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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犯程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犯程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赵*、孙*(二人已判刑)等人在咸阳市*路网吧二楼上网期间,因郭某某嫌背后坐的被害人夏*、夏*甲和周*甲说话声音大,与夏*等人发生口角,后被其他人拉开。郭某某和赵*下楼从车里取出两把砍刀,二人回到网吧二楼,和孙*一起持刀轮番砍夏*,致夏*全身多处刀砍伤、背部其左肩部皮肤裂伤、左手示、中指伸肌腱不全离断伤、右小腿皮肤裂伤,夏*甲在保护夏*过程中左胳膊也被砍伤。

本院查明

起诉书以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被告人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中对起诉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赵*、孙*、郭*、吴*乘坐吴*驾驶的车辆来到咸阳市*路网吧二楼上网,期间,因郭某某嫌同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夏*、夏*甲和周*甲说话声音大,遂与夏*等人发生口角,被吴*等人拉开;事后,被告人郭某某认为在被害人夏*在吵架过程中比自己还厉害,遂带领赵*走出网吧,在吴*驾驶的汽车后备箱取中出两把砍刀,将其中一把砍刀递给赵*,说上网吧去砍和他们吵架的小伙;接过砍刀的赵*也认为夏*吵架时比较嚣张,便与郭某某一起手持砍刀返回吵架现场;某甲某甲看见手持砍刀赵*、郭某某后便进行阻挡,但被告人郭某某仍冲到被害人夏*跟前,在夏*的身上砍了两、三刀,孙*见状在赵*的手中夺过砍刀,在被害人夏*身上砍了一刀;这时,赵*在孙*手中夺过其砍刀,在被害人夏*的身上乱砍,致被害人夏*全身多处刀砍伤、背部其左肩部皮肤裂伤、左手示、中指伸肌腱不全断离,右小腿皮肤裂伤。

2014年10月10日,咸阳市*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77号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夏*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4年12月14日,被抓捕归案的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夏*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5000元,被害人夏*出具了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谅解书。

以上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夏*、夏*甲的陈述;证人证言:证人郭*、周*、王*、赵*、孙*的证言;辨认笔录:孙*辨认赵*时的笔录及其辨认照片、孙*辨认郭某某时的笔录及其辨认照片、赵*辨认作案现场时的笔录及其辨认照片;书证: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族街派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经过的证明、被害人夏*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被害人夏*收到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的收条、被害人夏*对被告人郭某某的谅解书、拘留证两份、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4)渭城刑初字第00375号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咸阳市*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法医)字(2014)77号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破坏了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寻衅滋事致被害人夏*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伙同他人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夏*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夏*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在网上追逃,于2014年12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2014年12月18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6月12日被咸阳*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育合
  • 代理审判员王敏
  • 人民陪审员陶茂某甲
  • 书记员石倩