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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刘*、董*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咸渭检刑诉字(2012)0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刘*、董*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刘*、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田*、刘*、董*和黄某某及黄某某叫来的两名男青年一行六人到位于咸阳市渭城区乐育南路东侧华泰物业二层的蓝钻石KTV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田*乘电梯下一层时,因上错方向被电梯载到了丽水*中心所在的三层,被告人田*在电梯间因嫌电梯运行慢就用脚踢踹电梯,为此与该洗浴中心服务部经理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田*在气愤中森乘电梯返回二层的蓝钻石KTV,将自己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的过程告诉给被告人刘*、董*及黄某某等五人,然后带领该五人来到三层的丽水*中心寻找被害人周某某,欲对其实施殴打;在被告人田*向丽水*中心正在值班经理被害人张*询问被害人周某某下落的过程中,被告人刘*、董*及黄某某及其黄某某叫来的两名男青年一起在被害人张*的头部、面部、手腕部进行击打,将被害人张*打倒在地;接着,被告人田*指着来到现场的被害人周某某,说被害人周某某就是与其发生争吵的人,然后与被告人刘*、董*及黄某某及其黄某某叫来的两名男青年将被害人周某某围堵到丽水*中心的吧台处,轮番用拳脚及现场的烟灰缸、垃圾桶、警示铜牌等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击打,之后,被告人田*等六人离开现场来到一层,被告人田*仍然气愤不过,在楼下寻找刀子,然后与携带折叠刀具的被告人刘*再一次返回丽水*中心寻找被害人周某某欲继续报复泄愤,当二人找到已经受伤出血的被害人周某某时,在被告人田*的指使下,被告人刘*用折叠刀在被害人周某某的右大腿部捅刺四刀、右臀部捅刺一刀。在殴打被害人周某某、张*的过程中,被告人田*等六人还将丽水*中心的吧台玻璃、背景墙透光石、垃圾桶、水晶烟灰缸、工艺金*等财物砸毁。作案后,被告人刘*将作案工具折叠刀丢弃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附近的沣河边。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刀刺伤致其右下肢及臀部组织裂伤,伤情属轻伤;被害人张*外伤致其头颈部及上肢损失,伤情属轻伤。

经估价鉴定,被害人丽水*中心财物损失价值5105元。被害人张*手表修理花费280元。

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田*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周某某及被害人丽水*中心经济损失各10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2012年2月23日,被害人张*、周某某及丽水*中心出具了对被告人田*、刘*、董*的书面刑事谅解书。

以上事实,被告人田*、刘*、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周某某的陈述、证人田*乙的证言、书证: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破获被告人田*、刘*、董*寻衅滋事一案的破案报告、被害人周某某在咸*心医院的住院病案及其医疗费票据、被害人张*在咸*心医院的住院病案及其医疗费票据、被害人张*的手表维修费用票据、被害人张*手表的领条、被害人张*、张*及丽水*中心给被告人田*、刘*、董*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三份)、收条三张、寻衅滋事现场的照片三张、被告人田*、刘*、董*的户籍证明、鉴定结论:被害人张*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被害人周某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咸阳市*定中心渭价鉴字(2012)第01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甲田*甲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在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执后,为了泄愤,纠集被告人刘*、董*等五人来到对被害人周某某、张*正在上班丽水*中心之公共场所,对被害人周某某、张*进行追打,造成被害人丽水*中心财物损失价值5105元,并致被害人周某某、张*轻微伤,破坏了公共场所的管理程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甲、刘*、董*归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甲在发案后动员其家属向被害人周某某、张*及被害人丽水*中心进行了经济赔偿,被告人田*甲、刘*、董*已经取得被害人丽水*中心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田*甲、刘*、董*从轻处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董*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田*甲,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2012年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12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 被告人刘*,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 被告人董*,男,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2年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育合
  • 书记员张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