泾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证: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抢劫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张*于2012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2月24日。

17、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张*抢劫罪被判处缓刑2012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并予以释放。

18、领条证:严*乙、周某某给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等费用41000元,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赔偿。

19、被告人供述证:2014年8月3日下午6时许,他和严*某开着严*乙的现代索纳塔陕AXXXXX去聂冯,途经沣泾大道,看见严*乙开着严*某的三菱越野车停在路边,车头对着一个倒着的摩托车,车上还拉着个女的,他和严*某下车问严*乙怎么回事,严*乙指着向西跑的一对父子说对方将严*某的车撞了,要把人逮住。他和严*某就追。他和严*某追上老汉,严*乙和周某某也追上了。他们四人就对老汉拳打脚踢,老汉拿了旁边花坛撑树的棍子打在周某某的胳膊上将木棍打断,严*乙将老汉手上的半截木棍夺下来,老汉的儿子来拉周某某,他和严*某就对老汉的儿子拳打脚踢。当时他们是碰巧遇到的,当时三菱越野车和那对父子的摩托车还有些距离,应该没有撞上,但他把严*乙叫哥呢,当时他们也没有多想就追上就打那对父子。他也不认识被打的那对父子。

以上证据,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为逞强耍威风与他人一起共同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张*在此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均系主犯,且作用相对较小。对其辩护人认为张*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作案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属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后罪数罪并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泾阳县人民法院(2012)泾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书的被告人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的“缓刑四年”部分;

二、被告人张*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原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二0一四年十月三十日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止)。

(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即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张*,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12月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泾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2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抢劫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2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缓刑考验期从2012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4日。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 辩护人魏政选,陕西*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子实
  • 代理审判员王浩然
  • 代理审判员吕锐云
  • 书记员刘嘉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